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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获“文化纵横”授权转载
✪ 文均 特约评论员
过去40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途径。但在实践中,法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法治、企业法治建设依然困难重重,时常激起碰撞。2022年8月11日,司法部公布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其中多项举措引起关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民企探索设立公司律师,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律扶持;提高市县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能力。
有评论认为,这些举措,其实是针对当前中国企业法治僵局的破局之策。本文分析,在近年来各种舆论事件中,人们对企业法律能力的看法,因为国际国内场景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分化:支持和质疑同时发生。这种分化,其实是“竞争性”和“公共性”两种逻辑作用的结果。前者是市场经济的传统逻辑,有市场必有竞争,有竞争则有维权,这是当前企业法律行为的主要逻辑;后者则是近年来社会发展变化所提出的新要求,即企业法律行为乃至企业法治建设,需要兼顾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协调平衡。正是二者的碰撞,使得当前企业法治建设、法律维权面临类似“囚徒困境”的尴尬局面。
作者认为,这种尴尬,恰恰说明中国企业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内部治理、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发展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未来,尤其需要聚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之力,共同构建一种更为成熟和良性的企业法治:一方面,企业依法维权无可厚非,但也要平衡两种逻辑,成为良法善治的推动者和社会公道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企业法治的进步,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创设和发展更成熟的法律机制来推动,也需要更加积极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公众互动来促成。惟其如此,才可能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共同福祉。
中国企业法治的两难僵局与出路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法治的整体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法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途径。今日中国,无论庙堂之高还是江湖之远,法治正构造出一种新的秩序,也浸润为一种共识。
然而,共识并不等于现实,法治也不是一天就能建成的。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裂变,法治本身也陷入一种撕裂状态:社会对法治的坚守和高期待,与对法治的背离和不信任,几乎同时发生,也经常引发激烈碰撞。这大概是许多关心中国法治发展的人们的普遍观感。
透过这层观感,我们从企业视角切入,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法治的现实处境。过去十年,从轰动全国的“3Q大战”(即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开始,中国企业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地进入媒体和公众视野。今天,多数企业正告别“草莽时代”,逐渐步入法治轨道内的“新常态”:面对市场竞争、商业名誉、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种种问题,企业更加主动地运用法律方式解决矛盾。这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成熟化的标志之一。与此同时,少数企业突破法律红线或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依然存在,有关企业维权、无序竞争的争议也此起彼伏。
如何聚政府、企业、社会、个人之力,共同构建一种更成熟的企业法治,仍是一道待解的难题。
两种场景的分化
中国企业正处在一个微妙的十字路口,其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一个醒目的现象是,企业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中,都遇到更多的矛盾纠纷,也面临两种场景的分化。
从外部看,自2018年中美经贸争端爆发以来,大国竞争和地缘博弈的直接承压者就是企业。过去几年,我们共同见证了中兴、华为等通信设备企业被美国及其盟国重点打压,微信、TikTok等也遭遇美国禁令,还有一大批中国科技企业被强行制裁……可以说,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把维持全球霸权的政治战变成经济战,又通过司法长臂管辖,把经济战变成法律战,迫使中国企业向美国政府缴纳巨额罚金并接受其监管。而跨国企业则趁势抢占市场,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空间。
对此,我们的企业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更缺乏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技术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事实上,在无法改写现有游戏规则的情形下,中国企业很少能“用魔法打败魔法”,要么是吃不懂规则、不会用规则的亏,要么被动接受竞争对手的规则制约,乃至受到其母国的政治干扰。一句话,中国企业的维权能力,与成为世界级企业所应具备的水准,尚有相当距离。
在这种腹背受敌的场景中,无论是基于是非道义还是出于民族情感,国人大体上都同情企业,支持企业为权利而斗争,认为企业应该练好内功,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水平和法律维权能力。这不仅是应对复杂外部环境、与国际企业同台竞技的需要,也是呼应国家战略、支撑国家竞争与合作的需要。
从内部看,则是另一种景象。眼下正是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和结构转型的特殊阶段,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日益内卷化。结果之一,是企业迎来矛盾集中释放的高风险期。这些年,包括富士康、阿里巴巴、滴滴、华为、京东、字节跳动、腾讯、百度、美团等在内的许多企业,都因各种各样的利益纠葛或法律纠纷,而陷入“麻烦治理”。
作为应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增强自身法律技术能力,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客观而言,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是值得肯定的方向。但也要看到,由于法治发展仍不均衡,社会各方的法治意识强弱不一,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即便诉诸法律途径,也未必能真正化解纠纷,反而还会引发“次生灾害”。事实上,企业赢了官司却输了价值、失了人心的案例并不鲜见,甚至有个别企业行为不当或过度维权,直接激化矛盾,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种场景下,公众的注意力往往都聚焦于企业的优势地位。大企业间的诉讼竞争,被认为是特殊地位主体之间利用规则的“内部博弈”;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纠纷关系,则多被质疑为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挤压小企业;而当企业与个人发生侵权纠纷或劳动纠纷时,人们天然地倾向于同情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或劳动者,更多批评企业的傲慢和强势。由此出现一种“囚徒困境”:一旦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选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取得最终的诉讼胜利,社会总是不免猜疑,它们获胜是不是因为拥有更多的法律资源?或者,地方司法是不是更袒护强者?
