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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一名男子在校攻读硕士研究生时,通过微信招嫖到酒店嫖娼,用手机拍摄现场不雅视频,还打耳光掐脖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事后抢走对方数千元嫖资,还踹门入室实施盗窃,最终被判刑14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他的“三宗罪”。
这名男子叫袁松(化名),今年26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案发时在苏州某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有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其披露称,2018年10月19日凌晨,正在读硕士研究生的袁松在微信上与他人联系好以2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后,与女子王某在苏州城北东路一酒店见面。
当天凌晨2时左右,两人来到姑苏区桐泾北路该酒店一房间里,袁松将王某手机抢去强行关机,将2500元交给她后开始发生关系。
在此过程中,袁松将安全套拿掉,于是王某拒绝与他发生关系,他遂以被子蒙头方式迫使王某继续发生关系。

刑事判决书。
当天上午11:30至12时左右,袁松持手机现场拍摄不雅视频时,遭王某拒绝,并拒绝与他发生关系,这时袁松遂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的手段迫使她就范,同时持手机不断拍摄。
事发后,王某称,当天凌晨,她经中间人介绍至该酒店,与一穿黑衣的男子(即袁松)卖淫嫖娼,约定价格为2500元包夜再加200元车费,来到酒店后,因手机被袁松拿走,她感到不安全不想做了,但对方表示等做完了会将手机归还给她,她同意继续做,后来发生争执时,对方用被子蒙她的头并压住,她被压了好一会儿,感觉快要断气了,怕被闷死只能同意。做完后,对方不让她离开,她想到差点被闷死,没敢说要走。
到了清晨5点左右,她想找机会逃走,但对方总跟着她,还将手机放在枕头套里,至其无法离开。
她说,醒来后,对方又要求与她发生关系,期间拿出手机录视频,她不同意,对方把手机放下后,不停扇她耳光,她一有反抗对方就很重地扇她耳光,被打得头脑一片空白很害怕,她想用床头柜上的座机打服务台电话,两次都被他抢去,后来他还把电话线给拔了。
她听到外面有人在说话,便呼喊“救命”,他就把电视机音量调高,还把内裤塞在她嘴里,让她发不出声音,同时还强行与她又发生关系,一边录视频,还扇耳光,她被打得受不了想起身离开,被硬拉回去,结束时他还抢她的身份证看,被夺回。从房间出来下楼后,她曾经有求救的想法,但考虑到自身有违法行为,担心被处罚就放弃了。

网图/图文无关

袁松则称,当晚他先将200元转给了王某,进入酒店后他怕对方玩仙人跳,就要求都把手机放在桌子上,后来他把手机拿过来想拍视频,她便抢过去放在床边,后来他打了她十来个耳光,打过之后她一直喊疼,他不想让她喊,就把她的内裤塞进她嘴里。退房后,当天中午12:30左右,她开车离开了。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8年10月22日晚上8时左右,袁松在苏州一舞厅搭识女子张某后,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大约40分钟后两人来到姑苏区城北东路一酒店房间内,他将3000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发生关系,期间又发生打耳光、拍视频等情形,迫使张某继续与他发生关系。
直至10月23日下午2:40左右退房前,袁松多次以这样的方式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事后,张某称,袁松趁她接电话时,抢走她的手机并挂机,她想夺回却被对方翻身骑在身上打耳光,随后他用双手压住她的双手,她在床上挣扎、反抗,但没有成功。他又打她耳光,还说让她不要动,乖乖听话就不打。他用这个姿势压住她身体和双手很久,放开后又要和她发生关系,还两手轮流扇她耳光,她被打得头昏脑涨,他拿出手机拍不雅视频,她说不能拍并伸手挡镜头,他拨开她的手扇她耳光,并威胁不让拍就打,她很害怕只能答应,但要求不要拍她的脸。
她说,他趁她洗澡时将她手机、钱包藏起来,她讨要时,他不耐烦地又扇她耳光,打完之后又强迫与她发生关系,因她用手遮挡拍视频,又被扇耳光。在他睡觉时,她想逃跑,但一方面手机、钱包被藏起来找不到,另一方面衣服在他身边,怕穿衣时惊醒他,就没敢跑。
他睡醒后在沙发上盘腿坐着,要她穿着舞厅工作的吊带裙跪在他面前,还让她做一些动作,她不同意,又被打了两耳光,只能敷衍给他做了一遍。当天下午,他才让她离开,她想报警,但考虑到报警后自己要受到处罚,事情还会被家里人知道,也担心被拍的视频会被对方放到网上,就没有报警。
法院还查明,2018年10月25日晚上,袁松又在一舞厅搭识女子汪某,谈好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晚9时左右,两人又来到该酒店发生关系,在袁松持手机拍摄视频时,汪某拒绝,袁松遂打她耳光。后来,袁松又要她拍摄脱衣服视频,她拒绝后,他将她压在床上连续扇耳光。
2018年10月26日13:30左右,双方离开该酒店后,汪某打电话报警称被强奸。
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系此前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的男子袁松,便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网图/图文无关

