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2年6月27日
这是馒头说第 484 篇文章
上期讲了1993年的“禹作敏事件”

其实在那一年
还有一个惊天大案
今天索性也聊聊吧

1
1954年,沈太福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的一个普通家庭。

1978年的高考,是文革之后的第二届高考。从小就学习成绩出色的沈太福高考失利,最终考取了长春水利电力学校。两年后,沈太福毕业分配进了长春市水利局担任技术员,也就是在这一年,他和自己刚结婚没多久的妻子孙继红迎来了自己的儿子。

沈太福在水利局的工作虽然工资不高,但也算是“铁饭碗”,妻子孙继红是一名普通工人,但工作也很稳定。一家三口,日子虽然过得比较平淡,但也其乐融融。

但是,就在1984年1月的一天,沈太福平静的心境,被一根香蕉打破了。

那天他下班回家,发现4岁不到的儿子在家门口站着,垂涎欲滴地看着邻居家的孩子在吃一根香蕉。
香蕉在那个时候虽已不算稀罕物,但沈太福家里却也不是经常买的。吃香蕉的邻居家孩子,父亲是个小车司机,所以经常有些“油水”和“外快”。
这起“香蕉事件”让沈太福记忆犹新,当时也激发了自己心中积蓄的不满:在科里一直升迁无望,拿着一份死工资,妻子也就那一份菲薄的收入,日子一眼望得到头,完全可以想象得到退休的样子。
此时,改革开放的春风正吹拂神州大地,全国各地都涌现出了一批带头“发家致富”的能人,但凡有些想法和有些闯劲的人,都感到自己有了用武之地,相信凭借自己的努力,“明天会更好”。
而沈太福其实从小就一直是一个不甘平庸的人。
眼看到了而立之年,自感一事无成,他写下了一首诗:
“我是一只矫健的大雁,期待着无垠的天空。
我是一匹强壮的骏马,渴望着辽阔的草原。
我是一尾年少的大鲸,等待着汹涌的浪潮。
我是一只剽悍的老虎,梦想着肥沃的森林。
呵——我人生的舞台哟,你究竟在何方!”
身高只有1米6的沈太福,在他30岁那年,决定离开“舒适圈”,去寻找属于自己的人生舞台。

2
一开始,沈太福并没有选择“破釜沉舟”。
他的妻子孙继红先辞去了工厂的工作,注册了一家公司,但实际掌控人是依旧留在体制内的沈太福。
沈太福确实目光敏锐,头脑灵活,专门进那些利润空间大又紧俏的日用品。比如他进了一批质优价廉的折叠伞,低买高卖,光这一笔生意就赚了好几千元——这在当时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在证明了自己的能力之后,沈太福底气也足了,很快就辞去了水利局的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了商海。

一开始,沈太福是与自己的兄弟沈太安办了一家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尽管这是吉林省第一家民营的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但似乎公信力不足,饶是他们天天骑车走遍长春市街头巷尾做广告,依旧拉不到生意。
痛定思痛,沈太福通过关系运作,包下了长春锅炉仪表厂——这个厂名头听上去很大,但其实就是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
但是,沈太福确实有一些业务能力和钻研精神,他和兄弟沈太安研制成功了一种“双色液位计”,性能稳定且优异,获得了8个部委发文推广应用。有了国家权威部门的背书,长春锅炉仪表厂当年就扭亏为盈,获利47万元。到了1986年,光这项新产品的产值就超过了2000万元。
双色液位计是一种工业上测量液位的仪器,分很多种,用途非常广泛。


沈太福兄弟1985年申请的相关专利。关于“双色液位计”,沈太福前后一共申请有11项专利。
至此,沈太福其实已经成了长春市小有名气的“改革开放创业人物”,如果他能继续发扬刻苦钻研的精神,经营好那个长春锅炉仪表厂,前景倒也不可小觑。

但是,沈太福的目标绝不只是经营好一个小小的街道工厂,他的目标是要打造一个像中关村的四通公司那样的企业。
1986年,沈太福进京洽谈,四通公司还真的就“双色液位计“这个项目与他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双方因为一些问题闹得很不愉快,这个项目没多久就告吹了。

