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信 息
邓力平(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文 章 内 容
一、研究的主要目的与基本思路
  2021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的第二十个年头。二十年来,中国实现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从顺应经济全球化到适应新国际变局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税收也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从学习现代税制、适应国际规则到助力新国际经济税收秩序形成的转变。从更高层面上看,2021年是中国奔向第二个百年目标的开局之年,我们既要看到加入WTO二十年来中国税收发展植根于“两个百年”伟大实践的定位,更要思考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从而为未来发展提供有益启示。回顾已有研究:二十年前加入WTO之际,笔者是从经济全球化背景和中国对外开放角度研究WTO对中国税收发展的影响(邓力平,2000);十年前加入WTO十周年之时,笔者则是依据当时经济全球化特征和中国经济发展来研究税收问题(邓力平等,2011)。而站在今天“两个一百年”进程和加入WTO二十年这一时间耦合点上,我们就要在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的新时代背景下研究国际经贸税收环境与中国税收发展的关系。就国内而言,要放在党带领人民朝着第二个百年目标前行的新征程中进行研究;就国际而言,则要立足于“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之新时代背景展开研究,并特别要将国际政治因素置于国际经济因素之前来考虑任何税收问题。具体而言,当前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忆来路,二十年中国税收发展的重要成绩和经验是什么”;二是“往前走,当前在税收发展上需要做的主要是什么”。为了能更好地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阐述,笔者首先基于加入WTO以来二十年的发展提出三点基本启示。
  其一,要始终坚持“观世界势、走自己路”。党和国家始终对世界发展大势保持高度关注,始终在“观世界势”中准确把握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是我们任何时候研究复杂国际背景下中国税收发展的重要依据。从加入WTO之初我们面临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性税制改革,到加入WTO第一个十年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深度调整,再到第二个十年全球减税浪潮方兴未艾、逆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时代从来要求中国税收在“观世界势”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适应。同样,二十年实践也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和科学性。“走自己路”,就是不论什么时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发展的正确方向都是必然选择,坚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中国式现代税制都是必然选择,任何条件下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都是必然选择。
  其二,要始终不忘“锚定目标、与时俱进”。二十年前笔者就对我国税收发展作出判断,WTO框架下的中国税制不是推倒重来,而是要在把握经济全球化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的要求中调整适应,走出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税收道路。二十年后的今天,这一判断依然经得起历史检验。在“锚定目标”的基础上,我们更要强调“与时俱进”。这里首先强调的就是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等为指导,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税收发展,为国家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起到应有作用。在这一基本遵循下,我们特别要与时俱进地把握国际新发展大势,特别关注世界多极化之政治因素位于经济全球化之经济因素之前及逆全球化思潮出现等重大特征,保持清醒头脑,作出正确判断,既坚持中国税收发展方向,又能对国际税收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中国智慧。
  其三,要始终强调“统筹税收、协调推进”。笔者一贯强调“统筹税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的重要特征和必然要求,这一理论是多维的。从大层面上看,指的是要坚持在统筹内外两个大局视角下把握中国税收发展;而就加入WTO对中国税收的影响来说,则是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与规则对我国边境税制与境内税制的要求与影响。因此,本文讲的“中国税收发展”,不仅包含国内税种构成的境内税制,也包含以关税为主体的边境税制,强调必须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税制的统筹发展。二十年前,笔者就明确指出,WTO主要管关税减让等与国际经贸相关的边境税制问题,但同样也会对主权国家的境内税制设置与运用产生深刻影响。二十年来我国的税收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是个重要的启示。而站在当前时点上再次看待这一问题,就是要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来看待“统筹税收”之内涵,就是要看到包括境内税制和边境税制在内的中国税收服务统筹国内战略全局和世界大变局的作用。我们要“协调推进”边境税制与境内税制的改革发展与政策运用,并赋予更高的时代要求。在国内,要能全方位地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在国际上,则要能更好地坚持“合作开放、互利共赢”,更好地从国家税收和国家间税收关系的角度去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之全人类共同价值,去丰富实现这一共同价值的中国道路。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与主要成就
  研究过去二十年的中国税收发展可以有很多角度,从加入WTO对税收的影响而言,应该主要沿着边境税制发展和境内税制改革这两个方面来把握,应该依据这二十年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等国内背景来分析,应该从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全球经贸格局不确定性增强、世界政治经济潜在风险俱增等国际背景来研究。这里仅谈五个方面,其中既有对边境税制与境内税制的分别阐述,也有对两者协调共同构成中国税收发展合力的梳理点评。
