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2022年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唐山烧烤店事件中,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伤情鉴定后,四名受害女性中,两名女性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名女性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通报发出后,公安机关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
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如何理解轻微伤、轻伤和重伤的区别?目前我国的伤情鉴定标准和等级是基于什么标准制定?司法标准和普通的理解,最大分歧又在哪里?
对此,本刊专访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学教研室、鉴定室主任刘子龙。刘子龙教授从事法医临床与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17年,承担各类鉴定案件7000余件,以下是与他的对话:
记者 | 李晓洁
实习记者|张潇珂
编辑|王海燕
三联生活周刊:这次唐山暴力事件,您之前有关注吗?作为伤情鉴定方面的专家,之前根据现场情况,会对受害者伤情有个大致的预判吗?
刘子龙:我之前关注了一些媒体的报道,还有网上的信息和视频,但信息有些两极化,有人说伤者病情很重,有人说只是轻伤。其实只靠这些,并不好预判,作为鉴定人,也不能随意预判伤情,容易干扰办案,或者影响舆论。
唐山暴力事件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一般情况下,法医判定伤情至少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伤者受伤后的病历资料,二是影像学资料,三是法医自己测量的情况,这三者需要互相印证做出判断。
不过像这种街头殴打造成的受伤事件,算是最常见的鉴定类型之一,一般重伤的情况可能不是太多。这次事件,昨天通报的中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说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国家级的权威鉴定机构,一些受关注程度比较大的案件,基本都会给他们做,鉴定程序非常慎重、严谨,应该没有大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和不少过往的暴力事件一样,公安机关这次也重申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观点。轻伤、重伤的具体情形和标准很杂很多,您能概括性讲一讲,大致什么是轻伤、重伤、轻微伤吗?
刘子龙:如果通俗地概括,轻伤和重伤的区别大致是“损坏”和“损毁”的区别。轻伤,是肢体、容貌、器官等部位受到中等程度的伤害,一般来讲,经过及时的临床治疗,能较好恢复原貌,当然也可能遗留一定的结构功能损坏。重伤,则是某项功能完全被毁掉,或者某个伤口按照比例,超过了多大面积,同时也失去了大部分功能。
以颅骨举例,说到颅骨粉碎性骨折或凹陷,老百姓可能看到字眼就觉得是重伤,如果没有导致脑组织挫裂伤或者颅内出血,没有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往往在轻伤范围。如果再具体点,以面部举例,单个创口的长度在6公分以上就是轻伤一级,4.5公分以上在轻伤二级,如果4.5公分都达不到,就是轻微伤,这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里都是一一对应的。
而大多数的轻微伤,都是一过性的伤害,比如被打了一巴掌,或者身上被抓伤了,头皮擦伤、起了个包(血肿)等等,可能有短暂、轻微的功能损害,恢复后基本不会对生活造成影响。
三联生活周刊:伤情等级的划分标准,是基于什么样的基础思想来制定的?
刘子龙:基础的思想是各种损伤因素,也就是对每个个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的严重程度,以及响应的并发症。但不同的身体部位受伤,伤情等级判定也不太一样。
现在的《标准》给人体,从头到脚分了12个类别,不同部位的受伤面积划分都不同。首先是颅脑、心脏、呼吸循环系统这些,是维系生命体征比较重要的部位,相对来说更容易引起重伤;另外是容貌损毁、视听功能的一些损害,会对生活造成比较显著的影响;相对来说四肢和体表的损伤,取值范围更高。
不过这只是通俗说法,并没有严格规定某个部位更重要。我们主要还是依据组织器官的结构完整性、功能的损害,两者综合分析。比如一个人受伤了需要截肢,即使现在医学技术发达,可以安装假肢,降低他受到的社会影响,但依然存在社会适应问题,按照鉴定标准也是重伤。
现代医学强调的医学模式,要从生物、心理和社会三方面考虑伤情鉴定,生物因素是第一重点,但受伤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和社会适应能力也需要考虑,比如一些性侵害受害者,心理健康或多或少会受到伤害。
《江照黎明》剧照
还有一种比较疑难点的伤情鉴定,比如有伤者颅脑受损后会伴随偏瘫,或者昏迷一段时间后出现其他症状,这就是后遗症、并发症,法医经专业判断鉴定出二者的因果关系后,伤情也有可能达到重伤等级。
三联生活周刊:根据您的观察,轻伤和重伤这两个定义,司法系统的标准和普通人的理解最容易出现分歧的是哪些情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分歧?
