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紀念晚清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先生(1840-1913)逝世一〇九週年
文 | 孙家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截至目前,中外學界關於沈家本的研究成果不下數千種,作為針對某一歷史人物的專題研究而言,成績可謂不俗。此前曾有學者認為,這種「箭垛式」研究存在很大局限,有形無形之中會影響我們對於廣闊歷史的縱深考察,但絕不意味著我們對於一些處於「箭垛」核心的歷史人物研究成果已經足夠。事實可能恰恰相反,由於我們對於「箭垛式」人物的研究並不充分,因而制約了我們對於彼時歷史人物事件的整體認知和宏觀把握。不可否認,目前業已積累的數千種研究成果,於沈氏生平事業、精神世界的探索研究仍存較大空間,與其在中國近現代法律歷史上的卓越地位和深遠影響相比,殊難匹配。
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大致來自三個方面:其一,關於沈家本的歷史文獻資料長期處於不完整、不連續狀態,甚至直到今天尚不存在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沈家本全集」或「史料長編」。因此,欲圖窮盡關於沈家本的各類歷史文獻,也只能期諸未來,或順其自然,根據個人興趣、能力和努力程度,做到力所能及而已。其二,目前已經整理出版的關於沈家本的各類歷史文獻,不僅不夠全面,編校質量亦參差不齊;更為要緊的,相關文獻的研究解讀遠非透徹。即如其中經常出現的一些律學專業術語,對於當下很多學者來說,仍屬攔路猛虎,只能有意無意地視而不見,或避之唯恐不及。其三,正如學者所批評的那樣,盡管此前研究的視角、涉及的領域相當多元,但對沈家本同一時代或較早時期中國法律學術及相關人物史事的爬梳研究殊為有限,以致在很多人看來,晚清法律歷史天空中僅有那麽幾顆璀璨的大星,此外基本漆黑一片。至於晚清律學在法律改革前後的發展狀況,沈家本與晚清律學和新法學人物之間的社會關、知識互動,及其在於晚清法律改革過程中的複雜影響,大都屬於認知上的空白。一言以蔽之,以往關於沈家本的研究成果中所呈現出來的普遍問題,很大程度上是歷史文獻的整理研究不夠所導致的。
图 | 沈家本手稿五種》,五冊一函,浙江杭州華寶齋書社影印出版,湖州市沈家本研究院發行,二〇二二年六月
職是之故,浙江湖州沈家本研究院經徵得沈厚鐸教授同意,從其珍藏數十年的沈家本手稿中特別甄選具有代表性且相對完整的五種,以《沈家本手稿五種》之名匯輯刊行,希望能為專業學術研究者和廣大文史愛好者提供研讀便利,裨廣流傳。下面,謹將各稿內容略加簡介,聊作導引。
(一)《晉書五行刑法二校語》一卷
顧名思義,該手稿是沈氏在研讀《晉書》「五行」和「刑法」過程中留下的校正式批語。考諸《沈家本日記》,沈氏自光緒元年(1875)二月十七日至光緒五年(1879)閏三月十一日,以朝代為序先後校讀「前四史」(《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隨手加以筆記,積累了大量批校之語。然而此後一段時間,沈氏並未繼續從事校史工作,而是出於刑部工作需要,改為全面校讀《大清律例》,持續月余,並自同年十月初十日開始撰寫另外一部書稿——《說文引經異同》,至光緒七年(1881)八月初九日該書正式脫稿。此後(現存)日記中,並未見有沈氏校讀《晉書》的具體記因而從時間上推斷,本冊稿本之寫作肯定在光緒五年閏三月之後。另從此稿筆跡來看,彼時沈氏書法已臻成熟,略顯老辣,故而筆者傾向認為該書沈氏晚年所作,甚至不排除創作於其主持晚清法律改革過程之中。
通觀該稿,可知沈氏采用互校的《晉書》版本主要有以下六種:「鍾本」(明末鍾人傑刊本)、「閣本」(明崇禎毛晉汲古閣刊本)、「南監本」(明清南京國子監遞修本)、「北監本」(明萬曆北京國子監校刻本)、「周本」(明萬曆周若年、丁孟嘉刊本)和「官本」(似應作「殿本」,即清乾隆四年武英殿刊本)。同時,藉以參考校正的書籍,至少包括:《史記》《漢書》《後漢書》《隋書》《說文解字》《京房易傳》《初學記》《文獻通考》《通》《通典》《唐六典》《玉海》《太平覽》《唐律疏議》等十數種之多。從其行文來看,沈氏對於《晉書》「五刑」和「刑法」二諸本之異同,逐字逐句進行了詳晰辨別,並提出個人見解,匡謬正誤,足徵沈氏研讀之精、考察之細,同時反映出傳統律學的研究蘄向,其實和經史之學本無二致。
(二)《敘雪堂故事》《敘雪堂故事刪》各一卷
此二種手稿沈氏集中輯的清代秋審文獻。沈氏作為秋曹老手,不僅熟於秋審司法實踐,更對秋審度具有精湛研究,兼以稿中抄部分資料頗為罕見,故其對於研究清代秋審度極富參考價值。
