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螺旋公众号·陪伴你科研的第3054天
变化一览
本文来源:国家科技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时隔3年,《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了“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
据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
因为知道大家对冗长的规则并没有逐字逐句读完的动力。毕竟连搞笑诺贝尔奖都证实了:条款、合同就是不爱说人话的。
为此,今天,新规颁布的第5天,解螺旋的小编对两则通告进行了逐一比对,整理,以给大家浅浅解读一下,到底新增了哪些规则,又删减、变动了哪些呢?
针对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和新的表现形式,因此《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
在《规则》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这时小编想到现实中有很多被老板抢了一作,但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情况。不过这则通告一出,那是不是就可以去举报老板了,但切记要保留好所有的证据,证明你的老板没有“实质贡献”才行哦。
同时《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同时对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时间进行了缩短,大大增加了执行效率。掌声

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修改之前是一年)。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之前一个月)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之前一个月)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小编在比对中甚至发现,在新的《规则》中,删减了原有的“一定期限直至永久”改为“一定期限”。确实,“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新增了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希望科技部的好意能够让这些有科研失信的科研人员迷途知返,而不是“变本加厉”。不能因为犯罪成本低,就一直犯罪吧。毕竟宽严相济是为了让他们更好的做科研,做学问,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而已。

你们对这个新规有什么新的认知吗?欢迎在评论区跟我们一起讨论哦~
END
撰文丨解螺旋
排版丨吱吱、豨莶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