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这几日,广西南宁开庭了一个储户告银保监会的案子。
事情得从2019年5月说起。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时某,到公安局自首,说自己在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将储户的钱悄悄转到梁控制的账户。次日,梁建红被警方逮捕,并被工行解聘。
一个国有四大行分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权力不小。一边是存款业务里的储户,一边是那些急需贷款或用钱的企业。这两者之间的供需,成了梁建红牟利的渠道。以前只是牟利,到后来因为个人投资的失败,梁建红想到了私吞储户存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愿意额外支付2%的利息。28个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的个人理财贵宾室里,梁某牵线授意,时某扮演企业方代表,在柜台办理了2.53亿的存款业务。就在这些储户的眼皮子底下,他们的真实存单被梁某、时某仿造的假存单,掉包换走。手里的身份证,被以代办业务的名义借走。储户的钱,前脚刚进银行账户,后脚就被转到梁某控制的账户。
2.53亿的存款,不翼而飞。
二、
钱没了,谁来赔偿储户的损失?
2019年5月,梁建红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背后的含义是,梁某犯罪,但银行也有责任。储户可以问银行要赔偿。但在起诉阶段,梁建红的罪名被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这个罪名的背后,意味着这是个人行为。银行没连带责任。
案子审了两年。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诈骗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28个储户,2.53亿元存款,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这1.2亿,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这是摆明了银行不赔,而两个被告又根本赔不出这剩下的1.2亿元。
官司打了两年。眼看着这维权路,还前途迷茫。
三、
事实上,不单是这28个储户,历来的存款“不翼而飞”案,其维权之路,都无比艰难。
2021年,有某医药企业在渤海银行的28亿存款“被质押”,至今仍结果未卜;另一个上市公司科远智慧,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数亿定期存款中,有两笔共计5.5亿元的定期存款,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被质押,也是至今没啥结果。这都还是有头有脸有资源的大企业大公司,他们常年重金聘有全国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想想普通人遇到这样的事,有多焦头烂额。
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银行职员的诱劝下,先后在山西清徐农商行存入1200万元定期。但她拿到的是两张假的存单回执。钱被银行职员王某私自转到自己账户。丁阿姨将此事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行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视频。
憋屈的丁阿姨,打了17个月的官司。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储户在银行遭诈骗,银行有没有责任?
储户来银行办存款,钱没了,银行有没有责任?
存款人与银行往往各执一词。
存款人认为,进了银行,认的就是银行。存款被质押、被转走的操作,一般储户怎么可能知情。就像广西南宁案,有个储户说,在商场摔倒,我还能找商场问责。在银行被诈骗,银行反倒无责吗?
28个储户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里的钱当天就被直接转至梁建红安排的账户。而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他人银行卡,需要先把钱转回本人借记卡,然后再进行转账。没有银行卡,就需要取现再转。都是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在工商银行系统内,这种大额转存有着种种手续上的限制,好几道流程的审核,甚至需要行长确认。梁建红怎么可能单独实现所谓的盗窃行为?这2.5个亿,怎么可能是单纯的诈骗案、盗窃罪?
不单储户有疑惑,连梁建红本人在法院的辩护词,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她说,受害者对她个人的生活、工作身份都很清楚,业务是基于这个身份,存款人允许她代办一些操作、满足她所提的额外要求,也是基于这个工作身份,存单款的快速转入、取出,还是利用了这个工作身份。这就是利用职务侵占。
但银行不这么认为。银行往往默认储户是知情的,他们把“存款丢失”的责任,归咎于储户个人没有保管好存单、密码、身份证,或者因为贪图高额回报,听信骗子的巧言蜜语,着了骗子设下的圈套。像梁某案事情出来后,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就出来回应,称:梁建红是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受害的储户,受非法高息引诱,导致资金损失,要自担责任。
存款不翼而飞案的最后,问题大都被归为“个人”。
案子结了,不法分子送司法了,但存款也回不来了。
四、
双方各执一词,弱势的是存款人。
存款“丢失”案,银行与存款人的纠纷,最后都聚焦于存款人到底知不知情,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泄露密码、有没有保管好身份证及存单等。事实上,作为存款人,要提供“我不知情、我妥善保管好相关证件了,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这样的取证,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这些存款诈骗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银行内部人员所为,或者银行与其他机构内外勾结,很多原始证据从一开始就被隐藏或破坏。像河南村镇银行,就有让储户自己登记真实信息这样奇怪的事情。谁啥时候存了多少钱,这信息不在银行系统里吗,怎么还要储户提供?还是说系统原始数据,已经被删除或破坏?
银行和储户,储户是弱势的那一方,两者的信息拥有,是完全不对称的。可是,我们没有让拥有信息的那一方站出来自证,却让没有信息的一方,满世界找证据,用力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是法律上的钟响。
另一个钟响,是银行内部的系统。这些个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就是一面闪亮的镜子。照出这个系统大大小小的漏洞,有些人如何长期钻空子,又是如何从上到下一条龙。
现代金融,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而这个信用,需要完善的法律和金融机制做金钟罩。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