原来,2018年9月16日晚上,袁松来到苏州市姑苏区某地,以踹门入室手段窃得5960元、购物卡2张(余额519.34元)、家乐福购物卡1张(余额500元)、当事人唐某的身份证1张等物品,盗窃数额合计价值6979.34元。
他被抓获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并发还给事主唐某。
这次接警后,2018年10月30日,袁松被刑拘。
警方调查发现,袁松当初还将女子王某包内的2500元嫖资劫走,同时还将汪某包内的3000元嫖资及她自己的200余元现金劫走,他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案发后,警方从袁松处扣押赃款3400元。
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指控袁松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5月8日,该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分3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该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6月5日恢复审理。
那么,袁松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袁松及其辩护人认为,他与3名女子均系正常的卖淫嫖娼行为,他手机视频中反映的打耳光、塞内裤等行为均系他为了寻求性刺激,拍摄视频是为了自己欣赏,即使她们不同意拍摄视频,不代表她们不同意与他发生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该案的背景确实存在卖淫嫖娼关系,3名女子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最初她们基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与袁松发生关系均系自愿,而接下来袁松的行为则改变了原本正常的卖淫嫖娼关系。这3起案件具有高度相似性,即袁松在正常卖淫嫖娼过程中,要求3人满足他特殊癖好,在遭拒绝后,他即以语言威胁、蒙头、扇耳光等手段,迫使她们与他继续发生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2020年6月12日,法官一审宣判称,袁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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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12309检察网)

资料图

案件经过:
1992年出生的女子杨某,原本是农村出来的清纯姑娘,揣着梦想来得了福州市,成为了进厂打工的流水线女工。
但是现实并没有她所想象的那样,工厂的工作非常的辛苦,每天工作时间都长达11-14小时,高强度的工作让她娇小的身躯无法承受,但是自己是初中文化,没有一技之长,眼前只能干最累的消耗体力的工作。
直到有一天与她同时进厂的女同事悄悄找到她,声称有快速赚钱的路子告诉她,可以一起干,杨某得知女同事所说来钱快的行当竟然是当“失足女”卖身,本来思想保守的她当初就拒绝了。
难怪同事三天五头都请假,只要累了就不干,并且穿衣打扮也越来越舍得花钱,不干活也把日子过得很是滋润,但杨某想要自己出卖身体实在难以接受。
但过了段时间,每天累得精疲力尽的杨某看着女同事哼着小曲快活地在自己眼前晃悠,想着这起早贪黑地不就是为挣钱吗?如果没有钱,一个人的尊严何在?一个人的青春也有限,何必太纠结那些虚无的事情呢?
她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在同事的怂恿之下也走上了失足女的道路。
杨某长相甜美,在各种交友软件,短视频平台玩得如鱼得水,很多男性都看上她,为了能一吻芳泽不惜每次花上1000-5000元不等的价格对其进行“包夜”服务。
但是杨某的贪婪却越来越难以满足,她觉得光靠出卖身体也赚不了多少钱,竟然盯上了客户的支付宝账户。
她每次与客人达成“包夜”服务,趁客人入睡后,偷偷拿起客人的手机打开支付宝,查看里面的余额,偷偷转走部分金额,她觉得转走的数额只要不大,客人即使发现也会为了避免嫖娼行为暴露而放弃报案。
果然经过多次都实施行动,多个客人事后都没有任何反应,也许真如杨某所预料的一样,都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有了前几次的经验,杨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偷转客人的支付宝竟然如同着了魔一样,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真的是欲壑难,随着胆量的增大,每次偷转的金额也从开始的三两百元发展到最终直接转走13000元导致事发,而在这之前她根本意识不到这是在自掘坟墓。