清代秋審專為覆核死刑監候案件而設,程序繁,儀式隆重,素有「秋讞大典」之稱,為王朝刑事司法審判度的重要一環,動輒關罪犯生死,同時作為中國古代獨樹一幟的度設計,長期受到國際法律史學界的廣泛關註。沈家本在這兩部手稿中利用《大清會典(事例)》和刑部公牘,對於秋審司法的度設計和運作實施進行了統化梳理,不僅收相關規章度、操作規程及其變化沿革,乃至對於若年份的秋審人數作了細致統計,並抄數量不菲的秋審疑難案件,以備參考。
《敘雪堂故事》中抄的秋審文獻,起自順治,終於道光,而以乾隆、嘉慶二朝秋審度更新完善時期的相關內容占絕對多數。《敘雪堂故事刪》始自乾隆,亦以乾嘉時期為主,但該稿中最晚出的一則材料,是關於光緒八年(1882)秋審三起復仇案件的簡短記據此推測兩稿完成時間,似乎《敘雪堂故事》在先,《敘雪堂故事刪》在後。然從兩部手稿筆跡來看,《敘雪堂故事刪》前面部分內容的書寫風格,卻與《敘雪堂故事》的部分內容相當一致。故而筆者認為,根據現有資料,兩稿成書先後實難給出絕對定論,容或二稿皆為沈氏陸續抄輯而成,乃於裝訂成冊時重新進行內容分類,以致二稿內容在形成時間上有先有後,參差不齊。
此外,沈氏在繼承家學和借力同僚的基礎上,撰有十卷本《秋讞須知》,亦屬生前未刊稿本,卷帙更形龐大,對於研究清代秋審——尤其秋審文牘之寫作堪稱經典,很值得與上述二稿參考研讀。
(三)《戊戌日記》一卷
據《沈家本未刻書集纂補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可知,現存沈家本日記既不連續,亦不完整。若將每一年視作一卷,自豐十一年(1861)至同治五年(1866),共存六卷;同治十年(1871)至光緒九年(1883),存十三卷;光緒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四年,中華民國元年(1912),各一卷。現存全部日記,總計不過二十五卷。其間缺少者,同治六年至同治九年、光緒十年至光緒十五年、光緒十八年、光緒二十一至二十三年、光緒二十五年至宣統三年,實不在少數。尤其晚清十年法律改革(1902-1911)時期的沈氏日記,至今散佚不見,誠為一大憾事。而且,現存某些年份的日記亦非完璧,往往有頭沒尾。如:同治二年(1863)日記僅記載至十一月初八日,同治三年日記僅至三月初九日,同治五年日記僅至五月初五日(端午節),光緒十七年(1891)日記僅至十二月初二日,光緒十九年日記僅至十一月十七日,光緒二十年日記僅至九月廿九日。
在有幸保存至今的二十五卷沈氏日記中,《戊戌日記》特別值得註意。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一、與其他年份日記相比,唯獨《戊戌日記》為沈氏親筆手書,現存其他年份日記均為他人抄——想必亦由沈氏手書日記抄而成,但其間是否經過刪改,不得而知。二、《戊戌日記》記生成之年(1898),沈家本正在保定知府任上,當年不僅發生了著名的「戊戌變法」,而在隨後的「戊戌政變」中,沈氏科舉同年、刑部同事劉光第作為「六君子」之一血染菜市口。更為重要的是,當年發生在保定北關的教案(實為甘軍滋事),直接影響到兩年後「庚子事變」中沈家本的悲慘遭遇,險些導致其刑場喪命。在此劫難之後,沈氏九死一生,獲得朝廷簡命,主持法律改革,由此開啟了中國法律歷史的新篇章。所以說,《戊戌日記》及光緒戊戌年沈氏經歷之種種,看似獨立或者偶然,實則關聯諸多重大歷史事件。此種「大事因緣」,不可不察。
(四)《歷代刑官考》一卷
與其他四種手稿相比,《歷代刑官考》在沈氏生前即已成書。據《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該書正式刊本卷首有吳廷燮《歷代刑官考敘》、沈家本《歷代刑官考自敘》各一篇,分別作於宣統元年(1909)七月和同年仲秋。正式刊本分上、下兩卷,現存稿本卷首則標作「歷代刑官考卷一」。由此推測,沈氏撰寫此書之始似乎未明確以兩卷為限,很可能是在完稿之後,方決定將之為上、下兩卷。
現存《歷代刑官考》稿本僅為「卷一」,即正式刊本之上卷,且有相當殘損。刊本起首處,自「時五方名官乎」至「秋官為金正,冬官為水」,共三百二十四字,在稿本中缺失不見,取而代之的是他人抄的兩頁楷書文字——經閱讀鑒識,似抄自薛允升的名著《讀例存疑》,末尾附有沈氏按語,亦殘缺不全。另外,該卷末尾自「大理寺正監評」至結束,復缺少八十一字。與上合計,該卷稿本與正式刊本相比,首尾共缺失四百零五字。
在吳廷燮的敘文中,對於沈氏律學成就極力表揚。其言曰:「我吳興侍郎,博綜古今,貫賅裔夏。漢晉律篇,三十五部,蔡荀官名,一百余家,擷菁英,並勞纂述。三通所列,廿史所詳,明是別非,鉤玄提要,聿成巨,嘉惠來茲。是宜明法之科,著為讀本,救時之,人手一編。沈家本則於自敘中交代該書寫作緣起,「刑官之,新舊大相徑庭,其關乎他日之政治者,得失是非,正非一言所可罄也。因述歷代刑官之,粗加考論,輯為二卷,得失是非,大略可睹矣。」不僅如此,沈氏將刑官度變遷提升到治道層面,認為:「古者士之仕也,以行道也,故為貧而仕者,必辭尊居卑,辭富居貧。……自此義不明,而急流競進,利為心,用不必才,官失其守,此治道之所以日衰也,良可慨矣!
