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目前热度空前的罗伊诉韦德案。
别看简中媒体,中国人谈外国的事,往往鸡同鸭讲,驴唇不对马嘴,因为不在一个语境下,你很难理解事件的含义、来龙去脉及社会背景。
一、案件前提:文化和体制背景
缺乏基督教文化,很难理解美国人对堕胎的观感。美国从根儿上起是一个清教徒自治的社会,第一批新大陆移民签署的《五月花公约》,构成了美利坚的底色。
基督教是精神世界的核心价值观,建国时期几乎全部都是虔诚的新教徒,之所以跑到新大陆垦荒,就是因为在英国本土遭受宗教迫害。现代社会信教人数日益减少,也占总人口的57%,其中大部分是新教徒。美国很多大中小学校都是教会办学,国民从小就接受基督教价值观的教育,天天洗脑,至今很多传统美国人每到周末都去教堂做礼拜。尤其在中南部的保守州,分布在广袤乡村的“红脖子”大都是极为淳朴的基督徒。
因为圣经记载上帝造人,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的赐予”,并不属于父母,母体只是承载神恩的容器。生命具有神圣性,任何人不得剥夺。胎儿受孕,即构成独立的生命,乃是上帝缔造的奇迹。历史上基督教严格禁止一切堕胎行为,直到现代,欧美社会才有所松动。除了堕胎,基督教还反对自杀,主张废除死刑,亦是其生命伦理的展开,逻辑是自洽的。
自下而上的联邦制是美国政体,联邦权力必须由宪法明文规定,凡是宪法没有明确的,皆推定为州权,各州人民自决。在罗伊案之前,是否禁止堕胎由各州的立法机关自己投票决定;在罗伊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把妇女堕胎的自由“解释”为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收归联邦,各州不得立法予以限制。由此引发长达五十年的政争,罗伊诉韦德案牵涉到联邦权力和州权的宪法之争。
【女权白左如丧考妣】

二、案件本身:无中生有与巧妙折中
原告罗伊是假名,1987年她披露自己的真实姓名是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由于强奸而非自愿受孕,而她所在的得克萨斯州刑法视堕胎为犯罪,构成对胎儿的谋杀,导致她被迫继续妊娠进程。最终婴儿出生之后,罗伊缺乏抚养能力,只好把孩子送养他人,骨肉分离,情感非常痛苦。
当时美国很多女权组织和人权律师,兴风作浪,积极活动,民告官,挑战得州法律。在她们的鼓动和赞助之下,罗伊对德州法律的执行者达拉斯市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提起诉讼,认为妇女有权利选择终止妊娠,得州法律剥夺妇女的自主决定权,属于违宪行为。
被告得州政府主张: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受孕后形成的胎儿应当包括在宪法所称的“人”之内,因此妇女在妊娠中负有保护生命的义务。堕胎是杀“人”。
官司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按照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的看法:“在我的任期内,这是本院最为敏感和棘手的一个问题。”
1973年,九大法官以七票对二票,判决罗伊胜诉,堕胎属于私人事务,宪法保障妇女的堕胎自由,得州法律违宪无效。大法官布莱克门(Blackmun)作为判决书主笔:“得克萨斯州的法律没有考虑到生命孕育的不同阶段以及孕妇决定身体的权利,除危害母亲生命外一概禁止堕胎的法律构成违宪,与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相抵触。”
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书中写道:“无论是《权利法案》提供的特定保障,还是宪法第9修正案确认的由人民保留的权利,还是宪法第14修正案确认的未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的个人自由,都隐含着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宪法所称的基本权利或法定自由,个人隐私属于基本权利或法定自由的范围,其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
其实,美国宪法原始文本中,是根本没有“隐私权”这一概念的,这埋下了日后罗伊诉韦德案被推翻的伏笔。这项“权利”是被当时的大法官们“解释”出来的,是无中生有的创造。
依据宪法上并不存在的“隐私权”,自由堕胎具有合法性,不满意的生育不仅让妇女身心痛苦,而且也不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
注意,大法官并没有赋予美国妇女堕胎的完全自由,因为任何基督徒看到活生生的胎儿被“人流”,道德上无法容忍。罗伊诉韦德案的核心是如何处理胎儿生命与妇女自由的冲突?
