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
老师,个人股东名下的车辆无偿提供给所在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股东个人来讲,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
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财税[2016] 36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视为无形服务销售资产或房地产:
(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免费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针对一般公众的单位除外。
(2)单位或个人无偿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免费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公共事业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二
老师,个人股东名下的车辆无偿提供给所在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股东个人来讲,个人所得税上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
个人所得税上存在风险。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请问三
老师,个人股东名下的车辆无偿提供给所在公司使用,请问对于股东所在公司来讲,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
企业所得税上存在难以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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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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