结果是,企业开始在诉讼维权和维护大众口碑之间“走钢丝”,有的因为担心顾此失彼,干脆回避甚至放弃法律方式,通过其他非正式渠道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司法诉讼本身也变成口水战,乃至泼脏水战。特别在一些大型企业诉讼中,由于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面广、舆论反映强烈,地方司法机关也面临两难。借用一位地方法官的话来说,对于那些涉及大型企业或辖区企业的属地官司,“我们怎么判都是错,判轻判重都不合适”。
正是以上两种场景的分化,使得企业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发展问题,既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又难免争议性和负面性——受舆情形势的影响,后者往往更为突出。这一结构性困境,固然是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但对于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来说,显然是不妙的趋势。
竞争性与公共性之辩
问题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分化?
答案还要从社会发展机制中寻找。与过去数十年的发展主义不同,今天的中国社会,更加注重均衡主义:市场竞争依然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逻辑,但社会保护逻辑正在回归,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日益凸显。如何实现两种逻辑的恰当均衡,是新阶段的社会发展机制的关键命题。
就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来说,一方面,竞争性是企业的天然属性,企业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优胜劣汰、实现发展壮大,符合社会共同利益。“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作为国家发展和创新的微观基础,企业积极运转起来,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才能保持活力。也只有企业自身强大起来,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支撑国家发展战略、顶住大国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发展的组织化力量,企业的公共性也不可或缺。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在商业伦理和公共价值上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充分说明社会对企业的正当性判断,已不局限于单一的市场竞争逻辑,而是扩展至社会保护逻辑。
这一社会基础逻辑的重大转变,对于刚刚形成法律维权习惯,还没来得及优化维权方式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种全新的考验,它对企业的法律能力培养和全社会的法治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按照市场经济的传统理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经营活动的应有之义。法律不仅是企业竞技的手段之一,也是维护企业之间公平、公开竞争的公共平台。面对矛盾纠纷,企业要做到的,就是雇佣有力的法律团队,以专业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理念遵循的是竞争性逻辑,它预设企业与竞争对手、合作方、雇佣员工、消费者等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关系,以“总赢”为目标,以企业利益和法律效果为中心,突出企业的“利益保护”需要。因而企业的业务部门尽可能追求极限利润,法务部门则追求漂亮的合规表现和胜诉结果,所有参与方或利益相关方都为完成业绩目标而努力。
然而,“所有人都做到自身极限,最终在系统中达成平衡”,这样的理念看似美好,却无法真正实现。传统的竞争性逻辑,并不足以回应企业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就拿企业法律维权来说,法律维权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越大的企业往往越重视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也越倾向于扩充自身法律专业团队。这些专业团队无疑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升企业胜诉的概率,但频繁胜诉甚至“总赢”,反过来也容易招致猜疑,变成企业公共形象的负累。同时,企业内部还存在不同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如果协调不畅,也会影响企业对外法律维权的方式和程度,造成外溢风险。许多案例表明,相比法律程序本身,公众更关注法律后果,一旦对企业形成刻板印象,哪怕企业后续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打消人们对于“不同主体在法律程序面前不平等”的质疑。而质疑的积累,显然会伤害公众对法律系统的信任,不利于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因此,调整传统的竞争性逻辑,以新的公共性逻辑促成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在法律维权上的共识,尤为必要。公共性逻辑以“共赢”为追求,更加注重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平衡,强调企业、个人、社会的利益共生关系。今天,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提升公共价值、维护公共形象、构建共同生态的重要性,开始注重法律维权中的利益平衡;但总体上看,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纠葛,多数还处在竞争性逻辑的相互嵌套之中。
要实现这种逻辑转换,就需要在整体视野上对企业法治进行恰当的定位。就企业自身而言,需要重新平衡各种价值,优化法律维权的方式和效果,提升自身法治化水平。同时,社会对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认同,也需要同步提升,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企业现实困境、引导企业规范化发展,形成有利于企业法治建设的良性空间。
共建一种更成熟的企业法治
从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草莽式发展,到企业积极运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合规化发展,再到当前兼顾企业利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的新型发展,中国的企业法治已进入转型调整的新时期。那么,面向未来,如何实现价值平衡,进而共建一种更为成熟的企业法治?