但沈太福的“进京梦”却并没有因此熄灭,反而燃烧起了更旺盛的斗志。
1989年1月,沈太福带着妻子孙继红在内的6名亲戚坐上了长春开往北京的火车。还穿着对襟小棉袄的沈太福看上去显得有些土气,但却是信心百倍的。

他始终相信,祖国的首都,必定是他成就人生巅峰的最大舞台。

3
在北京的中关村,很快出现了一家“北京长城科技产业公司”。

这家公司是沈太福押上自己全部的8万元本钱,再集资了22万元注册起来的,公司的法人、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他一个人。

而公司的主体,是“集体企业”——这就是当年非常普遍的“红帽子企业”。

所谓“红帽子企业”,简单来说,就是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又以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注册登记或挂靠的企业——名义上是公有企业,但实质上就是私人企业。
在基本上只有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开放初期,大批“红帽子企业“的出现,对盘活中国经济、促进改革开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因为定性的模糊,带来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

沈太福那个时候当然不会知道,他的这顶“红帽子”后来会对他的人生产生决定性影响。

公司成立,总要有业务,最好是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沈太福一直对科技情有独钟,也一直在搜寻各种可能会带来巨大效益的新型科技专利——他把目光锁定到了“新型电机”这条赛道。

电机,俗称“马达”。当时中国的电机水平与国际差距很大,国家也相当重视,所以一旦在这个环节有所突破,将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沈太福在偶然中发现了一条信息:一位叫屈维谦的辽宁阜新矿务局的工程师,在1984年发明了一种叫“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但因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补交维持费,所以专利技术向公众公开了,不再具备再次申请专利的条件。
沈太福立刻辗转找到了正在北京寻找机会的屈维谦,以月薪2000元聘请他为公司总工程师,配轿车和公寓,条件是屈维谦把这项专利卖给他——在月薪普遍只有300至500元的90年代初,沈太福一出手就把屈维谦“砸”晕了,立刻答应了他的要求。
很快,沈太福把屈维谦的专利重新包装后,以“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的名称,再次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按照沈太福给出的预估,使用了他的电机技术,可以节电20%至70%不等。

沈太福当初申请的“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专利,之后他通过办法将屈维谦从“设计人”一栏中去除了
在获得专利后,沈太福又通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从银行里取得了5000万元的贷款——关于这笔贷款沈太福是如何取得的,目前各种公开资料里都很难找到详细交代。
有了技术有了钱,踌躇满志的沈太福决心大干一场。
但事与愿违,国内的电机市场并没有沈太福想象得那么简单。截至到1992年上半年,沈太福贷款来的资金已经耗费殆尽,但产品却始终打不开销路,“总工程师”屈维谦也离他而去了。
此时的沈太福一方面想投入新的技术研发,一方面又苦于缺乏资金,银行根本不可能贷款,苦思冥想之下,终于想出了一个“打翻身仗”的方法。
而正是这个方法,把沈太福引向了不归路。
4
沈太福想出的办法,是“技术转让”。

具体操作是这样的:

任何人都可以与北京长城科技产业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投资长城公司的“节能电机”技术和项目开发,每一份投资最低额是3000元,上不封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所谓的“技术转让”最终是要让人取得技术为目的的,而沈太福并没有出让关于技术的任何权利,只是让参与投资的人获得利息上的回报。

没错,这其实就是“集资”。

为了吸引别人愿意投资,沈太福对回报的利息做了深入的研究。当时国家银行给出的储蓄利息已高达12%,而民间地下金融借贷的年利息在15%至20%之间,所以沈太福几经研究,开出了一个让人几乎无法拒绝的高额利息:

