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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5月12日)
上海嘉定法院、奉贤法院、松江法院
分别对3起涉疫情诈骗案件进行宣判
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假借团购之名敛财诈骗
所得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从山姆会员商店工作人员处获悉社区团购信息,4月7日至4月9日,龚某某隐瞒山姆会员商店要求的团购流程、其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等方式,在社区居民的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在微信群内谎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还向山姆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社区证明,假借团购之名向参团居民预收钱款。
▲图为2022年5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拍摄者 金煜)
4月7日起,龚某某在收到李某等参团居民的钱款后,即将款项提现后充值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涉及被害人40余名。截至本案审理阶段,龚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缴到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后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案违法所得2.2万余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
谎称帮忙购买香烟  
诈骗所得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
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无货物来源的情况下,在数百人的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购买香烟并送货上门。
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于4月14日向吴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钱码分4次共转入人民币5380元,用于购买35条香烟。吴某某收到钱款后即将钱款全部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并注销其所使用的微信。
▲图为2022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拍摄者 吴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380元。
虚构出售生活物资信息
诈骗所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2年4月中旬,被告人沈某通过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发布有蔬菜、肉、蛋等生活物资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田某某等6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32元。
沈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到案后,沈某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图为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沈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拍摄者 杨晓飞)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违法所得3332元将于案件生效后及时发还被害人。
严打社区团购价格违法行为
当前,随着社区团购的快速发展,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提醒告诫的同时,持续对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新一批社区团购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哄抬食用油等商品价格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喆藏(上海)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开展社区团购,向居民销售粮油、牛奶等商品。其中,食用油最高进销差率为105%,牛奶最高进销差价率为9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李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李某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蔬菜。经查,李某从批发商处低价采购蔬菜,并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向周边社区居民销售。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李某大幅抬高蔬菜销售价格。其中,青菜的进货单价为3元/500g,销售单价为10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33%;生姜的进货单价为5元/500g,销售单价为15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00%。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五花肉变夹心肉,赵某某价格欺诈案
4月30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舆情,反映某小区团购的猪五花肉实际并非五花肉。

经查,赵某某作为猪肉供应商,在明知某小区团购的是五花肉的情况下,仍向某肉类经营部以14元/500g的价格购进夹心猪肉等市场价格低于五花肉的其他部位猪肉,并以23元/500g的价格充作五花肉卖给该小区居民,违法所得共计2268元。目前,赵某某已将多收款项全额退还给居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罚款9072元。
案例四:冷鲜肉变冷冻肉,叶垸食品经营部价格欺诈案
4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某小区多位居民的举报线索,反映在社区团购中购买的冷鲜猪肉套餐,实际收到货却为冷冻猪肉。闵行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抽派办案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本次社区团购系由当事人叶垸食品经营部通过团长王某在团购小程序中发起。该“冷鲜猪肉套餐”对外标示为:冷鲜前腿1kg/袋、冷鲜五花肉1kg/袋、冷鲜汤小排1kg/袋、冷鲜大排片1kg/袋。但实际当事人在售的产品均为冷冻猪肉,故意在团购上对外标示成品质与实际不符的“冷鲜”猪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远好综合经营部开展社区团购未明码标价案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远好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建立微信群进行社区团购,每日将销售商品清单拍照发送至微信群内,让小区居民通过群接龙进行购买。但当事人在社区团购微信群中对销售的商品只标注了品名,未标明价格、计价单位等有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告诫:社区团购组织者、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明码标价,守法依规经营。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外加价、
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更扰乱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
近日再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
食品店冒充“清美”
近期,黄浦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反映黄浦区某食品店在某平台经营一家“清美豆制品”店铺,要求核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
经查,当事人未经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擅自使用“清美”名称作为平台内店铺店招,开展经营活动
引人误认为是“清美”商品或者与“清美”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
黄浦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老盛兴汤包馆高价卖菜
近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反映,称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外卖平台上售卖的土豆等蔬菜价格很高。
经查,老盛兴汤包馆番禺路店(番禺路667号)以9.6元/公斤购入土豆,以13元/公斤购入番茄,在外卖平台上分别以26元/公斤和35元/公斤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为170.8%和169.2%,远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团购大米过期
5月1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居民反映,称团购的大米超过保质期
经查,上海某果业有限公司近期取得生活物资保障资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月28日,小区居民以微信群跟团的形式购买当事人销售的“鲍老二香米”(10公斤/袋)。4月30日,消费者收货发现有15袋“鲍老二香米”超过了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保质期为常温下6个月)。
大米是疫情管控期间生活保障重点物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表示,将持续保持监管力度,确保疫情期间重要民生物资、防疫用品的价格平稳和质量安全,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丨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上海市场监管、上观新闻、嘉定、徐汇、黄浦等区市场监管部门
(编辑丨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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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0—24时,上海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27例。其中,浦东新区17例、闵行区15例、黄浦区23例、徐汇区5例、虹口区24例、普陀区2例、静安区35例、宝山区19例、杨浦区34例、嘉定区42例、松江区7例、青浦区1例、崇明区3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896例,其中浦东新区263例、闵行区128例、黄浦区273例、徐汇区88例、普陀区27例、宝山区155例、静安区172例、虹口区79例、杨浦区511例、长宁区59例、嘉定区67例、松江区15例、青浦区19例、崇明区6例、奉贤区1例、金山区1例。关注最新疫情,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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