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堕胎的政治态势,已令无数女性出离愤怒,但吊诡的是,推翻罗诉韦德案,在法理上是无比正当的,尽管它绝不正义。正当,但不正义,这就是制度建造的悲歌。

如国内一些精神共和党所说,最高法并未直接立法反堕胎,它是通过推翻多年前最高法干预堕胎的案子,把堕胎立法权归还给各州自己决议。
尽管政治逻辑是如此顺滑,可它掩盖住的东西依旧如此令人作呕。所谓归还权力,本质就是助纣为虐。

因为公民被「天」赋予的基本人权,司法、立法、行政都他妈没资格讨论。而这,就是美国最高法的职责所在——用宪法及相关判例,去维护那些天然不该被民主决议的权利,去杜绝多数人的民主暴政。
如果今天堕胎权能被民主决议,那么明天,各州是不是还能,去民主决议黑人算不算劣等种族、亚裔该不该被天然排斥?
罗诉韦德案之于堕胎,就如2003年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之于同性性交,有些东西,民粹不配指摘。
当然,保守思潮又会把堕胎单拎出来,将其和「谋杀」相提并论,以论证堕胎权不算「天赋人权」。这个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倘若遵从极端保守人士的意见,受精卵就是生命,那么许多人都可能经历的受精卵着床失败,是不是也可以被视作谋杀?
作为射精方的男性和受精方的女性,是不是都应该面临杀人指控?你自己不觉得可笑吗。
就算不如此极端,那保守主义又该如何定义生命?又该如何去重建一个合理的、共识的、科学的生命概念,去推翻当下全球人类「胚胎非生命」的道德直觉?
他们在完成这一切之前,就如此暴力推翻了,一个被引用几十年的宪法判例。既没有社会形势的改变,也没有科学发现的更新,仅仅因为多了几个保守大法官的投票。
那么接下来轮到哪个判例?避孕?同性恋性交?同性恋婚姻?而这一切可能性,既是对人民权利的践踏,更是对最高法院权威的践踏。
也可能,他们压根不在乎。就像保守势力,压根没真的打算去定义生命一样。毕竟历史反堕胎运动中,堕胎对女性的伤害,也曾是他们禁止堕胎的主要说辞。
而在今天,我既看不到他们去论证,胚胎即生命的科学合理性,也看不到他们去支付,被禁止堕胎女性所面临的社会成本,即保护他们眼中的「生命」的必要成本。
他们只是禁止了女性堕胎。
或者说,他们只是想赢,他们也确实赢了,以多数派的地位正当却可耻地赢了。
尽管代价是无数贫穷女性的一生,是司法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是美国作为范例可能引发的国际连锁反应,是一个愈加撕裂、极端、以立场斗争作为一切目的的扭曲社会。
女性权利,或者说弱者权利,哪怕一丁点的进步,都需要无数人的血泪,而骤然倒退,却往往只需要某些人的一句话。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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