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中心停摆不能自动导致合同无效
问:美国合同法是否强调权责对等,是否对显失公平身的合同(比如卖身契等)判定无效或部份无效,有没有合同设定目标消失,部份条款自动失效的说法?移民是投资的目标,现在移民遥遥无期,所以能不能主张投资合同无效?
答:美国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权责对等不是它的核心追求。只要合同的实质不违法(比如卖身、卖肾、贩毒),法律不认为法院该干涉合同条款,把法官的对公平合理的主观认知强加给合同双方。"合同设定目标消失,部份条款自动失效" ,可能成立,但是这个门槛比较高。比如,你们EB5投资人可以说,移民是你们投资的目标,现在移民遥遥无期,所以投资合同无效。这个比较难。因为对方可以说,移民法变动不是他们能控制的,而这个风险你们起初也应该知道。
2.基金信息披露不全可能违反美国证券法
问:对EB5合同中,很多都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权责明显不能对等,许多信息没有批露,美国法律也全认?
答:如果基金许多信息没有批露,基金可能违反美国证券法。
3.移民遥遥无期不一定导致成功退款
问:法都过期了,虽然不可控,双方不担责,但在此基础上设定的相关条款不应该失效吗?难道还挷定到829?829永远不存在了。排到后面的在法案修改后要排30年,登陆都年龄80岁了,美国法律也不考虑,还是看死条条。
答:不是说毫无希望,而是说比较难。因为大家和基金签投资合约,而给绿卡的是美国政府。你们的投资协议没有说,如果移民遥遥无期,那要退款。
问题有几个层面:
(1)即使你们起诉,法官判你们与基金的投资合同无效,基金已经把你们的钱投在各个项目里了。
(2)基金与项目方的合同除非是关联交易或者因为其它原因无效,还是合法有效的,项目方没有义务退钱给基金。
(3)再退一步,即使项目被判退款,很多时候钱捆绑在地产等资产上,资产上有很多其它权益方,大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你们EB5投资人和项目又没有直接合同关系,难以影响项目方。
4.美国法保障股东知情权
问:美国公司法是否有规定管理者公开股东信息的义务?
答:美国公司法一般规定管理者须向股东披露股东名录,以便股东们召集股东会。
5.EB5投资人还有收回权益的可能性
问:那目前这个阶段,我们可以做什么?
答:大家能做的,是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项目的现实状态,比如说投资协议是否明确写着绿卡标的,团结起来与基金交涉,借用一些机会(比如二投),提高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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