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遵从顶层设计和分税制原则框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要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妥善处理好相关财政利益关系,不断推进地方财政治理现代化
文/王振宇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各地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也存在权责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为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首先是清晰界定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需清晰界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核心要义是达成财与政、事与财的相对均衡与匹配。
一是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中央要求根据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及信息管理复杂程度,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明晰市县财政事权。
  在需适度强化的省级财政事权方面,重点是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
  市县财政事权,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这些领域的公共服务直接面对基层,划归基层政府管理更为便捷有效。
 二是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责任。这既包括省市县各自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也包括各级政府如何更好地分担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比如既要根据地方实际体现差异化负担,同时又要推进标准建设;比如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的财政事权,上级单位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转嫁支出责任。
其次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已形成不同形式的共享税种体制,同一省域内多“上行下效、大同小异”,省际间则一般不具可比性。2020年我国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总量为10万亿元,省、市、县三级比重为19.5%:32.2%:48.3%。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复杂性多样性,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间非理性财税竞争,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建设。
针对此,中央要求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包括要按税种属性确定省市县收入;合理确定省市县收入分享比例,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中央要求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等,同时提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规范省市县的收入分享方式。中央对各级政府在税收和非税收入方面进行了分享原则规范,同时提出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要求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对于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
再次,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属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次分配范畴,重在公平正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向“老、少、边、欠”地区和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主要是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重在履行本级政府相应责任,其应与财权事权改革相衔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专项转移支付瞄准特定事项。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
三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同时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第四,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经济社会在发展,省以下财政体制也会相应地适应性调整,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二是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稳步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三是根据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最后,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省、市、县、乡构成当下地方政府的四个级次,考虑到其中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县变区、乡镇变街道等客观现实,省以下财政管理形式日益多元复杂,为此中央提出规范财政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要求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二是因地制宜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三是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四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压实市县主体责任,化解债务风险,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在顶层设计和分税制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寻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妥善处理好相关财政利益关系,不断推进地方财政治理现代化,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刊于《瞭望》2022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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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 | 史湘洲
监 制 | 杨 越
编 辑 | 喻千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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