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复工复产的脚步越来越近,普陀区司法局组织律师团队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遇到的重点法律问题归类、整理成如下《法律指南》,具体分为复工申请篇、规范防疫篇、劳动用工篇、房屋租赁篇、买卖合同篇、律师服务篇六个方面,对当前疫情防控热点问题做出解答,供市民、企业参考使用,为复工复产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编:复工申请篇】
答:整个流程大致分为5步:准备、申请、查验、复工通知、复工复产。企业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对生产经营涉及的生活、人员做充分的准备,编制本企业防控方案,填写复工复产申请表,向所在的园区/街镇提交申请。各园区/街镇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场所分区分类管理情况、企业员工管理情况、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情况、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进行评估,核实情况,直接审批。已通过审核的企业,纳入复工复产企业名录。
后附普陀区“一网通办”助力企业在线申请复工复产专栏
https://m.sohu.com/a/549388953_120119350/?pvid=000115_3w_a&scm=1005.1002.0.0.0
答:为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复工复产企业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市大数据中心在“随申码”页面上线“复工复产人员返岗电子通行证”(简称“复工证”)。
纳入上海市复工复产白名单企业,且所在楼栋7天内无阳性的员工可办理“复工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答:“复工证”集成了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白名单企业证明、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返岗人员联系所在居村委,打开“随申码”,选择“复工证”,即可“亮证”。根据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由居村委核对返岗人员身份证和“复工证”等证明材料后,确认所住楼栋7天内无阳性,现场加做抗原检测阴性即可放行,并做好登记。
答:针对企业货运需求,发放市内和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随申办”上线了电子通行证,便于交管部门实时核验。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区或集团等申请办理市内、市外通行证,经审核在“随申办”上生成车辆电子通行证,实现动态校验个人信息、核酸抗原信息和路线信息等功能,提高查验便利度和增强区域互信。目前,围绕汽车、化工等物流需求高的行业,组成了跨省工作专班;还设立跨省生产物资中转站,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打通区域生产物资运输通道。
答:以企业为单位申请,企业可自行下载并填写《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加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跨省运输。
比如商贸物资和生活物资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承诺书报送至市商务委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须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能源企业按城镇燃气企业和其他能源保供企业分类,分别滚动报送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发改委。
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纳入白名单信息库,白名单动态调整。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编:规范防疫篇】
答:本市已发布《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上海市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疫情防控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责任、入场管理、环境卫生、人员防护、分区管理、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相关行业如有特殊防疫要求从其要求执行。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制定疫情防控和闭环管理方案,坚持人、物、车、环境同防。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二版)》
《上海市商贸企业复工复市疫情防控指南》
答: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如未落实相应的防疫政策,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如未落实相应防疫政策或企业存在防控不力、拒不采取政府要求的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企业如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三编:劳动用工篇】
答:需要,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在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期间,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与职工的三方机制,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但目前政策未明确生活费的具体标准。而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建议上海地区的企业可在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和上海市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0元之间与员工协商确定生活费的具体金额。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
三(四)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部门一般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建议劳动者留存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例如街道、居委会发布的通知等。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当事人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无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仲裁时效或起诉期间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
答: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劳动者未能及时完成符合条件核酸检测,或持有的核酸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劳动者向公司请假去完成核酸检测的,公司可按照事假处理,要求劳动者先前往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再持检测报告返岗。
2、经公司多次告知,劳动者仍不能持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报告返岗,劳动者也不存在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情形,劳动者故意拖延或者有意造成不能返岗的,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处理,按照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若存在欺骗、隐瞒或者核酸检测报告造假而进入公司办公的,则公司可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所以,在此建议劳动者,如若不能持相应核酸检测报告返岗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应及时与公司报备、并协商处理。
【第四编:房屋租赁篇】
答:
(1)承租
国有房屋
用于经营的,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
合理期限内
的租金的,
应予支持
。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

(2)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以协商调解为主;协商不成的,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其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注: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协商调解解决为主;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编:买卖合同篇】
答:结合市高院的答复,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可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则上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
2、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
3、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特别提醒: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规定,市民如发现“社区团购”涉嫌价格违法的,可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1、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问题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答: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问题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答: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答: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第六编:律师服务篇】
区司法局指导区律工委、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为复工复产企业和职工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答:1.“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就疫情相关的企业用工、合同违约、侵权责任、房屋租赁等法律问题,可为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2.“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律师可为复工复产相关企业提供免费一对一“法治体检”服务,将精准法律法规政策“送上门”。
如有各类法律问题,可拨打以下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律师事务所电话:
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13621704742
(翟律师)
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13916076345
(李律师)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
13621891892
(张律师)
北京惠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18516551226
(吕律师)
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
18516510122
(胡律师)
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
18701876936
(黄律师)
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13801850517
(李律师)
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13817609760
(胡律师)
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可以将涉企纠纷纳入律师调解工作中,为双方企业开展第三方调解工作,节省企业的时间、经济成本。
答:有法律咨询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上海法网以及“12348”上海法网APP进行免费、及时的法律咨询。
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法援骨干律师全程参与复工复产企业 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前置调解工作,快速介入争议调处疏导工作,切实帮助复工企业稳定在岗职工。
资料: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编辑:黄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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