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哈耶克的演化论需要米塞斯
文:朱海就  编:瑞秋的春天
众所周知,哈耶克强调“演化”,演化的机制是群体选择,即采用某种有效率的规则的群体会胜出,而采用没有效率的规则的群体会被淘汰掉。这样一种演化机制强调的其实是模仿,而不是理性的运用。哈耶克没有认识到,人有可能因为长期接受一种错误的观念,而使优良的制度,即普遍增进公众利益的制度无法演化出来,如某些国家会长期守着一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所以,并不是人的任何行动都能演化出优良的制度。人类社会是文化演化,而非生物演化,在这个演化过程中,人的理性扮演重要角色,即不能把人视为一个只有模仿功能,而不具有理性认知能力的个体。事实上,理性对制度演化的重要性,正是米塞斯强调的。
那么,米塞斯强调的理性,究竟是如何关切到优良制度的演化问题的呢?或者说,如想演化出优良的制度,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理性呢?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与“确切法则”相关的理性。
一个正常的社会之所以具有自发性,成为一个精巧的秩序,是因为有一底层的逻辑在起作用。这就像自然界有物理法则在起作用一样。这个底层逻辑就是前面说的确切法则(exact law),它为门格尔所提出。这种法则必然具有“先验”的特征,即它是无法通过“观察”的方式获得,因为我们所直接观察到的“现实”,都是各种观念的产生的现象,底层逻辑是无法被直接观察的。或者说,确切法则是先于具体的社会形态而存在的。经济学正是探寻这一底层逻辑(确切法则)的科学,这也是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所在。
那么怎么才能获知这一“确切法则”呢?我们说,人是观念动物,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只是基于特定观念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它不代表观察到的现象必然会发生,或者说,我们无法通过直接观察现象来获知必然性。为了获得确切法则,必须超越现象(历史),剥离具体观念的影响,去考察抽象的、不受观念影响的人的行动,这样才能建立一般的、形式化的理论。
米塞斯的行动学正是这么做的,他不像实证主义者那样,运用假设-检验的方法(那样做只是在“历史”层面打转,而无法获得历史层面之下的东西,即确切的法则),而是从人的心智结构所固有的行动范畴出发,用演绎的方法,构建行动学的理论体系。这样的理论体系必然是形式化的,不包含具体的历史内容,并且也是必然为真的,因为它是从绝对为真的行动公理中逻辑演绎出来的,真理性已经隐含在人行动这一事实中,所以它是不需要实证检验的。只要公理是真的,且逻辑是正确的,那么其结论也必然是真的。如“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就是这样的行动公理。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目的的行动构成的社会,或不使用手段去实现目的的人所构成的社会。
行动学法则可以视为上述“确切的法则”,它不是演化的产物,而是被经济学家“发现”的,但由于它是有关社会分工合作的底层逻辑,所以它对社会的演化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只有遵循行动学的法则,才能产生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演化,如哈耶克说的“自发秩序”。单纯地谈“演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演化”的结果可能是“坏的”。只有当演化概念具有规范内涵,即指涉合作秩序的产生时,它才有意义。而这样的演化,不是自动产生的,它应该被视为特定的理性,即“认识确切法则”的结果。经济学(行动学)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它提供有关合作秩序如何可能的底层知识,包含在这种知识中的因果关系,使人们有可能具有这种“理性”,使他们不至于像有的民族几千年来所经历的那样,在“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对自己有利的”这一问题上糊里糊涂。
如前所述,在哈耶克的框架中,他不怎么强调人需要上述理性。相反,哈耶克强调的是人的无知性,而不是理性的作用。他认为人是通过遵循演化产生的规则获得理性的,他认为理性是文明的产物,而不是文明的原因。哈耶克的这一理性概念更接近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概念,即它指的是对环境的适应或“约束下的最大化”。与这种理性观对应的是,他认为社会演化是对自发产生的“好”的规则的模仿,这是一种消极的演化观。相比而已,米塞斯基于理性运用的演化观是更为积极的。
如前所述,优良的制度不会“自发”地演化出来,特别是当“错误”的意识形态持久存在时,一个社会可能会被锁定在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制度中。演化其实首先是观念的演化,是观念战争观念的过程,然后才是制度与科技等其他方面的演化,这是哈耶克的演化论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一种错误的意识形态如长期流行,得不到纠正,那么优良的制度就无法演化产生,如有的民族会抱着两千年前的制度不放。
由于社会的演化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的结果,所以理性的运用非常重要,相比之下,哈耶克更多的把演化视为非意图的结果。但两者不是矛盾的,运用理性不等于否定非意图的结果,因为人的理性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一般”或“趋势”,但不能预测具体的结果,或者说,具体的结果一般来说是非意图的。
米塞斯在“理性”维度补充了哈耶克的演化思想。演化出“好”的秩序,是需要运用理性的,也就是对上述“确切法则”的认识,并遵循它。“漫无目的”的演化是演化不出优良制度的。这种理性的运用是需要勇气的,也是道德的真正检验。所谓承担其公共责任,就是做这种理性所要求做的事。这种理性所指向的道德观,是一种开放社会的道德观,它完全不同于儒家“忠孝”意义上的道德观,后者不是“不好”,但它更多是是一种基于本能的、部落社会的道德观。如哈耶克所意识到的,开放社会的困难在于它要求人们去克服源于本能的道德。在这点上,米塞斯强调的理性可以帮助一个社会重塑它的道德观,这也是产生开放社会的条件。社会的演化,首先是理性的运用驱动的,它推动道德观的重塑,然后是制度的改变,这一演化观与哈耶克的演化观是有区别的。

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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