  其一,关税从履约到位到自主降税。二十年来我国关税经历了从履行承诺到自主降税的完整过程,这既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要求,又是不断调整边境税政策的体现。就履行承诺而言,我国从2002年开始履行义务到2010年完成降税承诺,关税总水平从15.3%降至9.8%,关税总水平平均降幅达到36%,承诺目标圆满完成(财政部关税司,2011)。而从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来看,2018年我国进行了四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在承诺的9.8%的水平上进一步下降至7.5%,降幅达到23%,共涉及3000多个税目(邹加怡,2021)。这既彰显了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决心,也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税制适应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优化的客观需求。加入WTO之初,我国税制改革和WTO的关系有“狼来了”的看法,认为我国税制难以适应开放的全球经济。笔者当时就判定这一认识有所偏颇,认为中国税制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来适应WTO的要求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邓力平,2000)。今天回首望去,笔者的观点经得住历史检验。无论是加入WTO第一个十年顺利完成关税履约,还是第二个十年关税总水平自主大幅度降低,中国税制都能够适应并利用好WTO规则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这就是在强大制度自信下“观世界势、走自己路”,就是坚持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中的重要助力。
  其二,边境税制有效应对经贸摩擦。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家间贸易摩擦不可避免,包括WTO在内的国际贸易组织以及多双边贸易协定中均包含的争端磋商条款,就反映了对贸易摩擦存在必然性的认识和行动。我国加入WTO后,贸易摩擦的必然性和边境税的反制性促使我们必须灵活用好关税等工具来应对贸易摩擦。从2001年到2020年,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的贸易救济申诉案件达到1869起,其中美国对华调查案件累计302起,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面对诸多贸易争端,我国既认识到贸易摩擦的必然性,又采取积极策略妥善应对。在对这一过程的跟踪中,笔者曾指出我国财税体制不能适应WTO规则是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不论是美国、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进行特保调查,还是美国对我国内外资半导体产品实行不同增值税政策的争议,都说明了财税政策必须进行改革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二十年后再来回顾这一进程,我们不仅看到了我国财税体制能够快速调整应对经贸摩擦,更要看到以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等为代表的贸易救济政策还能为我所用,能够起到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和服务对外大局的重要作用。从我国运用边境税制应对单向或双向经贸摩擦的实践看,体现的是边境税制的独特优势,代表的是坚定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决心和能力。其中具有典型性的就是2018年以来我国果断实施三轮关税反制,坚决反制美国单边主义,彰显了我国捍卫国家经济主权的强大能力。应当说,这二十年是我国税制成功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二十年,边境税制作为斗争的重要工具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从辩证的角度来看,贸易摩擦越激烈,越代表着中国经济更深层次地融入世界经济。在这一客观进程中,边境税对经贸摩擦的有效应对,也是助力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经济舞台中央的过程。
  其三,境内税制改革促进对外经贸发展。加入WTO二十年来,在边境税制影响空间被逐渐压缩的背景下,境内税制在对外经贸中的作用必然会愈发明显。因此,境内税制同样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特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以服务对外经贸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应依据我国自身经济特点进行优化。2008年我国实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时,笔者就认为其理论基础就应包括不对称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中国完全可以凭借经济总量、市场规模、资源禀赋和人口数量等优势来吸引资本,而非仅依靠竞争到底的税收优惠政策(邓力平,2009)。从合并后的进程来看,国际资本依然快速流入我国,既保证了经贸快速发展,又使我国税收收入得到保障。从增值税来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到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再到近期降低和简并增值税税率,我国始终关注增值税在对外经贸中的中性与非中性影响。实践表明,通过降低间接税税负,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是促进对外经贸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曾对增值税贸易效应进行过分析,增值税对国际贸易普遍存在短期非中性和长期中性影响。在现实中,我们也确实看到短期内增值税调整在稳外贸进而保障国际产业链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长期通过出口退税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我国增值税贸易效应确实在向中性趋近。从税收洼地到制度高地来看,我国整体税收优惠政策思路转向以我为主。在加入WTO之初,我国还需要一定的国外资本进行补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就是通过税收洼地吸引外资流入。而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代表的新对外经贸政策思路发生了变化。可以明显地看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变了通过税收洼地吸引资本的思路,转向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这实际上代表着境内税制转向以我为主调整税收政策的思路。
