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照市教育局
为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切实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近日,日照市教育局等6部门出台《日照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后面简称《管理办法》)。今后,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价管理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信用等级,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构建校外培训机构新型监管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对象为经审批机关许可、登记,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违规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的机构。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2分,采用扣分制,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分5个档次扣分,扣完为止。目前实施扣分的项目,基本涵盖了市面上常见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比如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房屋、消防、食品等重大安全隐患,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教学等
《管理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行周期制,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一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根据扣分情况累计得出。信用积分统一分为5个等级,积分在11分及以上为A(优秀)、9-10分为B(良好)、7-8分为C(中等)、5-6分为D(较差)、0-4分为E(差)。除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一次性扣分达12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它的扣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的,在扣分满半年后可以进行销分。
对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机构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并将机构名单推送到“信用日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同时,依法依规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列入信用失信人员名单。
《管理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检、发布黑白名单、失信人员等重要依据。其中,对获得信用等级D、E的,年检结论直接为“不合格”,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可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一机构一专档”的要求,为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用档案。
今年暑假伊始,日照市各级教育部门将统一对外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学生及家长上网查询。
一起看《管理办法》全文——

日照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机关许可登记,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违规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其办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单位应用的管理手段。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指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与等级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2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程度,分别对应1分、2分、3分、6分、12分的扣减分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出现信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实行周期制,每半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1日至630日、71日至1231日)。一周期内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分值根据扣分情况累计得出。
第七条参评机构的信用积分分为五个等级,在12分总分设计的基础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每个周期内积分在11分及以上为A(优秀)、910分为B(良好)、78分为C(中等)、56分为D(较差)、04分为E(差)。
第八条实施信用评价管理时,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取证核实,填写扣分表格,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予以扣分,并由检查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留档保存。视情况可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取证核实。
第九条每年1月上7月上旬为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等级评定及公布时间。公布名单信息时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办学许可、日常监管、年检、发布黑白名单、失信人员等重要依据。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在评优树先、遴选课后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等推荐时,应当参考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周期的信用积分情况。对获得信用等级DE的,年检结论直接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A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第十二条D级和E级机构,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2.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3.对D级机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处以停业整顿13个月的处理,整改到位后方可营业;
4.对E级机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处以停业整顿,乃至责令停止办学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5.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三条对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实时公布名单,依法依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并将机构名单推送到日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列入信用失信人员名单。同时,营利性机构的将名单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非营利性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此外,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可将机构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协同开展重点监管。
第四章  信用积分修复
第十四条除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等一次性扣分达12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一定周期内,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修复信用积分,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调整。
第十五条  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扣分满半年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销分申请。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销分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消除的扣减分值转入下一个周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被列为“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自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满1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严格遵循信用修复有关程序受理并作出相应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抄告相关部门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日照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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