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完重疾险,去体检,会影响理赔吗?你是否也有过这样的疑问?
如果在180天等待期内,我身体不适在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怀疑是恶性肿瘤要求我进一步检查,我如果一直拖到等待期结束后再去做,并且最后确诊为恶性肿瘤,这份重疾保单能给我赔钱吗?
最近又有读者来咨询,今天我想讲讲我的看法。
首先,如果我自己发现了身体异样去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严重病变,不管我有没有买保险,我都会第一时间去做详细检查。
毕竟疾病的事情,如果含糊对待,吃亏的永远都是自己。
当然,也有人会说,我的保险保50万重疾、15万轻症和30万中症,在等待期内提前确诊了任意一种,那一切都打水漂了!心里总是不平衡。
那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7年3月11日,李某在深圳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单,被保险人是李某本人,重疾保险金额30万元,等待期180天。
2017年8月2日(保单生效后143天,仍在等待期内)李某在某三甲医院做彩超,提示某处弱回声结节伴钙化。同日,李某在该医院做相应部位的穿刺。2017年8月7日穿刺病理报告提示“肿瘤性病变,建议行免疫组化检查进一步诊断”。2017年9月11日,李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交纳免疫组化检测费用。2017年9月13日保单生效后185天,整好刚过等待期),该医院出具免疫组化检查病理报告,结果为“结合形态学及免疫表型,符合浸润性导管癌”免疫组化检测使用的标本同为2017年8月2日穿刺病理报告的标本。
2017年11月5日,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故意拖延确诊时间,认为李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已经确诊为理由,向李某退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费10800元以及34374.81元的医疗费。李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诉至法院。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437号民事判决书
这个案例应该足够典型了吧?
整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李某的疾病确诊时间,应该如何认定!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法院裁判要旨:
1、李某这份保单的生效日2017年3月12日(投保日后一天),180天等待期,则第180天为2017年9月8日,如果李某疾病确诊时间在2017年9月9日前,则属于等待期内,否则就是等待期后。
2、法院认为,疾病确诊时间点的确需要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重大疾病的确诊需要要一个复杂的过程,患者往往需要经历多次、多种检查和诊断。因此,医院对严重疾病的最终确诊,需要患者的配合,包括患者合理的就诊时间安排、缴费等。
3、李某虽然是在2017年9月13日被医院正式确诊所患疾病为浸润性导管癌,但在40多天之前的2017年8月2日,李某所做的彩超已经提示某处弱回声结节伴钙化,2017年8月7日的穿刺病理报告也提示肿瘤性病变,并且医院建议李某进行免疫组化检测以做进一步诊断。
也就是意味着,医院在2017年8月7日已经倾向于认为李某所患疾病为肿瘤性病变。
4、一个理性的人,在得知这种情况后应该尽快检查、尽快治疗,但李某却拖延30多天后才到医院并按照医院建议进行免疫组化检测,与常理不符合。正是因为李某的拖延,才使得确诊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80天后,李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受到鼓励。
5、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里面,8月初医院已经提示可能存在肿瘤性病变,并建议被保险人接受进一步检查。正常情况下,一般人会配合尽快检查,等待期结束前是可以出结果。但被保险人有很大拖延嫌疑,导致了最终的确诊时间落在等待期后。也是这点,才是真正影响判决的关键因素。
关于这个案件,以及“熬过等待期后再确诊,能理赔吗?这个话题,精算君自己的理解:
1、我们发现病变,正常逻辑应该是尽快查明尽快治疗。可以合理利用规则,但是如果过分了,可能自己也要承担不利后果,例如上面的案例。
2、还是建议趁年轻健康时买保险,特别是健康险。
其实在上个月,一个18年就认识的朋友,TA来咨询买保险的事。是的,这么多年一直没投保,现在着急来投保是因为自己察觉有些身体异样。
精算君是不支持这样的行为的哈~拖延就是拿自己的身体做赌注,有的时候愿赌就要服输。
3、上述案例发生在深圳,要知道深圳是改革前沿地,经济发达,法制建设更充分,换句话说,在维稳压力不大的前提下,法院对这种保险纠纷案的判决能做到更中立一些其他地方法院如果遇到相同案例,是否也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我也不好说。如果你看过类似案例,也建议在留言区给大家分享。
  保乎·小结  
其实,定期搜集一些理赔纠纷案例,并且对当中的纠纷原因、判决逻辑进行分析,我觉得还是很有意思的。
好吧,今天的内容我们就写到这里,欢迎大家留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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