  其四,中国税收有效作为推动国际经贸发展。加入WTO二十年来,中国“大国税收”形象不断强化,在提升站位中为国际经贸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大国税收”意味着既要与该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相匹配,也要与国家对外总体战略要求相适应(邓力平等,2015)。而从国际经贸的角度看,这就是要求中国要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展现与中国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大国担当。从加入WTO以来,中国税收始终坚持“大国税收”理念,积极推动国际经贸的发展。一是中国是国际税收合作的参与者。中国加入WTO即表明中国愿意成为国际经贸的参与者,并按照国际经贸规则进行税制调整,改革境内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收透明度、加强税收征管效率等措施都体现了中国的坚定立场。二是中国是国际税收合作的推动者。在中国加入WTO的第二个十年里,金融危机重创全球经济,经济全球化遇冷。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运用多种手段全球避税,给各主权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极大损失。此外,由于各主权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导致对跨国公司双重课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积极推进国际税收合作,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多边税收条约,在打击恶意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中做国际税收合作的推动者。三是中国是国际税收合作的引领者。自加入WTO起,中国在国际税收合作中的身份经历了从参与者、推动者乃至部分引领者的转变。这一动态变化侧面反映了中国税收体系的日趋完善,中国在税收合作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强,中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越来越亮眼。2019年中国发起建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致力于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就是中国在国际税收领域贡献中国引领力量的一次重要尝试。
  其五,从经济全球化到世界多极化的中国税收发展。中国加入WTO的第一个十年对应的基本是经济全球化为首要特征的时期,而在第二个十年中世界多极化之国际政治因素逐步成为显著的标志。面对这一深刻变化,中国税收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既在这一变化中捍卫国家的核心利益,又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在第一个十年中,我国概括性地提出“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科技有进步、全球新问题”的国际发展态势,这一基本特征反映的是“和平、发展、合作”的世界潮流,在税收领域就表现为中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消除关税壁垒,致力于同世界各国一道合作,实现互惠共赢。而在第二个十年中,面对国际政治经济出现的新动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二十字判断,成为中国税收这十年发展要考虑的国际形势基本依据。认真回顾这两个十年里党和国家对国际形势作出的判断,切实对比中国税收面对形势变化作出的对应策略调整,就可以看出中国税收发展在这二十年中既“锚定目标”又“与时俱进”的灵活实践。国际形势的“变”在于其侧重点从经济全球化转向世界多极化,从经济转向了政治。第一个十年以WTO为代表的经贸组织在国际经贸方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WTO各成员国承诺扩大开放水平,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助力各国经贸发展,在兼顾各主权国家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互利互惠。而进入第二个十年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逐步发生着重要变化,尤其是逆全球化泛起,全球经贸格局趋向于区域性发展,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受到严重阻碍。当然,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二十年间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一直都还是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最显著的两个特征,也是我们一以贯之坚持的判断。二者位置的交替并不是政治否定经济,也不是经济否定政治。这就要求我们在统筹政治与经济过程中有所侧重,要根据时代形势变化把握中国税收服务大局的内涵、力度与时机。
三、未来的理论探索与政策建议
  加入WTO二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中国税制适应时代发展进一步完善,已经为我们在新时代新阶段新征程上继续前行奠定了良好基础。站在迈向下一个百年目标的今天,把握中国税收在第二个百年目标中服务国家大局的定位,统筹中国税收健康发展和世界税制改革的协调推进,是中国税收发展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笔者这里基于加入WTO二十年中国税收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未来中国税收作用的发挥谈四点看法。