资料图

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贪婪最终触碰到了他人的底线,最终事先身陷囹圄。
案发当天,杨某再次在某交友平台结识男子王某,并与王某达成1500元的价格进行“包夜”服务,当天晚上两人发生性关系后,王某经过一番折腾后满足地熟睡过去,而这时杨某看王某还没有付款的意思,于是拿起王某的手机要自己动手付款,而鬼迷心窍的杨某如同着了魔一样,控制不住又把手伸向了王某的手机,转向打开了王某的支付宝。
王某的支付宝和其他人设置的一样,都是直接点开就自动登陆上去,这时的杨某看到王某支付宝上的金额贪欲顿生,直接打开了支付宝的扫码付款功能,将13000元直接扫到了她的朋友张某的支付账户上去(这一回她留了一个心眼,感觉这次的金额比以往都大,扫到朋友的支付宝上,她觉得王某发现也不知道是她所为)。
但是事情并不像她所想像的那样发展,王某睡来后无意中要使用支付宝账户,当场发现里面不见了13000元,他立马明白是杨某所为,但杨某当场否认。
王某也不顾自己此时是嫖娼行为,也顾不上影响,还是13000元要紧,要知道这可是辛苦钱呀,大不了进去蹲几天!就这样王某直接报了警,杨某与王某一起被带回了派出所。
最终两人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拘留10日并处罚金,而杨某刚从拘留所出来,又被以涉嫌盗窃被提起公诉,最终面临判处两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资料图

那么,杨某的判决法律依据又是如何的呢?本案存在哪些有争议的地方?杨某与王某的关系是卖淫嫖娼关系,其金钱交易都是建立在性交易上面,为何杨某的行为又是涉嫌盗窃呢?
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嫖娼不是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进行处罚,男女双方进行卖淫嫖娼,双方都要接受处罚,一般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行政拘留5日-15日的处罚,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本案中,两人已经完成交易,且发生了关系,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双方都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而杨某随后的行为却非常严重,已经涉嫌犯罪,最终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且罪名成立,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的处罚。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杨某的涉案法律依据。
盗窃罪的法律解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关键点就是在这个“窃”字,也就是“偷”,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转移,占为已有,其实是财物的物理位置发生了转移,但是它的所有权却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归被害人所有,而这种行为就是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事实:回到本案,杨某与王某约定以1500元进行交易,发生关系后王某还没有付款,杨某于是主动拿起王某的手机要自己付款,却把手伸向了王某的支付宝,除了转走约定的1500元外还直接转走了13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此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表面看来像是杨某与王某的交易的钱财往来,但细究其本质却并非如此。
本案中所涉及的金额应当分为两份,一份是约定的1500元,另一份是杨某转走的13000元,虽然杨某与王某的交易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这1500元是居于双方的自愿原则,因此杨某转走1500元并不构成盗窃,这是王某认同的,也就是说这1500元并不出于杨某的故意占有意思表示。
但是转走的13000元却完全不同!此金额远超过双方约定的金额。
13000元的所有权一直都是由王某所有,杨某对这笔账进行转移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归属的属性,虽然款项已转走,但其所有权并不能成变杨某所有,因此这笔款项的支配权依然是王某所有。
并且杨某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并在被害人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因此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盗窃罪名成立。
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为:
1、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以上;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数额巨大:30000元-100000元以上;量刑: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0元以上;量刑: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
当然这只是刚达到最低档次数额并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的量刑标准,比如有前科再犯,目标群体是弱势群体,入室,等等。
而经杨某交待,在这之次存在几次的盗窃行为,但都是数额在200-300元左右,多次累积,数额超过“数额较大”,但又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属于累犯,有量刑从重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良好把所得13000元如数归还于王某并取得了谅解,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量刑会考虑在两年-三年之间考量。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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