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宁夏石嘴山。河滨交警大队民警经过4天的缜密摸排,在惠农区新110国道将驾驶套牌牵引车的杨某某查获。
案情回顾
5月9日,石嘴山市交警分局指挥中心在巡查时,发现1辆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ST197涉嫌套牌,系统显示原车为蓝色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而这辆红色半挂牵引车在惠农河滨工业园区有行驶轨迹并且有交通违法未处理。指挥中心随即指令河滨交警大队立案查处。
大队立即安排警力对该车的行驶轨迹进行综合研判。民警从车辆出现的路段周边道路进行了摸排,但没有发现套牌车。之后4天,民警持续进行跟踪监控,5月13日12时50分,又发现红色半挂牵引车出现。民警锁定该车正在惠农区新110国道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于是迅速拦截,最终在兴惠路与新110国道交叉路口拦截该车。
民警来到该车驾驶员杨某某面前时,杨某某正埋头在车头处更换车牌。民警当场查获鲁HST197车牌,并通过特征对比和车辆识别代码查询,确认该车就是那辆红色违法牵引车。
经查,杨某某驾驶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号为宁B75XXX,为逃避交通违法行为,杨某某自作聪明,驾车上路时,把鲁HST197车牌往原车牌上一插后用夹子夹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同时扣留违法车辆,收缴套用车牌。
普法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宁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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