刘子龙:分歧是很常见的。老百姓对于轻伤、重伤的分级,以及不同等级面对的刑罚标准跟司法系统都可能存在分歧。
我感觉原因有两点。第一,普通人更多是一种感性认识。比如一个人头上被砍了一刀,满脸是血,尤其是经过照片、视频传播,往往具有视觉冲击效果,一般人可能会理解成重伤。但实际上,法医要靠影像学和临床等一手资料,再加上《标准》去判断伤情。神经外科的医生经常会说“会大声哭闹的病人往往病情不是紧急,不吭声的人反而可能更重,因为他可能昏迷、失去意识了”。这跟理解轻重伤分级的道理一样,观感和实际的评判有时是不相符的。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第二是概念上的差异。比如容貌损毁,普通人觉得容貌有伤痕就是损毁,脸上有个两公分的口子就是轻伤,但根据《标准》,4.5公分以下的伤口都不算轻伤,法医需要根据伤口长度、面积、功能受影响的程度等综合判定等级。
这些分歧都会造成理解的差异。我们会经常谈到一些案例,比如受害者骨折,经过治疗后,下雨天伤处有点点疼痛;有的受害者头部被打后,觉得自己整天昏昏沉沉,他们认为这是功能障碍,或者精神问题。但这和法医认定的功能损伤、精神障碍标准不一样,如果他没有脑内挫伤或出血,或者智力、记忆上的损害,可能达不到轻伤或重伤的等级。
在刑罚方面,虽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都是判处三年以下,但轻伤一级和二级还是会影响量刑。我理解的是,伤情等级只是影响判罚年限的因素之一,加害者的主观恶意、过往犯罪记录都是法院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联生活周刊:目前中国的伤情鉴定标准,依据的是2013年公布,2014年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这之前,中国的伤情鉴定标准,整体发展脉络大致是怎样的?背后对应的时代需求和法律惩戒标准是否有变化?
刘子龙:伤情的鉴定的整个发展脉络,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建国后到上世纪80年代间。当时没有全国性的鉴定标准,法医学的专业人才也比较少,这可能也会导致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和老百姓也没法判定伤得多重、该用什么样标准,更多侧重于调解,或者法官的经验判断。
第二个时期,是80年代后期到2013年。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刑法》对重伤有了明确规定,包括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视觉和其他危及到生命的伤害,都算重伤。但这个划分较为粗糙,也只有重伤一个标准,实践性比较低。1990年更新了重伤标准,后来又试行了轻伤、轻微伤标准,从颅脑到肢体不同部位做了细化,就在全国基本形成了共识。此后,法医学队伍也渐渐壮大。
《法医秦明》剧照
第三个时期,我认为是2014年初实施最新版的《标准》以来这段时期。和之前的标准相比,这次把重伤和轻伤进行了细分,都分了两个等级。修订的好处之一是更便于操作,无论法医还是审判机关,都有了更细化地标准。总体来说,这是一个逐渐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三联生活周刊:在实际操作中,伤情鉴定有可能出现误差吗?有可能出现客观标准难以衡量,需要鉴定人员主观判断的情况吗?
刘子龙:可能有。导致误差的原因通常有三种:一是和鉴定时间点有关,例如瘢痕的长度,不同时间测量,结果会不同,因为瘢痕会不同程度收缩。另一种是跟受害者自身病情有关,比如以关节功能活动来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间越早,关节障碍可能越严重。
《隐秘的角落》剧照
第三,受到鉴定人的方法和检查技巧的影响。还是以瘢痕为例,有些机构使用的测量工具是钢尺或软尺,遇到跨鼻梁或者从眼睛到面部的软组织间隔伤情,可能由于皮肤的拉伸,导致测量误差。有人的尺子绷紧一点,测量的长度就会短一点。
比较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是瘢痕的长度处于临界范围内。例如瘢痕6公分是轻伤一级和二级的分界线,那具体长度为5.9或6.1公分的时候,就要慎重。我们机构三年前为解决此类误差问题,专门建立了人体体表损伤三维实验室,可以在人体皮肤的自然状态下对整个面部进行三维测量,可以减小皮肤的拉伸及变形等情况所导致的误差。
当然,鉴定结果的误差有时还和法医责任心、鉴定时机有关系。例如有的瘢痕早期因局部肿胀,长度增加,就应该等到至少消肿或拆线后检测。这种误差就属于鉴定人员对鉴定时机的掌握不恰当。
三联生活周刊:轻伤判定标准里,特别提到了面部损毁,但面部损毁严重程度,是否会有一些主观判断成分在内?