  其一,要在统筹内外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中找好税收定位。“两个大局、两件大事”是当前我们从事所有工作最重要的上限要求和底线思维,中国税收发展也不例外,必须始终以此来统筹、权衡、谋划、寻找自身定位,进而发挥税收作用。这是一篇大文章,是一个必答题。一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税收要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我们要将税收这些年来在国家发展中所做的贡献和得到的优势加以巩固。例如,“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达到7.6万亿元,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主体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对外广泛开展税收协定签署工作,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助力“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发展。这些做法在“十四五”时期还要继续巩固提升、提质增效。而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市场活力缺乏的背景下,中国税收在国家发展的时代潮流中主动作为,既服务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体现了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求,展示了中国道路的活力。二是从安全的角度来看,这些年来,税务部门准确把握复杂外部环境变化,坚持底线思维,维护国家安全。无论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高新技术企业解决“卡脖子”难题、保障产业链安全,还是提高出口退税率帮助深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贸易安全,税收始终都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线,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总体来看,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相互联系,必须放在一起统筹对待。发展不是没有约束地肆意发展,始终要把底线思维放在首位,不考虑安全因素的发展势必会造成泡沫破灭,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无论是边境税制还是境内税制调整都要以此作为底线。例如,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我国牢牢控制的重点领域,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对农产品的关税减让就应保持谨慎态度,要站在国家安全的角度实现稳健发展。当然,安全也不是绝对的保护,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支持各方面发展。我国关税减让一直保持循序渐进的幅度,分阶段有侧重地降低关税,为我国新兴产业和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发展赢得了时机。
  其二,以边境税制乃至境内税制之改革与运用来助力推动WTO改革。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遇阻和WTO上诉机构的停摆,WTO遇冷不可避免,改革迫在眉睫。各国边境税制作为WTO各项协定的主要内容,是WTO未来改革中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当然会支持WTO的改革、完善和必要创新,而我国边境税制的必要改革和合理运用自然也会对这一进程起到积极作用。一是要坚持求同存异,尽快推动搁置协定条款落地。多哈回合谈判的遇阻是对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一次巨大打击,但这并不是对经济全球化的否定。从长期来看,WTO等国际贸易组织的存在对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WTO各成员国应求同存异,在可接受限度内让渡部分税收管辖权,谋求合作共赢。二是要推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更加公平正义方向前行。WTO上诉机构的停摆,主要原因在于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部分强权国家出于本国利益对WTO仲裁规则强行干涉,加之WTO仲裁规则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导致WTO仲裁过程屡遭外界干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要推动仲裁条款更加规范透明,特别是完善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知识产权等贸易壁垒有关法律条款,减少外部因素对仲裁结果的干扰。我国边境税制体系也应在基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向WTO改革方向靠拢,维护我国在WTO中的合法权益。三是支持WTO改革不等于忽略主权国家关税政策工具的运用。WTO致力于削减关税促进要素流动,但短期内仍要考虑关税这一政策工具存在的必要性,在应对部分国家大打“关税牌”实行霸权主义时,要能够合理运用关税工具进行有效反击,以维护主权国家利益。笔者从来认为WTO是“一般”和“例外”的统一(邓力平等,2011),关税在特定国际贸易场合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四是WTO改革应顺应社会信息化的要求把数字税收考虑在内。在全球迈向数字时代之时,WTO涉及的传统税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要,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边境税征管等一系列问题带来的挑战必须引起重视。同时,WTO做好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双支柱”等国际税改内容的对接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内容。五是WTO改革要充分考虑碳边境税为代表的绿色税制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挑战。既要响应全球范围内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又要警惕个别国家滥用碳边境税制造成新的贸易壁垒,这是WTO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短期来看,我国开征碳边境税的迫切程度不大,但长远来看仍要做好相关政策储备以防范潜在风险。
