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3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5月12日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完善科创板交易制度,促进科创板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试点规定。

第二条  本试点规定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法》、本试点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为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报价等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 市交易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 12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100 亿元;
(三)最近 3 年分类评级在 A 类 A 级(含)以上;
(四)最近 18 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 专业能力;
(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 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八)公司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司最近 1 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 易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建设、 风控措施、业务准备等内容;
(四)负责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风险官和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相 关文件,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 技术系统测试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试点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 交易业务,履行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 价等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 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 股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报价决策与授权机制、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监测指标, 做好业务风险防控,确保做市交易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 隔离,防止信息的不当流动和滥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额占比控制、反向交易金额占比和撤单占比监控、 委托价格限制、股价异常波动处理等措施,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账户,并遵守各项交易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的标准,计算、填报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妥善处理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 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月度报告和季度压力测试 报告;
(二)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廉洁从 业管理机制,完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反洗钱制度,提升 防范不当利益输送和反洗钱能力。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 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行自律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明确有关交 易安排、交易监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试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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