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今天,你为这个女孩法外受裁叫好,明天,等到你法外受过的时候,也别指望有人替你喊冤。
我记得《水浒传》里,有一段写宋江发配江州,和戴宗初遇,彼时宋江还没亮出他那“及时雨宋公明”的江湖身份。于是身为牢头的戴宗就问宋江要好处,宋江不给,戴宗就要治他的罪,宋江问,我有什么罪啊?结果戴宗恼羞成怒,不经意间说了一句千古名句:“你这贼配军,是我手里行货!轻咳嗽便是罪过。”
我对这句话印象极深,是因为叹服施耐庵只用一笔就写出了水浒那个世界最大的黑暗所在——在那个世界里,法律的条文是不明确的,掌握权力的人,哪怕手上只有一点点小权,也可以随意编造使用权力的界限——你给我好处、或者爷高兴时,一切好说。若惹到了我,想要找你茬,那对不起,你轻咳嗽一声也是罪过!想整你分分钟的事儿,因为你就是我手里的一件——行货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使民不可辩,则畏上也。”其实戴宗整宋江这一套,是中国古代官吏整人最要命的一种心法——因为我可以随意解释法规的边界,于是就能让你辨无可辨。所以我可以放心大胆的随意解释,让百姓成为他们手中的“行货”。
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为什么腐败难治?为什么总有贪官酷吏随意鱼肉百姓?甚至像戴宗这样公然把人当做“行货”?说白其实就是因为这个“刑不可知”——法规不明确,所以执法者就对被执行者掌握了无限的“威”,而这种“威”是可以随意被兑换成其他东西的。比如执法者自己的好处。
而让我又重新产生这种“行货感”的是一条最近爆火网络的视频。
在这个视频里,一个穿着和服逛苏州日风街的女孩遭遇了当地一位警察的质问。
视频里,那位警察怒气冲冲的对那位女孩吼叫:“你是中国人吗?”
女孩很低声的回问:“我想请问你,可以这样大声对我吼吗?”
对方理直气壮地说:“可以!”
女孩问你有什么理由(管我)?对方回答:“涉嫌寻衅滋事。”
然后视频就以女孩被带走戛然而止了。
几天后,这个事发于810日的新闻被公开,并附带一条该女孩的“致歉信”。
这个视频在网上爆火后,说什么的人都有。时至今日,某音和某博下方还有大量的人在为这位警官的行为叫好,骂涉事女孩是“汉奸”“精日”,说警官的行为“就是太爱国了”。
“精日”“爱国”这种词汇,在当今的中国互联网上算是触之即死的雷区。我这里不想多做什么分辩。什么穿一件和服并不意味着女孩就是精日啊、什么和服原本的源自中国的汉服啊、什么中日近代历史上敏感的纪念日时间太多,如果因为“815”是日本投降纪念日,就禁止810日女孩穿和服,那么七月七日前后该不该也禁?十二月十三日前后是不是更应该禁?全都这么禁了中国人还剩下几天被允许穿带有日本元素的衣服?等等等等。
这类问题,我都不想问了。
就让我们权且同意这样一个假设,同意涉事民警认为女孩在日风街穿和服是有道义上的正确性的。
但我想问一个问题:在现行法律中,这种道义上的正确性,有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被转化为执法的合理性?说白了,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哪一条理由规定,不允许中国人穿和服了吗?
从网络上的短视频看,警官最终带走那位女孩的理由,是寻衅滋事。虽然寻衅滋事一直被很多法律人士诟病为“口袋罪”,但这个罪名也是有具体执行边界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中还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比照这些法条,我想问追问一下,这位涉事的女孩,有“随意殴打他人”吗?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吗?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吗?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吗?如果都没有,视频中那位警官凭什么认定她“涉嫌寻衅滋事”?又有什么权力强行带走这位女孩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对公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需要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未经授权、无缘由对公民强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位警官已经涉嫌违法行为了。
当然,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提爱国。我知道我这样说,一定会有人不爽,跳出来喊:“你这个汉奸!中国人就是不应该穿和服!穿和服的人活该被整!这是中国人的共识!”
好吧,我也可以不反对这种观点。
但我想问,如果“是中国人就不应该穿和服”这个观点真的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条共识,那我们为什么不把它固定为一条法律呢?
如果现行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在xxx等情况下穿着xxx服装”,而这位女孩又违反了该条法律,那我是赞成警官带走这位女孩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不算是“不教而诛”,更因为一项规定,只要定为了法律,就有了讲理的空间,这条法律是否合理、应该修改还是废止,大家都可以摆在明面上讨论的。
对于个人,“法无禁止既许可”,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常识。
而至少目前,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穿和服就是寻衅滋事”的情况下,民警坚持认为中国人就不能穿和服,否则就是寻衅滋事的行为,这明显是将自己的情感偏好代替了法律条文当成了执法依据,说穿了跟《水浒传》里戴宗看着宋江不爽,就想用自己的权整他,走的是同一个路数。有些人为这名警员的行为叫好,说他的吼叫“威武霸气”,说他“大涨了中国人的威风”……
我特别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一个大男人,当庭广众之下对着一个弱女子大吼大叫,“威武霸气”何在?
第二,一个公权力执行者,在中国的土地上,因为一个中国女孩穿了一件她自己喜欢的衣服,就这样滥用执法权,到底哪里“大涨了中国人的威风”?
我知道很多人看了这个视频以后很爽,因为这位警员用自己情感偏好代替法律条文的“凭爽执法”行为,和他们这次“爽”到一块去了。他们也认为是中国人就不该穿和服,所以就为警察的这种越权行为叫好。
当我想提醒一下这些叫好的人,如果这种“凭爽执法”成立,那执法者可未必事事都会跟你“爽”到一起。如果我们允许这样的行为,迟早有一天,他“爽”的事儿你会觉得不爽,而到时你只能受着。
比如,今天他可以因为那姑娘穿了一件和服判定对方“寻衅滋事”。明天可不是因为你穿了一件西装就判定你是“精美”“精英”?今天他可以因为这个姑娘有些日风而不爽,明天可不可以因为你开的是日餐馆、西餐馆上门找茬?长此以往,中国所有的日餐店,在敏感日期是不是都应该歇业?所有和历史上跟咱有仇怨国家传来的东西,用的人是不是都涉嫌“寻衅滋事”?那我们授予公权力的管辖范围可就太宽了,你穿和服、吃日料、说日语、穿西装、吃西餐、讲英文,甚至开日系车、用苹果手机、穿体恤衫等等等等,都可以被判定为“涉嫌寻衅滋事”,那就真成了让戴宗欢乐的那个“轻咳嗽一声都是罪过”的世界了。
所以我再强调一遍,我不关心的“穿和服就是寻衅滋事”这个论断成不成立,但我无比关心这个规矩是不是在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之后才被执行的。
如果我们的民族真的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是中国人就不能穿和服”,可以!请尽快立法,写到法律条文里,明文规定下来。
不要设定一个模棱两可的隐形雷区,更不要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那一套!
因为这种风气,迟早会让某些公权力执行者凭自己的喜好滥用职权,并让那些受其管辖的人,成为他们手中“轻咳嗽一声都是罪过”的“行货”。
而这些“行货”里,最终被鱼肉的最可怜可悲有可鄙的,就是今天那群为那位警员滥用职权疯狂叫好的人。
因为,今天,你为这个女孩因为一件衣服法外受裁叫好,明天,等到你无缘受过的时候,也不会有任何人替你喊冤。
最后,我突然想起一件事——戴宗说的这个“行货”,用今天的话说,是不是有个更流行的同义词呢?

这不就是“韭菜”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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