年利息回报24%。
沈太福公开声称,长城公司研发的高效节能电机经能源部门测算,只要替换掉目前中国运行的风机中的1/3,一年就可以节电400亿千瓦,市场前景简直不可限量,所以投资毫无风险,等于是坐等天上掉钱。
当然,他深知光有高额的年息回报是不够的。
1992年5月28日,长城公司斥巨资在钓鱼台国宾馆举办“节能电机技术”的专家鉴定会,通过之前的打点疏通,到会的大部分专家都表示看好这个产品——但事实上,沈太福的这项技术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少数制作出的成品都是失败的。

但沈太福拿到了这份“背书”后大肆宣传,结合令人咂舌的高利息回报,很快就吸引了大批的普通老百姓——国家相关部门都认证过了,还有什么可担心的?
但他们很少有人会去冷静想一想:当时中国的工业利润率只有10%,有什么产品在让人拿走24%的利润后还能盈利?
精明的沈太福并没有选择在首都北京开始他的大规模宣传,而是选择当时全中国投资热情最高,堪称“冒险家乐园”的海南岛作为第一站。他在海口等城市购买了大批媒体的广告版、露天场地的醒目广告位,放高空气球,拉横幅,宣传他的集资项目。
最关键的是,他雇佣了一大批当时海南歌舞厅的舞女和小姐,许以高额的回扣,让她们去拉客投资。事实证明,这招效果奇佳,大批晚上去歌舞厅消费的全国各地老板纷纷听从“红颜知己”的建议,慷慨解囊。

20天内,长城公司就募集到了2000万元。

1993年,只有600多万人的海南岛上已经开出了2万多家房地产公司。
1991年海南全省房地产平均价格为1400元/平方,到了1992年一下子飙升到了5000元/平方,并在1993年上半年创下了7500元/平方的奇迹——当时北京和上海的房地产平均价格不过是1000元/平方左右。
沈太福趁热打铁,又组织起一波媒体宣传报道。在那些报道中,长城公司已经是一个“拥有12亿元固定资产、各项专利技术300多项的‘中国通用公司’,产品订单已达到15亿元”,是中国科技和工业的“新长城”。
在种种因素的催化下,沈太福的集资团队席卷全国17个城市,除了上海、大连、东莞等少数几个城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这种集资行为表示抵制之外,很多城市都掀起了“长城旋风”和“沈太福崇拜”。
截至1993年2月,全国17个城市超过10万人参与到了这项集资活动中,集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城市为9个,其中北京最多,集资额达到了2亿元。

而集资总额已经超过了10亿元。

5
在巨额的财富面前,沈太福俨然已成了一个“牛人”。

他以每年150万元的租金,把公司搬到了北京地质仪器厂的一座四层办公楼。在公司的一楼有八个办公室,两间是让人领取合同的,两间是签订合同的,两间是交款的,剩下两间是盖章的,每天八间办公室车水马龙,熙熙攘攘,伴随着点钞机永不停息的声音,场面让人叹为观止。

当时长城公司总部挂的来自全国各地乃至中央部位的牌匾,堪称是一道风景线
他在全国各地开出了20多家分公司,100多个分支机构,雇员达到了3000人。在总部,他租了10辆奔驰250轿车作为业务用车,每天用来跑业务——劝人投资。自己则出入都是高级奔驰轿车,在歌厅、高级饭店一掷千金。他曾经甩出一万元现金,只为让一位小姐为他唱一首《星星点灯》。同时,他还在亚运村的公寓楼包下了六间高级套房,供家人和亲戚居住。
那么,沈太福的“高效节能电机”卖得如何呢?