折中的解决方案很巧妙,美帝司法的水平令人叹为观止!布莱克门法官提供了一个三阶段的动态平衡模式:
第一阶段,妊娠的前3个月,是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自由,政府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孕妇健康而限制堕胎,孕妇在与医生磋商后就可以决定是否堕胎。
第二阶段,妊娠3个月之后,胎儿不具有母体外存活可能性,堕胎危险性增加,政府可以以保护孕妇健康的目的限制堕胎,但只能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
第三阶段,胎儿已具有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第24—28周),胎儿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选择权,政府可以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因为只有为孕妇生命权益才能压倒胎儿的生命权益。
罗伊案并不是彻底放开堕胎。堕胎自由的分界线,是母体外存活可能性,即胎儿能否脱离母体、借助人工辅助而成为生命。
但这一标准本身在医学和伦理上也存在尖锐分歧,正如主笔法官布莱克门所述,堕胎“牵动人心;我们意识到即使在医师中也同样存在着尖锐的分歧;我们还意识到这一问题所引发的深刻而又似乎是绝对的信念。人生哲学、经验、对人类生存的粗浅体会、信仰教育、对生活与家庭及其价值的态度、建立并遵循的道德标准,所有这一切都会影响、改变人们有关堕胎的想法和结论” 。
【翻案庆祝集会,看到一张华人面孔,正能量】

三、案件背后:由来与后续

罗伊诉韦德案,并非凭空而来,是当时美国社会的一个缩影,与60、70年代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息息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飞速发展,女权运动兴起,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这一切促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原来保守者的姿态。随着开明大法官人数的逐渐增加,联邦法院判决变得更富有时代气息,也更加顺应社会进步思潮。
70年代,美国激烈动荡,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嬉皮士运动,风起云涌,大量社会矛盾需要新思路和新解决方案。美国法院转向能动性司法,也就是允许法官灵活解释法律,创造性司法,甚至无中生有,六经注我。
这当然引起了宪法原教旨主义者的不满,他们要求必须按宪法本来的文义解释,尊重原意,我注六经。此次毅然决然推翻罗案的六位大法官,政治上亲近共和党,价值观属于保守派,司法上奉行严格的宪法原教旨主义。
司法层面,是“六经注我”还是“我注六经”?不同学派,各有各的道理。60-70年代,进步思潮大行其道,能动性司法的观念渐占优势。但80年代后,风向逆转,美国保守主义抬头,在共和党长期控制白宫和国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法官的更替呈现出明显的保守取向,最高法院的手臂不断扩张,修正“沃伦法庭”带有白左倾向的判例,罗伊诉韦德也成为最重要的翻案对象。
政治层面,两党站队,共和党支持生命权,民主党力挺堕胎权。罗伊案以来的每场选举中,堕胎都是两党候选人不可回避的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实此前的数十年间,各州、各宗教团体、各NGO,还有保守派义士,向最高法院发起一次次冲锋,累计不下百次,都被罗伊案的铜墙铁壁挡回。
2016年,天命之人川普登上历史舞台,不可思议,如有神助,在他一个任期内,巧得机会提名三位大法官,打破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力量平衡。
2022年,苦心人,天不负,扳倒罗案,终获成功。
【六人行,知我罪我,其惟春秋】
结语:我的立场和观点
我不像很多中国知识分子,要么痛心疾首地痛骂美帝倒退,要么伪装理中客遮遮掩掩自己的真实立场。

自由主义者不必掩饰自己的观点,我旗帜鲜明地赞同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第一,子虚乌有的“权利”,所谓能动性司法,是人治,不是法治。
