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约评论员 张丰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引起广泛关注。
丈夫因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4年来,妻子承担起治疗丈夫和养家糊口的重任,最终不堪重负,提起离婚诉讼,获得法院准许。
媒体在报道时,提到了两个细节。一是,婆婆对儿媳的付出非常感动,不愿意她再受苦,代理植物人儿子出庭,同意儿媳离婚诉求。另一个是,妻子要求离婚实属无奈,且离婚后愿意每月给付丈夫扶助费,同意儿子由老人照顾,自己承担抚养费。
强调这两点,目的是明显的:人家婆婆都同意了,围观者就不要再有意见了吧。而且,妻子除了离婚实在别无选择,也没有抛弃责任。这样的妻子,堪称有情有义,因此绝大多数网友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妻子的离婚诉求,无疑是正当、正确的。丈夫成为植物人的4年间,与妻子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因为男方没人管就剥夺女方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这桩离婚案及其引发的争议,映照了丰富的社会心理和人间百态。可以假设另一个场景:如果妻子是在丈夫成植物人两年甚至更短的时间里提出离婚,会怎样?
如果法院判离,很可能会有很大争议:丈夫成植物人才两年,还在治疗之中,也许还有转好的希望,这时“抛弃”丈夫,于心何忍?另外,孩子年龄尚小,怎么忍心让他承受父母离婚的代价?这种舆论,可能会成为主流声音,甚至深度影响事情的走向。
我们当然向往婚姻中的双方,真正做到相濡以沫、相伴一生的理想状态,倡导勇于担责、相互扶持。但很多时候,这种道德要求和舆论导向,对男女双方却有着细微的差别。曾经,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女性有更高的要求,鼓励和褒扬自我牺牲的女性。
最典型的故事是这样的:丈夫离世后,妻子独自把孩子带大,而且把孩子培养成了不起的人物,功成名就。这样的女性被抬到很高的地位,有大量的故事证明这一点。
我们这个社会在不断进步,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再提这样的“贞节”故事。一个男人去世,妻子改嫁,会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但是,“贞节理想”的残余仍然存在,比如,会要求女性要有一个“过渡期”,如果丈夫死后马上“改嫁”,仍要承受很大压力。
“丈夫成为植物人”,就是一个独特的考验。植物人不等同于死亡,作为伴侣的女性不能“改嫁”,而要通过离婚,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人,开始新的人生。而要提出离婚,就要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抛弃丈夫”是合适的吗?要在什么时候才“合适”?
提出这个疑问,本身就是残忍的。一对身体健康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因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部分。但是,当一方成为植物人,社会就会提出更多要求。使用“抛弃”这样的词,本身就暗含指责。如果在丈夫成为植物人后马上离婚是一种“抛弃”,在4年后也可能是“抛弃”。
社会舆论要求一个女性付出更多,来兑换这种“道德责任”,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代价是女性要到精疲力竭无法支撑的地步,还要获得婆婆的支持。这个代价,实在太大了。
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网友点赞此次法院的判离,是“双标”。因为在前不久的一个案例里,妻子患有尿毒症,刚开始丈夫分担了治疗费用,但没过几年,两人分居,期间丈夫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第三次起诉时,获准,但酌定丈夫向妻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当时,一些网友将判决理解为默许男方抛弃女方,表示不解。
对比两起案件,一些人得出“性别一换,评论过万”结论,认为性别是左右网友态度的关键。但实际上,这两起案件在细节上存在诸多差异,比如本案中起诉离婚的女方做到了仁至义尽,而在另一起案例中,起诉离婚的男方此前就有不履行义务的前科,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到了山穷水尽非离婚不可的地步。
但从根本上说,网友的不同态度,还是对以往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中,对男女道德要求标准不一样的反抗。与其说是偏心女性,不如说是体恤弱势群体。试想,如果这两名起诉离婚者过往的表现一致或相当,舆论还会“双标”吗?
女子坚持到4年才提出离婚,足够证明她对丈夫和家庭的感情,尽到了个人责任的极限。我们支持法院的判决,或许也应反思,这个结果是否可以来得更早点,以一种代价更小的方式实现?如果它更早发生,社会做好支持的准备了吗?
我们必须去体察“社会道德”的压力,尤其是当这种压力指向个体的时候,我们要警惕自己成为“不正当压力”的一部分,这无关男女。

本期高级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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