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新系统来了!税务局刚通知!8月起,这7种行为查到必罚!
社保、个税、工资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一旦有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社保征管系统来了
去年8月19日,云南省税务局公布关于“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通知:
社保严查开始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六、单位可以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七、代缴社保
不缴或少缴社保
会有什么后果?
社保不缴、少缴、代缴社保,虽说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是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得不偿失!
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有何风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末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徵之日起,按目加牧万分之五的满纳全;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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