虽然《纽约时报》社论赞美罗伊案“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了伟大贡献 ”,但当时的反对者也不乏其人,最主要的理由与今天翻案的相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和怀特(White)就撰写了异议:“宪法并未明确宣示妇女隐私权这一权利,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占多数地位的法官们凌空蹈虚地拟制了这一宪法权利,所谓的妇女隐私权,既无宪法文本的文字依据,也无普通法传统的历史基础。
其实,就连后来的进步派大法官,女权领袖、最大白左,已逝世的金斯伯格(Ginsburg)老太太,也是反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她不反对妇女堕胎自由的结论,但不同意罗案的推理方法。因为无中生有,纯粹胡编出来一个“宪法权利”。
第二,妇女堕胎问题不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属于州权,属于立法机关职责,应由各州根据本州民意来决定,是否禁止,或者何种程度的限制。
推翻罗伊案的六位大法官,实际上更忠于宪法。最高法院的立场并不是禁止堕胎,而是回归州权。堕胎之争,长期处于胶着状态,大致是一半一半。这种撕裂美国社会的重大争议,不适合由联邦权力一刀切,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交给各州,交给民意代表,由议会立法处理。
州权解决更有弹性和多样化:如果你认同堕胎自由,就迁徙到堕胎合法化的蓝州;如果你是虔诚的基督徒,就迁徙到限制堕胎的红州。两派人互道SB,两不相见,眼不见,心不烦。
第三,堕胎自由容易滥用,对胎儿不公平,践踏生命尊严。
罗伊案判决之初,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即通过教皇通谕,抗议美国出现的“死亡文化 ”。我们看看该案的社会后果,1969年美国只有2.7万例堕胎,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后,美国的堕胎数暴涨到1975年的103万、1990年的161万……有调查称,此后数年内,美国每4个适龄妇女中就有一个曾经堕胎,触目惊心。
其实,堕胎完全自由放任的国家,是极少数,例如中国,甚至曾经堕胎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大多数国家都在程序上和条件上均予以限制,试想,一名五六个月大的胎儿,已经能独立存活,全须全尾,有手有脚,有呼吸,有心跳,有感受,有情绪,说流就流掉,手术非常残忍,不忍目睹,基本上文明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胎儿是无辜的,让他(她)们为父母的放浪买单?胎儿也不能提抗议,他(她)们是沉默的大多数。
欧洲是天主教社会,反堕胎文化更为浓厚。波兰,去年开始禁止因胎儿缺陷堕胎,波兰现在只允许在强奸、乱伦或者怀孕威胁到母亲生命的情况下进行堕胎。意大利等其他欧洲国家广泛适用“良心条款”,允许医疗服务者因道德上的原因选择不提供堕胎服务。
拉丁美洲的堕胎法律也普遍严格,同为天主教文化圈。巴西,除胎儿缺陷或因强奸而需要堕胎等特定情况外,堕胎是非法的,其他情况下终止妊娠的妇女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监禁。在尼加拉瓜和萨尔瓦多,堕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禁止的,后者刑期可达40年。
自由不是放荡,自由主义者应当过负责任的人生,对自己负责,对生命负责。如果在美国,我就是LGBT!
L——Liberty,自由至上;
G——Gun,持枪权,枪是自由的终极保障;
B——Baby,成形胎儿不可杀,杀生必遭天谴;
T——Trump,川普是美国精神的代表,白左是混蛋。
这就是我的立场。无论怎么说,堕胎是杀生。天地间,人为贵,上天有好生之德,任何一种可持续的文化传统,立场都是不鼓励杀生。充满戏剧性的是,事后连案件的女主角罗伊也反悔了,深知罪孽深重。1995年在全国媒体转播之下,罗伊正式受洗成为基督徒,并加入“尊重生命”的阵营。2003年6月17日,罗伊集结了超过一千位曾经堕过胎的妇女,发起“重审罗伊案”的申请行动。2008年1月22日,罗伊诉韦德案35周年纪念,罗伊告诉人们,该案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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