2022年9月24日,“华东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学术论坛暨第二届中印法律论坛”在我校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上海涉侨法律服务研究与交流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承办,《法学(英文版)》编辑部协办。会议邀请了中国、印度的多位知名学者和杰出的法律实践者作为参会嘉宾,校内外诸位学者和学生在线参与了会议。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唐波教授主持开幕式并介绍了与会嘉宾。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做了开幕致辞。他指出,中国和印度都是发展中大国,也是金砖国家的创始成员国,两国之间有着长期友好交往历史,加强双方之间的法律交流对两国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我校作为中共中央联络部、金砖国家智库副理事长单位之一,聚焦金砖国家法律方面的研究和智库建设,并加强与海外高校、机构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于2015年承办了“第二届金砖国家法律”。近年来,华东政法大学金砖法律研究院主办了金砖国家法律研究等刊物,取得了一系列学术研究成果。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演讲所说:“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相信本次论坛能够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印度高校和法律实务界之间的合作,促进中国和印度的法学交流,增强两国之间的法律互信。
      论坛第一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南亚研究部主任费秀艳助理教授主持。

 湄公河研究所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部主任马杜祖亚·顾玛·达塔(Madhurja Kumar Dutta)先生与华中科技大学陈琳怡硕士生做了主题为《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印对比研究》的报告,就中小企业对两国各自发展的意义做了阐释,指出中小企业灵活多样,有助于促进就业以及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科技创新。二人就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框架以及相应政策扶植作了分析,提出了客观评论与中肯建议。陈琳怡讨论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问题。达塔先生就印度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贸易链条作了数据分析,提出了印度面临的一些挑战,并表示中印之间具有极大的贸易潜力,双方应加强合作。

      华政国际交流处副处长马乐副教授作了主题为《禁诉令在中国的移植与本土化》的报告,从分三个方面予以阐释:一是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方面的争端;二是分析禁诉令为何应用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三是中国反禁诉令的适用问题。最后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采用禁诉令,中国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禁诉令方面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南亚和西南亚办事处副司长拉甄·苏德斯·拉特纳(Rajan Sudesh Ratna)先生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傅江湲副教授共同作了题为《国际贸易体制之下的经济特区发展及其困境:以中国和印度为视角》的报告。报告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分析了国际贸易法体制下的经济特区发展及其困境;二是强调了经济特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三是讨论了经济特区国际贸易法体制和其他的世贸组织规则如何连接的问题;四是讨论了印度在WTO中所涉及的经济特区案例及其裁决结果,对未来相关制度建设做出了展望。

 印度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拉纳·拉维斯·邢(Rana Ravish Singh)先生做了主题为《中印法律体系比较研究》的报告,对中印立法体系、司法与仲裁体系等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中印法律制度趋同化有利于跨国争端的便利化解决,指出了中印作为亚洲两大强国需要和平友好的外交谈判磋商,进而获得共同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晶副教授做了主题为《中印跨境SEP诉讼中的禁诉令比较》的报告。李晶副教授首先对跨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做了概述,然后选取了经典案例来比较分析中国与印度以及英美国家是否有滥用禁诉令的情况及其相应影响,最后就中印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提出展望,即针对反禁诉令提出统一标准或者通过国际礼让来更好地促进争议得以解决。
印度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李钦律师的报告题目为《中资企业在印度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与应对》,其主要介绍了印度最近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修改情况。他表示,由于印度政府对与其接壤国家的投资及其人员提出了国家安全审查要求,这将削弱中资企业赴印投资,同时可能引发规避法律的情况。李钦律师建议并希望印方投资审批措施宽松化,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印双方投资。
澳门大学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汪超副教授与香港中文大学游传满副研究员就第一环节讲座做出了点评与提问,涉及印度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发展现状、印度政府各部门的执政能力、印度贸易自由化等问题,同时就禁诉令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新加坡争议解决实践方面的经验等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中肯的制度改进建议。
论坛第二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主持。
印度国家律师协会主席普拉桑特·顾玛(Prashant Kumar)先生做了主题为《金砖国家仲裁联盟》的报告,指出目前金砖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在各国成立各自的仲裁中心基础上,应进一步建设金砖仲裁联盟,这符合金砖国家之间经济交往扩大加深的趋势,也符合各国增进了解和共识的需求。随着金砖国家推动引领新开发银行的发展,更多国家将参与其中,借此推动金砖国家仲裁联盟建设,不仅能与时俱进地促进新兴国家贸易纠纷得以解决,还可以避免向伦敦仲裁中心等提起仲裁时所发生的昂贵费用,这更适合金砖国家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当地的司法机构和法律人才,结合国际通行规则来实现以小的诉讼成本获得公平中立的贸易纠纷解决。
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摩西·戴博拉(S. Mercy Deborah)教授以《印度的反恐法律:捍卫国家安全的工具?》为主题,分享了印度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发展情况及其相关问题。首先,戴博拉教授介绍了国家安全概念的延伸理解,以及印度“国家安全”相关事项的宪法框架;第二,分析了印度国家安全法的相关立法,包括《非法活动(预防)法》和《国家安全法》以及后续的《恐怖主义和破坏性活动(预防)法》、《恐怖主义预防法》等;第三,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印度反恐法律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体现在事前批准效率较低,客观阻碍了法官受理和低级别警员开展调查以及一系列程序限制,不利于相关部门采取紧急行动。同时,法律存在执法不充分、立法冲突或法律滥用的情况,反恐和国家安全、人权保护之间存在张力。最后,戴博拉教授对于印度反恐法律的未来发展做出了积极展望。

