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博弈下的百年国际税改——专访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
受 访 者 信 息
连平,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亚洲金融智库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副主任,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曾任中国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2007年—2019年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座谈会。
作 者 信 息
韩霖(中国税务杂志社)
邓汝宇(中国税务杂志社)
文 章 内 容
近年来,特别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世界进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全球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同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现行国际税收体系构成严峻挑战。自2013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圣彼得堡峰会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以来,OECD一直在推动包括“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在内的各项国际税改工作。经过G20/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BEPS包容性框架”)各成员曲折艰辛的谈判,终于在2021年10月8日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10月13日,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核准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及《详细实施计划》。10月30日至31日,G20领导人罗马峰会通过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并呼吁BEPS包容性框架迅速制定规则范本和多边协议,确保新规则于2023年在全球范围内生效。截至2021年11月4日,“双支柱”方案已得到了BEPS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中137个成员的同意。在此背景下,本刊编辑就本次国际税改的背景、意义、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专访了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连平先生。
连平:从国际税收发展的角度来看,本轮国际税改是对近百年来国际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纠偏。以1923年《防止双重征税报告》的发布为标志,国际税收问题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被讨论。当时国际税收的核心议题是,如何防止跨国企业被“双重征税”,以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进而推动全球化进程。然而,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全球并没有形成一个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一样的国际组织,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规划和指导。当时国际税收合作以双边协议为主,很少出现多边协作的场景。
连平:新声明相较于旧声明,有三处明显的变化。一是确定了全球最低企业税税率为15%,而不是之前的“至少15%”;二是新增了未来不再引入数字服务税或类似措施的承诺条款,即要求国际税改参与国明确放弃征收数字服务税;三是放松了一些限制,如增加豁免适用条件和延长过渡期。
连平:此次国际税改方案达成了几乎所有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都同意的结果,体现了每个成员之间以退为进、各取所需的利益取向。据OECD测算,“双支柱”方案实施可能增加全球的税收收入。其中,“支柱一”每年可能会给市场国重新分配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支柱二”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相比较而言,低税地和避税地可能会受到“双支柱”方案较大冲击,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有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获益。美国可以借此修复与欧洲的盟友关系,重拾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主导权,解决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引发的贸易战危机,建立起有助于维护其税制竞争力的全球最低税制度。欧洲等发达国家则可以实现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进而使美国数字经济巨头在本国合理纳税的目标。全球最低企业税制度也有助于高税负发达国家遏制产业外迁、增加财政收入。对靠低税吸引外资的国家来说,虽然低税的优势可能不在,但可能会获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对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征税的新征税权,消减参与税收竞争以吸引投资的外部压力,也可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连平:税改方案可能使数字经济的外溢效应受到阻碍。七国集团(G7)推动本轮国际税改、制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最浅层的是国际税改打击了数字经济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阻止大型跨国企业如脸书(Facebook)、亚马逊(Amazon)等转移利润以降低税款,促使“巨头”公司在经营所在国承担更多税负,并调整相应规则以应对数据和信息等无形资产贸易。但隐藏在背后的却有另一层意图,即阻止这些科技类大型跨国企业外迁,从而将资本和就业留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境内。这样就会改变这些高科技跨国企业的全球布局规划,使之更多倾向于国内布局,而减少海外设点,从而减少了科技和技术外溢的可能。
连平:对中国来说,本轮国际税改的影响总体上是利大于弊。但利的方面并不十分突出,且可能随着国际税改在各国间博弈进程的推进而发生显著变化。因此,我国应主动适应、积极求变。在未来国际税改方案细节的谈判中,我国应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坚持多边主义,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提出能够有效平衡多方利益的“双支柱”方案细节设计。
连平:“双支柱”税改方案对我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税收优惠区域的负面冲击有限。目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六大类8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实施的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本轮国际税改设定的15%全球最低企业税税率一致。
连平:全球共同治理是应对全球共同问题的基本方式,即世界各国共同应对与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对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全球共同治理不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和平衡,而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安全、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秩序构建的过程。其根本目标是推动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实现全球共同治理,国与国之间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实现包容性增长,创建和谐世界。国际社会各方要普遍参与、普遍受益,方式是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平台主要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机制,依据是公认的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和惯例。发展中国家应该是建立全球经济治理秩序的一方主体。没有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这种全球治理就无法公平、合理地展开。事实上,此次国际税改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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