其一,价值平衡的基本前提,是毫不动摇地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的规则基础。在法治的轨道内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利益矛盾,也是相对更为文明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它为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一个开放参与的纠纷解决平台。对于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于企业更是如此。我们无论构建什么样的企业法治,都是在法治框架内、而不是脱离法治进行的。
过去一个时期以来,诸如“3Q大战”、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中文在线诉苹果公司侵权案、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等一系列鲜活案例,都显著推动了企业法治化进程,也在无形中提升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唤起人们学法、用法、尊法的自觉。但这种进步还远远不够。事实上,今天中国企业运用法治方式规范公司治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问题的意识和行动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如前所述,很多企业在涉外竞争中存在明显的法律技术短板,在国内又难免陷入虽胜犹败的悖论,可见企业法治化的水平亟待提高。
而如果因为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忌惮法律维权可能造成负面舆情,就放弃法律作为问题解决的平台和框架,结果只会更加糟糕。试想,要是各种市场主体都丢下法律,通过“潜规则”进行博弈,或通过真假混合的爆料式“舆论战”影响司法审判,又或通过法律之外的其他非法手段、强制手段争夺利益,那无疑是一个混乱的丛林世界,无论对企业、对社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危险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法律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真相判断,恪守合法、合规、程序正当的法律标准,理应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没有这层共识,企业法治也无从谈起。
其二,对于企业自身而言,构建良性的企业法治,归根到底还是要把握时代主脉和社会变奏,从最根本的价值平衡入手,重新定位企业法治的价值导向,或者说塑造一种更为成熟的企业法治逻辑。
在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充分意识到竞争性和公共性的价值差异,在其内部治理和具体维权实践中,注重两种价值的恰当取舍与协调平衡,区分不同情境、不同类型、不同主体的矛盾纠纷,以不同的价值选择或价值组合,作为行动指引。
例如,在国际市场中,中国企业依然缺乏竞争力,仍有必要充分研究迪士尼、微软、谷歌等跨国企业的正方两面经验,来增强自身法律能力。而在涉及公共利益、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国内案件中,企业在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虽无妥协的义务,却必须恪守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底线。如果通过一次经典的法律维权,既理顺权利争议,也避免过度失衡和次生伤害,且有助于社会规则的确立,则是更为理想的结果。如此,才可能实现企业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的协调平衡,维护社会公道。
近年来,一些因为版权争议而恶性竞争的网络平台企业,开始探索有条件的合作模式,以实现品牌维护、版权保护、受众权益之间的平衡;一些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推动法律框架内的人事纠纷和解;一些企业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理赔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这些都是企业寻求自身价值与公共价值相协调的积极尝试。
其三,仅靠企业自身努力,显然不足以培育完备的企业法治。法治是需要全社会心之所系、力之所向的集体事业。中国企业法治的不成熟,恰恰需要政策制定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创设和推行更成熟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弥补,也需要更加积极有效的社会监督和互动。
一方面,整个法律运转体系需要进一步升级,为企业践行法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涉企相关政策或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问题时,可进一步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维权,通过指导意见和风险警示,给予企业稳定预期,帮助企业自我矫正。当中国企业遭遇重大涉外纠纷时,必要情况下,政府部门也可施以援手。司法机关则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程序,在依法、公开、透明的解决框架内,根据是非曲直和充分证据,公平高效地审理涉企案件或促成纠纷调解,既不回避监督和质疑,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另一方面,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宣传、媒体的客观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互动,也必不可少。许多敏感的涉企案件之所以引发猜疑、争议和批评,有时候是因为法律理解差异,有时候则是因为真相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失真。要纾解企业依法而不得法、有法而没有理的尴尬,尤其需要进一步普及法律常识,畅通社会表达和沟通机制,树立严肃客观的新闻伦理,营造有利于企业法治建设的舆论环境。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和舆论对涉企诉讼案件的监督依然需要加强。但这种监督,不应止步于阴谋论或口水战,也不应被谣言或误解带偏,而要回归到法律、证据、事实的框架中来,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水平和效果,最终转化为促进企业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法律的本质目的,是实现共同善,即社会共同福祉。推动企业法治从竞争性逻辑到公共性逻辑的调整升级,是迈向共同善的关键一步,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值得欣慰的是,今天,越来越多人开始关心和推动中国企业的法治化进程,在思想碰撞和争鸣中,共同探索企业法治的重建之道。这是企业法治的希望所在,也是社会进步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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