兰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逸星主任以《印度宪政的理想与现实》为题,对印度《宪法》及其制度运作进行了分析和反思。第一,封建家族垄断了印度立法、行政和司法,影响印度宪政现代文明的实质法治运作;第二,宗教传统阻碍印度宪政的平等观;第三,地方自治以及宪政社会治理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同时,印度地方自治、司法独立、文化多元、大学中立、新闻自由等宪政制度在印度有非常积极有效的运作表现,这些制度适合印度国情并激励印度社会进步。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张文龙副教授就《印度刑法现代化——以<印度刑法典>为线索》为主题,探讨了印度刑法典的历史沿革和现代化问题。张博士结合诸多历史事件和因素,对印度刑法典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对印度刑法典的三个独特方面提出了思考:一是刑法典的殖民化;二是刑法典的限宪化和反宪制化现象;三是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的问题。张博士最后分析了印度刑法现代化所具有几个特点:第一,刑事立法具有积极性;第二,刑事司法具有能动性;第三,刑事法学具有绝对争鸣性;第四,刑法发展具有平衡性。
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陈文婧副教授以《如何理解印度的法律与营商环境:一个“法律之外”的视角》为题,从印度历史视角和中印关系视角讨论了印度的法律和营商环境,分析了未来的中印营商投资的发展趋势。陈博士从公元前800年至今的五个阶段对印度公司法发展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做出分析与阐释。在中印关系方面,陈博士指出,中印投资营商环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关系和国际关系环境。她认为中印营商投资可将国际协议框架作为基础,打造中印内循环,加强金砖国家之间的开放、互惠包容的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谭观福助理研究员以《印太经济框架下的数字贸易问题》为题,对印太经济框架下的数字贸易问题进行了阐释。谭博士认为WTO现有的框架体系并不适合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通过归纳比较了CPTPP、USMCA和RCEP这几个主要的数字贸易规则,谭博士认为: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应当完善国内立法,把握对外谈判立场,引领国际规则发展。
与谈环节,《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女士就讲座内容进行了点评与提问,涉及印度反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印度宪政中地方自治制度的根源基础、印度《刑法典》平等适用在刑法保护中的具体适用、印度内部营商环境和《公司法》实施是否存在法律的字面规定与现实实践的差别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国际投资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磊教授就上述发言谈了谈自己的几点体会:第一,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经贸合作的重要基础之一,应当努力建设金砖国家统一仲裁中心;第二,印度反恐形势比较严峻,反恐之路仍然任重道远;第三,在宪法方面,印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宗教和种性制度,印度的宪法仍面临着巨大挑战;第四,印度刑法达到了进步与保守的平衡状态,但在执行方面仍有所不足;第五,印度迫切需要多层次、多维度法律制度改革,以释放国家巨大的经济潜力;第六,中印之间应当努力建设数字经济同盟。
论坛第三环节由《法学》杂志副主编袁发强教授主持。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唯骏秘书长作了主题为《中国与印度仲裁比较与合作》的报告。王秘书长从仲裁立法的角度,阐述中印两国仲裁法律制度各自的主要特征和差异,指出中印两国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上存在的差异。王秘书长认为,建立和完善仲裁员专家资源库,是仲裁机构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和印度两国商事仲裁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同时,中印两国法律界和仲裁界应当从仲裁合作机制和人才合作两个方面展开合作,朝着弥合不同仲裁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这一方向来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副教授的报告主题为《达摩治国:阿育王与印度佛教法文化》。鲁楠副教授指出,古代印度孔雀王朝借助佛教法文化和其它沙门思想提升王权,使王权与官僚体系紧密配合,借助佛教法文化塑造新伦理,创造具有包容性的统治意识形态,通过佛教法文化缓和现实主义治国术的严酷,形成张弛有度的统治格局,但由于阿育王的达摩治国偏离婆罗门教主流文化,加之孔雀王朝的文化差异和政治离心作用,使这一治国方略遭遇危机。印度建国后,阿育王轮作为国家政治象征,包含统一、包容、和平、共和与文明五重政治想象,融入了现代印度法文化当中。
