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格上研究中心
目前,国内私募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接近20万亿,可见,私募已经是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公募基金只收取管理费的模式,私募主要通过对超额收益部分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报酬。其本质是将投资者收益与管理人收益进行密切绑定,从而激励私募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投资收益。
对于私募行业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国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海外对冲基金的计提形式也有多种。
国外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情况
先来看国外情况,国际上对冲基金的业绩报酬提取,一般是当对冲基金在计费周期(Payment Period)末的净值高于其历史高水位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合同收取业绩报酬。费率通常为基金创新高收益部分的20%,而长期业绩显著的基金管理人费率或高至40%或50%。
业绩报酬的计费周期时长不一,比如做外汇或期货交易的对冲基金往往以月度为周期提取业绩报酬。通常情况下,业绩报酬的计提频率应参考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周期,投资策略的波动率越高,投资风格为长期投资,其业绩报酬的计提周期应越长,以便更公平公正的衡量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使其得到应得的回报,相反,对于像做日内或外汇交易的基金,交易频繁,业绩报酬的提取频率一般低于一年。
根据不同的计提方式,国外对冲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合计计提法(Aggregate Approach)、系列会计法(SeriesAccounting Method)、以及均衡计提法(Equalization Method)。其中合计计提法最简单直接,但忽略了可能的投资者计提不均等的情况。而系列会计法和均衡计提法则更加复杂,操作难度和成本更高,但更加公平。
(1)合计计提法(Aggregate Approach)
合计计提法即简单高水位法,是最简单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在我国也有运用。其在计算业绩报酬时,不会考虑到不同投资者间的情况差异,而是从整个基金的层面上,将所有投资者的资金看做一个整体进行费用统计。其计算方式为简单的高水位法,使用业绩报酬费率乘以整只基金在计提时间段内的新高收益,之后由投资者按份额承担。
(2)系列会计法(SeriesAccounting Method)
系列会计法对不同时间认购的资金分别处理,将基金整体划分为多个基金份额净值系列。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各方收益的不平等现象,并且相对容易理解。
具体做法是,在基金成立之初就申购的基金份额被称为领头系列/主系列(Lead Series),对每个开放期新增的投资份额建立一个新的对应账户子系列,每个系列的初始净值均相等(例如从1开始),同时核算之后每期开放日下各个系列的收益和应提业绩报酬,得到不同的净值数据。在业绩报酬计提期末时,分别提取每个系列的业绩报酬,并将所有达到新高水位线的系列按照资产占比“合并”或“折算”至最初的主系列份额中。
但该种方式无法公布一个统一的基金净值,多个不同的基金系列净值可能使投资者产生疑惑。同时如果子系列无法达到新的高水位线,则无法合并至主系列中。此外,系列会计法会出现同一投资者因不同时点申购而持有不同基金份额净值系列的情况,增加了基金份额赎回的复杂性。
(3)均衡计提法(Equalization Method)
均衡计提法是计算方式最复杂的业绩计提方法,其优点在于可以保证公平性的情况下发布统一的基金净值,而缺点在于其计算方式略显复杂,这一大类方式可以被细分为简单均衡计提法(Equalizsation Shares)、均衡因子/折旧保证金法(Equalization account / depreciation deposit approach)、以及均衡调整法(Equalization Adjustment Approach)。
a) 简单均衡计提法(Equalization Shares)
简单均衡计提法是最基础的均衡计提法,该方法在每个开放日对不同时间申购的投资者份额分别进行计算其净值,下一开放日选取其中最低的净值数据作为产品的净值,而剩下所有净值高于公开净值的投资者则会获得额外的“名义份额”,使其资产总额不受影响。
通过这样的计算方式,优点在于:一方面使得每个投资者承担其该承担的业绩报酬支出,另一方面保证“均衡”后产品净值的统一性。但其缺点在于均衡后的统一净值无法准确体现出产品的收益表现,并且不断变化的份额数量有可能使投资者产生疑惑。
b) 均衡因子/折旧保证金法(Equalization account / depreciation deposit approach)
该方法下,基金管理人针对基金资产计提业绩报酬,同时针对单客户进行账户调整以实现不同时点进入的投资者的公平性,调整项称为“均衡因子/折旧保证金”。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认购时,如果基金净值在认购时高于历史高水位,则新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照计提业绩报酬前份额净值(GNAV)进行认购,而净值(NAV)和GNAV之间的差被称为“均衡因子”。在计费期末,如果期末GNAV高于申购日GNAV时,则全部“均衡因子”会在计费期末转化为额外的份额加入到投资者的账户中;如果期末GNAV低于申购日GNAV但高于历史高水位时,部分“均衡因子”金额会转化为额外的份额。但是如果基金净值回落在高水位以下,则当期该部分不予退还,待未来净值回升后再做返还,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有投资者的利益,避免“Claw Back”的发生。
与之相对的,如果认购时基金净值低于历史高水位,则新投资者需要额外支付一笔“折旧保证金”,“折旧保证金”的金额为历史高水位与申购日NAV的差额应承担的业绩报酬。如果基金成功的回升至历史高水位,则这部分“折旧保证金”便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果期末GNAV低于历史高水位,但高于申购日GNAV,则“折旧保证金”金额会降低,等于业绩考核期末GNAV与申购日GNAV的差额应承担的业绩报酬。从而避免“Free Ride”的发生。