前前后后,一共只卖出去50多台,价值600多万元。

也正是因此,沈太福的很多钱,是用在他自己认为的“刀口”上的。
他极力搞好与各大媒体记者的关系,对于给他写正面报道的记者,甚至一次可以送出几万元的红包。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级别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开出了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薪水。
北京地质仪器厂是长城公司电机的生产基地,沈太福请全厂中层以上干部去中关村明珠海鲜大酒楼吃火锅,一桌的标准是1000元。为此,厂里的工会主席辞职,在全厂游说职工加入长城公司。
在沈太福的高调与“多金”面前,很多最初抱有怀疑的人,都打破了疑虑,甚至成为了沈太福的忠实拥趸,包括国家科委副主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这样的高级官员都曾大力为沈太福站台,这也增添了普通群众对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的信任,而沈太福也由此更加迷失了对自己的定位。
据一位和沈太福长时间打过交道的人回忆,在一次会议上,沈太福当场要求增产几十台电机——给的时间不到20天。一位高级副总裁当场表示:生产一台电机需要订立计划、采购原材料、准备设计图纸和加工图纸、准备工艺文件和加工装备、开模等等一系列复杂工序,10几天完全不可能。
沈太福随即当场宣布解除这位高级副总裁职务,任命另一个现场表态支持的下属立刻接替。

踌躇满志的沈太福
当然,沈太福有一点还是清醒的:公司营业收入再虚报,但上交的税款是真金白银的检验。
所以,他把3.2亿元的集资款腾挪为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
自以为这样做就天衣无缝的沈太福,并不知道他的疯狂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警觉。
6
拍板踩下刹车的,是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

这位雷厉风行的副总理点明挑破了沈太福的“长城集资模式”的危害——尽管有不少人心里其实也清楚:

且不说长城公司并没有真正拿得出手的拳头产品,很可能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集资诈骗,即便有,这种缺乏控制的体制外集资方式如果被纷纷效仿,那么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如同一纸空文。

1993年3月6日,沈太福看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通报:《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
这份通报对他的“长城模式”堪称是定了性:

“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长城公司必须“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
此时的沈太福,如果还保留一丝清醒的头脑,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

然而,有些人在灭亡之前,都会陷入旁人无法理解的疯狂。
沈太福在第一时间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他组织了一批律师,宣告要起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索赔1亿元人民币。
第二件事,他在北京举办中外记者招待会,宣称国家科委与中国人民银行有矛盾,牵连了他这个民营企业,现在他也不想干了,公司准备面向国外拍卖。
在这个发布会上,沈太福还宣布了一件事:

长城公司集资的回报利息,从24%上调到48%。

然而,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通知面前,这个近乎疯狂的利息回报对广大老百姓已经失去了诱惑力,在短短几天时间里,长城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门口排起了长龙,猛然醒悟的老百姓们都要求立刻赎回自己的投资款。

长城公司总部所在地被要求赎回的群众围得水泄不通,公安局长带着几百名警察天天维持秩序,沈太福迫于压力,出来回应过一次群众,但只丢下了一句话就匆匆离去:

“你们这些知识分子,不就是这点钱吗?有什么了不起的?”
但话虽这么说,沈太福自己的计划却绝没有这样举重若轻。

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又一次召开了中外记者发布会,表达自己的“冤情”,下午,他就出现在了北京首都机场,准备逃离。

但被早有准备的相关部门一举截获。

被截获时,沈太福带着三张身份证和一皮箱的现金。
4月18日,沈太福被正式宣布逮捕。
7
抓沈太福并不难,但接下来有两件事很难办。

第一件难办的事:如何给沈太福定罪名?
在当时,所有关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一系列罪名,都没有建立完善,无法对沈太福进行定罪。
最终给沈太福定下的罪是这两项:行贿罪和贪污罪。

经查明,沈太福先后向包括国家科委副主任在内的21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5万元——是为行贿罪;

经查明,沈太福曾几次让妻子孙继红以“借款”、“提成”等名义从公司账户中支取数百万元,存入个人账户,构成贪污——是为贪污罪。
行贿罪确凿无误,但“贪污罪”引起了一些争议,争议点就来自于长城公司是“红帽子企业”——谁都知道,只是挂了“集体”的牌,是私人公司。

而沈太福在狱中也曾上诉:北京市工商部门不接受私人申请创办“高科技公司”,我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因而不构成贪污罪。
“判我什么罪我都认,但我唯独不接受‘贪污罪’,公司是我自己开的,我拿自己的钱,怎么变成贪污了?我不服!”
但无论如何,白纸黑字写的是“集体所有制”。