刘子龙:面部损毁确实有很难判断的地方,像耳朵的缺失,小口畸形,人张开嘴巴的程度,这些都可以测量,也有对应的标准,主观判断的成分比较少。
但记忆力和智力等,主观经验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说我们鉴定中心有个案例是涉及到判断伤者脑外伤后,记忆力、智力水平是否受到影响,这些判断和测量就与从业经验有一定关系。
法医鉴定时,除了看客观证据,肯定包括法医的判断。就像去医院挂号,门诊医生也会结合过往病史、症状、他个人经验等给出建议。不过通常法医都有相应的职业操守和流程,所以还是应该相信最终的鉴定意见。
《我是证人》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在目前的《标准》中,还是着重提到身体伤害或者身体伤害带来的机体障碍,在您看来,心理创伤,或者由于暴力带来的社会功能影响,以后在伤情鉴定中的比重会更大吗?
刘子龙:我前面提到过生物、社会、心理这三个影响伤情等级的因素,这三点其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考虑到了。但确实,目前没有专门的心理创伤鉴定条款和标准,只有一条,脑外伤后引起重度智能损害或者精神障碍,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可以评定为重伤一级。
二十年前,有学者提出类似的观点,应该把精神创伤纳入到评定中,比如是不是可以因为心理创伤评定轻伤。但这一点还有争议。有一种担忧是,比如一个人被别人打了,没有造成骨折或更重的身体伤害,但心里有委屈,想不开自杀。这是否构成轻伤?如果构成,会不会导致轻、重伤鉴定扩大化,可能部分人为了达到轻伤自我伤害?这种强操作性,容易在现实和鉴定中间造成很多不确定性。
但我觉得,将来可能还是会把比较严重的社会应激导致的心理创伤纳入条款,每个级别逐级对应。这也许是一个趋势,但不一定能这么快实现,因为也呼吁了至少20年了。
图|视觉中国
不过,类似唐山事件中,一些心理专家介入去判断受害者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是没问题的,会有助于受害者后续得到民事补偿。虽然在伤情等级判断方面,心理创伤的评定还没有特别细致,但法官判案时,也会考虑心理因素,比如案件性质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
三联生活周刊:现在的《标准》已经实行近9年了,在您的经验中,是否有一些新的情况,是目前的标准难以涵盖的?对比世界各国伤情鉴定的等级划分和处罚标准,有比较值得借鉴的吗?
刘子龙:刚提到的心理创伤方面的判定算是一个。在身体部分,在身体部分,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损伤,这是不可能完全涵盖进去的。任何标准其实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只是说今后遇到了一些新的、有代表性的、常见的条款就加进去。
按照我的了解,国外的法医临床鉴定和我们还是有些差异。他们没有统一的标准明确界定轻伤、轻微伤和重伤,主要是针对人体损伤的伤残上做更仔细的量化,重点是根据细化后的数据,去为受害者争取对应的保险理赔。
《门锁》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您这些年进行伤情鉴定的经验中,是否经常遇到街头暴力致轻伤或重伤的案例?一般达到什么伤情等级?
刘子龙:街头暴力事件,在我们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鉴定类型,常见是指经常发生,不属于特别疑难的类型,但伤情等级我也不能说出具体的比例。我做过的疑难类型,有伤者是跨部位受伤,有原发性损伤和自身疾病的合并,比如这个人患有骨质疏松,又被打骨折,就复杂得多。这次唐山的暴力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出具鉴定意见书,经过了10天,我估计是根据原发性损伤,也就是当时受伤的情况做出的鉴定,至于是否影响容貌,可能暂不适宜进行鉴定。
排版:小风 / 审核: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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