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无论是“均衡因子”还是“折旧保证金”,其资金都不会投资于基金本身中,而是投资于国债、货币基金、以及其他的低风险投资品种中,无法将资金的利用率最大化,所以均衡因子/折旧保证金法目前已经逐渐被均衡调整法所取代。
c) 均衡调整法(Equalization Adjustment Approach)
均衡调整法与均衡因子/折旧账户法类似,新投资者依然是按照GNAV进行认购,不同之处在于该方式之下,将投资者的“均衡因子”/“折旧保证金”都投资于基金产品中,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但同样的,该方法在计算上也相对复杂,对运营部门的要求以及成本要求均较高。
国内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情况
回到国内私募行业,通常是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对于基金净值高于历史高水位(历史计提业绩报酬后的最高净值或成立初始净值)的收益,按照合同规定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一般而言,合同条款设置的计提日包括开放日、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在约定的计提日计提业绩报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基金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可以同时包括以上日期中的一种或几种。按照计提频率,又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等。然而,尽管合同约定的计提频率是规律的,实际计提情况却并不具有规律性。例如开放日计提必须满足基金净值创新高的条件,而由于基金净值波动,并非每个开放日都能创新高,因此业绩报酬的实际提取时间也并非规律地按照1月1次或1季度1次来提取。目前私募行业,这几种计提频率的都有,按开放日计提的为主流。
另外,根据业绩报酬提取对象的不同,又分为两种:净值法、份额法。净值法,即私募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体现是扣减该笔投资的份额净值,保持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不变。份额法,即基金管理人以扣减该笔投资一定份额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保持基金的净值不变。
从计提方式上看,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又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基金净值高水位、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和单人单水位。
假设某只基金的历史走势如下,A为基金成立点,B、D、F为合同中规定的业绩报酬提取点:
(1)基金净值高水位
即基金净值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整体资产中扣除,不考虑投资者进入时点和进入净值。该方法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合计计提法。
如上图所示,若A为业绩基准,那么整个投资期间,B、D、F作为业绩报酬的提取点基金净值均有创新高,故均为业绩报酬计提点。
(2)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
这种方法是上一方法的进化模式,基金净值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创新高时通提,在赎回时对赎回部分的认购价格与认购时的上一个计提日净值高点进行比较,对其差额部分补提业绩报酬或返还投资者多余的业绩报酬。这种方法跟国外的均衡计提法相似,只是并不是提前预扣业绩报酬,而是在赎回时补提。
如上图所示,例如投资者在C点买入基金,私募管理人在D点进行业绩报酬提取,计提对象是创新高的净值(D-B),而在该投资者赎回基金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针对(B-C)的净值增长补充提取业绩报酬。
(3)单人单水位
单人单水位,即针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在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净值创新高后提取该笔投资超额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业绩报酬。这种方法跟国外的系列会计法类似,只是不一定要求每批客户的起始净值都是1,所以不一定会做多系列基金净值。
如上图所示,若投资者在A点投了100万,同时在E点追加了10万,那么管理人在创新高的计提点B、D、F点对投资者首次投资的100万计提业绩报酬,同时针对后续追加的10万会在净值创新高后的计提日F点计提业绩报酬。
国内外及各种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的比较
(1)国内VS国外:具有共性
从国内和国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对比来看,具有一定共性。第一,都是高水位法,追求绝对收益。只有在基金净值高于历史计提业绩报酬的高点时,才会再一次计提业绩报酬,这跟私募基金追求绝对收益的属性是相一致的,只有当业绩创新高,管理人才能获得相应的业绩提成。第二,计提频率/周期多元化。根据投资策略、开放频率的不同,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频率会有所不同,并没有完全统一的频率和周期。第三,扣净值、扣份额的方式国内外均有采用。在国外的系列会计法和均衡计提法中,均会有份额的折算和处理,可能会导致投资者份额的增加或者减少。第四,计提方式上也有所类似:基金净值高水位法等同于国外的合计计提法,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法类似于国外的均衡计提法,单人单水位法与国外的系列会计法相似。
