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基金在组建时候,很多也没有预见到EB5 排期如此漫长,所以其治理文件并没有考虑的基金在投资初始的项目的资金回收之后,还需要再投其他项目。所以,运营协议对二投缺乏约定,而EB-5 股东集体可以利用二投契机,要求修改基金的运营协议,提高自身权益(本号专文详谈)。
EB5投资人如何利用二投契机维护权益?
以下是我们代理某一EB-5 股东集体利用二投契机获得的权益:
 (1)修改后的基金公司运营协议规定:基金公司不得投资经理人或其关联方拥有的任何项目,迫使基金公司诚意投资第三方项目,降低了投资风险。
 (2)修改后的协议规定:基金公司只能投资有抵押物权的地产贷款,降低了投资风险。
 (3)修改后的协议规定:基金公司不得借贷超过5万美元,更不能利用资产(包括投资应收款)做抵押物来借资,不得利用杠杆放大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
(4)退股还款日期整体大幅提早。原协议下,所有股东(就是最后一名股东)829最终裁定日,其后任何股东才能退款。改动之后的协议规定:项目一个一个出来,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在公司逐个项目退出后、分批退股还钱。
 (5)修改后的协议规定:临时绿卡两年想退股还款的股东,如果愿意签署为此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违规风险承担责任书+免除公司责任书,可以退股还款。
 (6)修改后的协议规定:投资的周期不得超过 3-5 年。基金公司有作出诚意努力,找到符合股东整体绿卡排期时间表的项目的义务。原运营协议下股东无此权益。
 (7)修改后的协议规定:如果经理人失职、违规,2/3 股东投票支持后,经理人即被罢免。原运营协议下股东无此权益。
(8)修改后的协议赋予股东真正的知情权和审计权:股东可以审计基金公司任何一笔交易,获得基金公司对具体项目的投资的尽职调查文件和交易文件。知情之后,股东可有效监督基金公司经理人。法条和原协议没有给予股东此等权益。
(9)基金公司不得随意开除股东。原运营协议下,基金公司可以单方面开除某个股东。协议修改后,基金公司必须证明某个股东的继续参与会造成公司违法,方可开除该股东。此条款使得基金公司不可打击报复维权股东。
我们的代理的EB5维权成功案例
我们代理的EB投资人集体,有哪些成功案例?
我们曾经及目前正式代理了300多名EB5 投资人,审阅过诸多EB5投资交易文件,也具备进行EB5 投资人集体维权诉讼的能力。
我所在代理其中一批EB5投资人时候,通过诉讼威胁,让其中绝大部分意欲退出基金的EB5投资人成功退出,获得本金全额。在另外一案中,我所通过尽职调查,摸清项目方的法律状态,采用诉讼威胁,成功利用项目方再融资的机会,让EB5 投资人在项目运营不利的情况下获得高于原投资额的80%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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