狱中的沈太福
第二件难办的事,是清查清退全国各地的集资款。
政府相关部门在全国各地一共成立了20多个清查组,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历经半年时间,终于把账全部厘清。最终,“长城集资案”的投资者们最低都领回了70%的本金,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北京的投资者基本拿回了95%的本金。
而在狱中的沈太福,还是没有认清问题的严重性,他甚至开出了天价金额,要求检察人员“放他一马”。

但事实上,在他的上诉被驳回之后,命运已经注定了。

1994年4月11日,一个让很多人意外但也在很多人意料之中的消息传来:
沈太福被执行枪决。

(本文完)
馒头说
上期写的是禹作敏,这期写的是沈太福。
这两个人都是在1993年从神坛跌落的,仔细想想,其实两个人颇有些相似之处。
首先,他们确实都不能说是“庸才”,恰恰还都是有点本事和眼界的。禹作敏已经交代过了,而沈太福从小据说家里墙上是贴满奖状的,捧上“铁饭碗”之后,也没有安于现状。他当初在“双色液位计”的专利申请之外,还有包括吸塑包装机、读卡器等一系列的专利——无论他自己的参与度是多少,多少还是有眼光和钻研精神的
其次,他们确实都没有辜负他们的那个时代。无论是禹作敏做冷轧钢,还是沈太福搞“双色液位计”,都是充分把握住了机遇,而且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沈太福接手一个街道小厂,一年就扭亏为盈,固然有他的能力因素,和改革开放经济搞活的大环境,也是有很大关系的。
第三,自然,他们最终都被冲昏了头脑。一个人的成功,当然有个人的努力,也有时代的机遇,这两者之间占比的比例,自己还是要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一旦你把搭乘电梯上升的速度和高度当作是自己的弹跳力和徒手攀援能力,那往往就会出问题。而且,过于迷信官商人脉,也是导致这两人最终翻车的一个因素。
我们常说一句话:“摸着石头过河”。
回望改革开放之初的岁月,这句话确实很贴切:远大前程是光明的,现成道路是没有的,只能一步步摸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个“抓大放小”的过程:确保大方向,默认“擦边球”,步子先迈起来,姿势再慢慢纠正。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规章制度乃至法律建设确实不够健全,也确实会出现很多“漏洞”和“空子”——说句实话,这是无法避免的状况。这就需要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者能够在确保速度和方向的前提下,及时发现,及时修正——回望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政府总体上做得还是相当不错的。
而除了法规约束之外,还有一点同样也很重要:个人自我原则和底线的约束。

当然,这绝不是说一个社会的进步是要靠公民的道德自我约束而不是法律或制度——后者我始终认为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但有些原则和底线的东西,放到任何时代,在任何诱惑下,都还是应该要坚守的。
这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因为欲望永远是没有边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扎下一道道篱笆,难免也需要时不时打上一个个“补丁”,这其中自然会存在一些“时间差”。有些“窟窿”在“补丁”被打上之前被你发现,一旦放任自己的欲望和错估自己的能力, 那么“擦边球”很容易打成“豁边球”,“悲剧”最终会变成“惨剧”。
改革开放已经过去40多年了,当年的很多“窟窿”,现在早就打上了完善的“补丁”,但谁也不能保证所有的“篱笆”都是无懈可击、无缝可钻的。

或许,这也是如今再回顾沈太福集资案的一个重要意义吧。
(全文完)
本文主要参考来源:
1、《沈太福、孙继红贪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4年02期)
2、《沈太福贪污、行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1994年02期)
3、《沈太福伏法李效时受惩》(《人民司法》,1994年05期)
4、《一场骗局的真实记录——从“长城公司”档案说开去》(王振民,《中国档案》,1994年04期)
5、《轰动中外的长城公司集资案始末》(郑庆东,《党史博览》,1995年01期)
6、、《枪毙沈太福》(岛子,未为,《同舟共进》,1994年07期)
7、、《她是“十亿元大骗局”的从犯》(《中外企业家》,1995年04期)
8、《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以沈太福事件为例》(于毅,《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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