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
强化对民生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以及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外加价
等价格违法行为
昨天(4月28日)

最新一批违法典型案例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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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问题产品均已立案调查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多起居民投诉,反映闵行区江川街道发放的保供物资中酱鸭存在两个生产日期、白砂糖为三无产品,宝山区顾村镇发放的保供物资中“苏星四季”大米存在异味。
小坊此前也报道过该问题大米(戳下图回顾↓)
● 经查,当事人在接到闵行区江川街道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义乌市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该批酱鸭标注保质期为10天。部分酱鸭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在产品真空包装封口处钢印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
● 同时,当事人向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500g预包装白砂糖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等内容。
● 另查,当事人在接到宝山区顾村镇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淮安谷丰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星四季”大米。该批“苏星四季”品牌大米,无法提供品牌方苏粮集团授权证明材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针对居民反映的该批大米存在异味的问题,已采样进行送检。
据查,上述问题酱鸭、白砂糖、大米的供应商均为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目前,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均已立案调查,将按照从快从严的工作要求,依法严查重处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调查发现,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9日,主要从事食品流通、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此次疫情前,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已存在违法问题。
2019年6月3日,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曾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自2017年9月开业起,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卖场的门店店招、门店内部装饰、购物袋和购物小票上擅自使用与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近似的标识“百联吉买盛 BLGMS”至2018年7月案发,当事人的营业收入共计370.79万元。案发后,当事人停用了“百联吉买盛 BLGMS”标识。
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在其小区组织的社区团购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组织猪肉制品(含五花肉、猪腿肉、猪小排各1公斤)团购时,明示每份价格159元,团购数量200份。当事人与上家供货者约定从货款中计提3200元作为返利。
货物运至小区后,当事人向司机支付800元运费后,又向团购者加收每份30元的运输费,共计6000元,致使每份猪肉制品单价上调为1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哄抬大米价格被罚万余元
近日,有消费者举报,刘某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大米,涉嫌哄抬价格。经查,当事人作为社区团购“团长”建立了微信群,向小区居民销售大米。当事人以87元/袋的价格购入10kg规格的大米,随后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退款2128.50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642.50元。
刘某高价销售大米 
1000克年糕只有850克
市场监管部门接市民举报,前往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徐某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年糕、可乐、雪碧等商品。其中,年糕以28.8元/根(约1000克)进行价格公示,但现场对该批次库存年糕称重,每根重量都在850克左右。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标示商品的规格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1000克年糕只有850克
私自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
康桥镇网络监控发现,辖区内一空置大型停车场内,停放近50辆装载蔬菜、水果、肉鱼等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有大量人员聚集,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前往检查。

经查,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唐某私自将此停车场作为大型运输车辆的停放点,在现场未标明相关服务价格的情况下,收取停车费,并造成了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私自收取停车费,并不明码标价
团购蔬果套餐不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位于闵行区七宝镇的郡悦超市进行检查。经查,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套餐信息图片开展社区团购,图片上只有蔬菜水果摆样以及“188套餐”“128套餐A”“10斤A套餐128”“68套餐10斤A套餐”“68套餐10斤B套餐”等字样,没有标示蔬菜水果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来源:新闻坊综合上海市场监管、上观新闻(作者:陈玺撼)
编辑:李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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