德里大学蒂珂莎·蒙札·尚戈(Diksha Munjal-Shankar)助理教授在主题为《印度的利他代孕——前进一步还是后退两步?》的报告中介绍了其参与的一项有关代孕的调研情况,阐释了印度代孕的社会现状以及印度在代孕法律规制方面的进展,分析了印度法院有关代孕的案例。蒂珂莎·蒙札·尚戈助理教授指出,代孕群体具有教育程度低、家庭收入低等显著特征;在分类上,代孕可分为利他代孕和商业代孕;印度代孕法案对利他代孕进行了规制,但未对商业代孕进行监管。蒂珂莎·蒙札·尚戈助理教授认为印度商业代孕的合法化可以防止非法代孕市场的形成,直接禁止代孕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南亚研究季刊》杂志社编辑陈西西博士就《印度土地征收法的历史、现状与困境》为主题发言。陈博士认为:印度《1894年土地征收法》尚存在补偿不足、程序拖延与不公平、忽视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却依赖土地为生的人之利益、对“公共目的”定义模糊以及滥用“紧急条款”等问题,故而制定新土地征收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13年,印度颁布《土地征收、恢复及安置中的公屏补偿和信息透明权法》,改进了先前《土地征收法》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效率与公平问题,土地法纷繁复杂、相互冲突问题、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淡薄、腐败严重、司法层面诉讼周期过长等。
印度最高法院注册律师罗西尼·布拉赛德(Rohini Prasad)女士就《印度和中国的法律援助——共同但不同的面向》为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中印两国法律援助情况,印度《宪法》阐述该国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并明确人民的权利;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保障本国国民基本人权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权利与尊严不受侵犯等。其次,她对两国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回顾,特别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印度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进步。她最后指出,虽然两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两国均重视法律援助并持续努力优化法律援助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费秀艳主任就《印度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为题发言。费博士指出国际投资法不存在类似国际贸易领域的多边机制,可以从自然法与实证法两条路径对印度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考察。费博士进一步从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及其可预期性、比例原则、问责原则和条约义务层面做出了分析,最后认为印度在自然法及其制度的正当性方面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但在实证法层面的违法问题并不严重。
与谈环节,国际商会仲裁与ADR北亚地区主任黄志瑾教授和《江汉论坛》杂志社编辑李涛博士作为与谈人对第三节会议内容分享了心得。黄志瑾教授指出:中印法律比较具有现实意义;就职业群体而言,印度的国际化程度更高、国际交流更为频繁,期待今后上海与新德里在法律服务方面更为深入的合作。李涛博士指出:中印关系对亚洲非常重要,此次论坛的内容包括中印经贸交往与争端解决、印度法文化、印度社会发展法律制度等内容;在中印投资贸易商贸往来频繁的背景下,如何高效定纷止争,降低企业风险极为重要且必要;印度的代孕制度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另外印度《土地征收法》对我国未来改进拆迁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在闭幕致辞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杜涛教授代表主办方作闭幕致辞。首先,杜涛院长对专家、学者、听众的参会以及工作人员的付出表示感谢;其次,杜涛院长回顾了第一届中印法律论坛的举办情况及其赴印度参会的见闻与感悟。最后,杜涛院长诚邀各位嘉宾参加明年举办的第三届中印法律论坛,期望借此加强中印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与合作。
本次论坛是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成立后首次举办的国际学术活动。研究院是根据中央有关部门通知成立的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和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国际法学科的力量,以上海市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和华东政法大学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为基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深化国际法和国别法研究和运用,致力于打造华东地区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领域的重要智库。
供稿||国际法学院

美工||刘慧
责任编辑||单良
这是国际法人第2504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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