由此可見,沈氏撰寫該書之目的,不僅在於考古,更在於鑒今,不僅在於以傳統律學方法清中國古代刑官度演變歷史,更在於揭示古今治道變遷之深層邏輯。換言之,沈氏《歷代刑官考》之作,既有歷史內容之精微考察,亦充滿深切的社會關懷和拳拳報國之心。有鑒於此,讀者在翻閱此稿過程中,亦當從發現法律歷史演變規律的角度進行體悟,絕不可將之簡單視作一堆「故紙」。
最後,關於沈家本的生平著述有必要多說幾句。
其一,目前已知和已刊沈氏著作,涉及小學、音韻、經學、史學、律學,並旁及讀書劄記、司法公牘、散佚抄本、日記詩文等領域,體龐大,內容宏富。因而,值得我們從多學科的角度,對沈氏著述進行全面整理研究。然於相對專業的中國法律歷史而言,沈家本畢竟是晚清中華法律新陳代謝過程中承先啟後的關鍵人物,故而兼顧其法學(律學)以外著述同時,仍應將研究重點集中在沈氏對於中華法的更新再造上面。尤其沈家本作為學養深厚的傳統律學名家,如何敞開懷抱大力吸收域外法律法學新知,又如何不畏清議、竭盡所能地貫通古今中西,這些都是解釋晚清法律改革諸多謎題過程中繞不過去的認知門檻。
其二,雖然沈家本早就開始其各類著述實踐,但其法學(律學)方面的作品集中生發於晚清法律改革時期。我們從中可以發現,長期以來沈氏的傳統律學和經史研讀實踐,為這一時期律學創作的噴湧勃發提供了堅實的學術基礎。另方面,沈氏與他的前輩和大多數同輩一樣,其律學研究往往以大量且親身參與的司法實踐為源頭活水,並在研究創作過程中具有鮮明的現實關懷和功能導向,體現出傳統知識分子一貫強調的學以致用、利濟天下的經世情懷。但與當下某些同樣標榜「學以致用」者所不同的是,晚清沈家本在接受修律任命之前,長期從事著傳統的律學研究和舊式司法實踐,充滿了對於「茫茫舊山河」的感慨和眷念,早就樹立起法律救國的宏願。易言之,學術為本,應用為末。如果我們無法理解晚清法律改革之前沈氏深厚律學修養的形成過程,及其所代表的傳統律學品格、律學知識體,便無法真正理解沈氏在晚清法律改革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想。
另從沈家本的人生經歷來看,盡管其困於場屋二十余年,長期以額外司員身份在刑部浮沈,可謂天久不遂人意,但其並未就此消沈,而是潛心研究,在長官同僚的磋磨鼓勵下,默默從事傳統律學研究,參與各類司法實踐。而在其經歷庚子國變,親眼目睹長官和同僚被聯軍砍下頭顱,以劫後余生主持法律改革,終於在其人生最後十余年間大放異彩。因而可以說,沈家本是時代的幸運兒,最終受到了天意眷顧,賦予他經世救國的歷史機遇,但這份幸運顯然是以其多年的法律學術積累為基礎的。在其去世後,著作雖經散佚,但似有神靈護佑,終有若干遺稿長存天壤,留供今人瞻仰閱讀,則是另外一種幸運。至於我等後學晚輩,能於沈氏辭世百余年後,親見其手澤,雖屬斷簡殘篇,無疑也是幸運的。
孫家紅
壬寅正月初八於京西寄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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