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海市版权局发布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侵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行政处罚案等。
01
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无锡圣迪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源公司”)放置在商场公共区域的盲盒游艺机涉嫌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起,圣迪源公司在世纪大道1368号世博源商场内放置多款游艺机,消费者通过付费游戏的方式获取游艺机内的玩偶盲盒。共查获涉案商品122件,其中85个盲盒外包装上的人偶形象、11个盲盒内人偶形象及26张盲盒内卡片中的人偶形象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违法经营额共计5664元。带有“Nanci”注册商标盲盒72个,违法经营额共计4284元。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为,圣迪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并销售标有“Nanci”等注册商标的盲盒商品,以此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圣迪源公司违反多个法律的行为择一从重处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22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上海首例盲盒商品上的侵权案件,侵权形式新颖,隐蔽性强,查处有一定难度。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在一份处罚决定书中综合认定并对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做出处罚,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模式,进一步顺应市场主体保护综合性知识产权的迫切需求,体现了对文化创意形式的尊重与保护。
02
“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影厂于1986年原创的系列剪纸动画片,其塑造的“葫芦兄弟”形象,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原告享有《葫芦兄弟》系列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涉及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石家庄葫芦娃食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经受让成为第6313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葫芦娃形象和文字”组合商标于1993年获准注册。被告公司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大量带有“葫芦娃”动画形象的加盟信息,可见大量标识有上述商标的多款产品宣传图。此外,被告公司还在相关网页发布文章,声称其同知名卡通形象葫芦娃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成为相关类别国内唯一授权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葫芦娃”的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早于第631343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且知名度极高,可认定构成在先权利。被告虽注册有商标,但该权利的取得实质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形式具有合法性,仍不能阻却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明知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情形下,未持审慎态度,将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具有正当性,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被告发布的文章回避披露其与原告“葫芦娃”作品毫无关联的商标信息,反而刻意建立与原告的联系,进一步增加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引人误解被告及其产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刑事案
“TRANSFORMERS”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创作的美术作品,后该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安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再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孩之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本案权利人系全球知名玩具制造商——孩之宝公司,加之涉案人数较多,侵权玩具款式众多、覆盖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因此社会影响较大。本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保护,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在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拼接少量自行设计零件,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法来掩盖侵权事实,故本案系以侵权产品整体外观构型与原版产品基本相似定罪,有力震慑了想通过打“擦边球”方式侵权的犯罪分子。本案对各知识产权之间权利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出发,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综合认定,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04
侵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一次性非医用口罩至印度尼西亚。鉴于该出口货物属于关系民生健康的防疫物资,上海海关认为其存在一定侵权风险,遂下达布控查验指令。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彻底查验,在集装箱内部发现大批印有“小黄人”动画形象图案的一次性口罩。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印有相关“小黄人”图案的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系侵犯其著作权的货物,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遂立案调查。经清点,印有“小黄人”形象图案的一次性非医用口罩共计22万个。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认为,上述出口货物系侵犯著作权的货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一次性口罩220550个并处罚款525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近年来上海海关查获的数量巨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在全球疫情蔓延期间,上海海关关注社会民生诉求,结合自身执法特点,突出风险管控,加强分析预警,将口罩等重要的民生防疫物资作为监管重点,成功查获超22万个侵犯知名著作权的侵权口罩。本案对侵犯著作权货物的查处,凸显海关对知名动漫形象相关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法的当事人产生震慑,开拓了海关保护著作权的新局面。
来源: 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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