从目前使用情况来看,国外使用较多的是系列会计法(SeriesAccounting Method)和均衡计提法(Equalization Method),国内则是在2018年及之前主要采用基金净值高水位法和单人单水位法,今年逐步引入和发展了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的方法,也占有一定比例。
(2)份额法VS净值法:本质无区别,投资者权益一致
假设:投资者申购了100万份某私募基金,申购时基金的单位净值是1元,半年后基金单位净值上涨至1.2元,若此时私募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
在净值法下,每份基金提取的业绩报酬为(1.2-1)*20%=0.04元,提取业绩报酬后基金单位份额基金净值就会降为1.16元,投资者A的总资产就会变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
在份额法下,该投资者总共减少的份额为(1.2-1)*20%/1.2*100=3.33份,投资者的总资产变成1.2*(100-3.33)=116万元,但此时基金的单位份额基金净值依然为1.2元。可见,两种计提方式下,投资者权益是没有区别的。
相较于份额法,净值法更为直观,方便投资者理解,因为业绩报酬提取后直观的显示为净值下降,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保持不变,因此投资者可以直接参考净值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而在份额法下,私募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后净值不发生变化,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缩小了,而在基金未赎回前份额缩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投资者造成净值虚高的假象。但份额缩减法下的净值计算出的收益率更符合投资经理的真实表现。
当然,一切的前提都是管理人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据格上研究中心了解,在实际的基金运营过程中,如果采用份额法,投资者可以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看到份额调减的通知。但如果采用净值法,由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管理人需在提取业绩报酬时通知投资者,故在提取业绩报酬时投资者一般不会收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净值法还是份额法,均基于绝对收益,理论上讲,若基金有盈利,采用哪种计提方式没有太大区别。不同基金具体的提取方式在基金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文展示计算方法。
(3)基金净值高水位VS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VS单人单水位
基金净值高水位法优点在于便于操作、便于理解、组织简单;缺点在于投资者可能会承担额外的损失,或者获得额外的收益,公平性略有不足,在有新投资者加入时,这种情况尤其显著。
举例而言,如果新投资者在基金净值低于历史最高水位时认购,基金管理人不会对投资者认购点和历史最高水位点之间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而只会对超出历史最高水位点的收益部分提取业绩报酬,这也使得新投资者享受到了一部分免费的资产增值服务。
而如果新投资者认购时的基金净值高于历史最高水位,当计提日净值高于历史高水位时,新投资者将承担额外的业绩报酬费用(无论计提日净值是否高于其认购净值)。
基金净值高水位法在行业发展初期比较流行,受限于部分信托公司内部系统以及考虑到业绩报酬提取的便捷性,后来随着估值系统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单人单水位法也占据了半壁江山,再到今年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的方法逐步出现,占据一定比例。
基金净值高水位+赎回时补充计提法通过赎回时补提业绩报酬,解决了传统资产高水位对低位进来的投资者无法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对于基金净值回落时申购进来的份额,若后续未出现份额净值超过历史高水位线的情况,管理人只有在该份额赎回时才能计提业绩报酬,同时,对于基金净值上升时申购进来的份额,投资者只有在赎回时才能得到业绩报酬补偿,期限较长。
单人单水位的计提方法,相对比较合理,但此种方法较为复杂,需要针对每一个投资者的基金净值计算需计提的业绩报酬,消耗的人力成本较大。不过随着基金外包及估算系统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不少外包和估算服务机构能够支持这类计提方式。
结语
总结下来,我国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已经与国外接轨,方法上有很多共性。同时,无论是扣减净值还是扣减份额,投资者的权益是保持一致的。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前提是创造出长期绝对回报,若管理人只关注眼前,只为了收取当期业绩报酬,基金净值无法再创新高,则管理人后续没办法获得更多收益,这也驱使管理人做好基金业绩,保持与投资者利益一致。客户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也应该摒弃短期择时,选择优秀的管理人一起赚取长期回报,避免赎回时基金净值低于历史高水位,而影响投资体验。
此外,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定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的。因此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应当掌握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报酬的相关要素,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加强风险识别,管理人也应尽到充分告知和提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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