  其三,要在对二十国集团(Group 20,G20)、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等国际组织或平台的平衡把握中走好中国税收道路。与二十年前WTO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独特引领地位不同,二十年后的WTO由于改革前景不确定已经事实上失去了当年的主导职能。放眼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与单极化之争斗,顺全球化与逆全球化之角力,东西方力量对比之调整,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变化,能够或期待在相关领域起到重要作用的国际经济组织与平台进入一定意义上的“战国年代”。G20作为国际政治经济领域的重要平台,各主要国家和各方力量在此博弈;而RCEP等不同形式的区域性平台也在显示力量。这些组织和平台与WTO等相互交错、制约,在当前特定时代背景下共同对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影响,值得高度关注。二十年前,笔者曾对WTO和国际税收发展基本关系作了判断:WTO不是管理主权国家税收的国际组织,而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平台(邓力平,2000)。这一认识同样也适用于对G20的判断:G20不是管理主权国家税收的国际组织,而是引领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一定意义上说,WTO和G20均是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加强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合作的对话平台,其本身对成员并无强制性的约束力。近些年来,RCEP等形成的区域合作关系旨在对冲贸易全球化受阻带来的影响。RCEP要求区域内关税壁垒基本消除以保证生产要素的无障碍流动,提高垂直分工水平,促进生产效率提高。总体上看,无论参与到何种关系之中,中国应始终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税收道路,这是参与任何国际经贸和税收关系的前提。在走好中国道路的基础上,我们也要认识到,积极参与G20活动、支持WTO改革、推动RCEP等,是我国不断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自主过程,是中国税收从多边到区域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需要。G20是政治博弈下的无强制力约束的倡议,WTO是以要求较低的协定为主,而RCEP则要求签署成员国按照关税承诺表来执行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对此我国都要认真研究,都要从坚持国家利益和有益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对待国际税收关系的可能变化。当前则要特别高度关注体现着G7发达国家博弈、OECD牵头形成的、将在G20平台上推进的“双支柱”方案,这是新国际政治经济条件下对国际税收关系的一次可能重大变革。形象地说,这可能是下一个潜在的WTO(World Tax Organization),笔者无意在此深入探讨其可能性,只是提示要高度重视可能的国际税收格局变动。最后还要提及两点。一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在国际税收规则中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更要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当前在G20对“双支柱”方案讨论时就要有所体现。二是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一定要持之以恒地推进,要在当前国际税收关系形成中保持独特地位和积极作用,在理论与实践中都不能简单同化于OECD推动的国际税收格局中。
  其四,用边境税制与境内税制的有效协调促进新发展格局的形成。笔者认为,我们要统筹推进边境税制和境内税制协同发展,用“双税联动”来共同服务“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这既是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下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动荡外部环境下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客观要求,这应该是时代发展赋予中国税收的新要求。一是必须把边境税制提高到同境内税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牢牢把握“双税”的政治站位,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当前的国际形势和外部环境,已不是加入WTO时的“经济优先、效率优先”之国际经济格局,国际政治博弈因素已经深刻嵌入全球经济发展趋势之中。对于主权国家而言,边境税制曾被弱化的调控职能需要重新调整,必须把边境税放在同境内税同等重要的位置来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服务。要强调的是,重视边境税不是反对经济全球化,反而是把边境税作为反击逆全球化的武器来支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二是用“双税联动”来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动力。从支持国内大循环角度来看,境内税制在补短板、强弱项等方面能发挥出政策引领作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支持重点行业发展,保证产业链与供应链安全。面对当前疫情的冲击,境内税制更是勇当“排头兵”,切实为医疗健康、交通运输等疫情防控行业排忧解难,理顺国内大循环通路。从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角度来看,边境税制在帮助我国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全球化的浪潮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实现互利共赢。我国根据国内实际发展情况和全球基本格局,有的放矢灵活运用边境税工具,在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融入全球化浪潮之中,既做到高水平的自强自立,又能当好经济全球化的事实旗手。可以说,边境税制和境内税制的相互配合,将在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的高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收智慧。三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边境税制和境内税制从政策制定到收入征收的协调配合。边境税制和境内税制的协调,从政策层面来看就是统筹“关政”和“税政”,财政部税政司和关税司这些年业务交叉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合作力度越来越大。而从执行层面上看,主管关政的财政部与主管征收边境税的海关总署、主管税政的财政部和主管境内税征收的税务总局,也是相互配合越来越密切,形成合力越来越明显。这一切都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特色财税的独特制度优势,体现了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体现了“大国财税”的深刻内涵,也体现了新发展格局下共同服务国家核心利益的迫切需要。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11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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