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利·波特”施展“魔法”,一卷讲透普通法的前世今生。
国内图书市场鲜见的原汁原味梳理普通法历史的通识类读物!
本书是一部以普通法为“主角”的传记。
普通法犹如英国政体的脊梁。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因普通法而强大,而普通法亦被视为“英国对于人类文明的主要贡献之一”。从诺曼征服之前,到金雀花王朝和都铎王朝的逐步发展成熟,直至光荣革命之后,普通法走过的历程串联起了整部英国史。它犹如一个鲜活的生命体,源于特定历史文化的孕育,经由波折不断的青葱岁月,终于呈现出今日的成熟从容。
作 者 | 燕大元照
来 源 | 燕大元照
一天,英国广播公司(BBC)找到我,希望我像其他律师那样,在电视上做一档节目,谈一谈英格兰的法律历史。
他们把节目取名叫《奇怪案例》,但当时我对这档节目要讲些什么内容毫无头绪,于是便开始努力地补课。
在补课过程中,我逐渐意识到,法律的历史故事应当被更多的人了解和熟悉。
为了翻越法律枯燥的知识壁垒,需要一部简明扼要、生动有趣、摒弃拗口术语同时又涵盖关键知识的法律史。
这本书就是这种尝试的成果:它没有前无古人的创新,但为讲述法律史提供了新的角度和路径;它将前人成果蒸馏浓缩,供给受过教育的普通人。
这种类型的法律史并不常见。
它无疑是一篇对普通法制度的颂词,但也不乏说理辨析。同时,那些不吝褒奖的赞扬辞藻,在涉及公法领域时,似乎更像一曲挽歌。
英格兰是受法律规制的国家:议会制定法律、法院执行并解释法律、公民作为整体遵守法律。
人们追求的是正义:它超越了法律刻板文字构成的坚硬外壳;它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由赋予众望、无所畏惧地捍卫法律和权利的法官,和那些独立、按照自身判断作出裁定的陪审员们落到实处。
英格兰的法律、司法程序、司法体系、陪审团制度,以及对法治下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了认可。
英格兰的“普通法”一点都不普通,这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与议会立法不同,普通法的法律并不是由普通民众或者社区创造的,而是由国王及其司法机关制定的;第二,普通法制度绝不“普遍”,相反,它的起源和发展都是独一无二的。
当然,这套制度虽然产生于英格兰,但并非与世隔绝———就像它在欧洲大陆的强大对手罗马法或大陆法一样,它起初通过帝国及其殖民手段,尔后又因其内在优势逐渐扩散到全世界。
这本身就体现了它内在的规律。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设计之初用以限制血亲复仇、解决土地争端,并为早期定居的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殖民者划定基本规则的制度,如何一步步发展为也许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法律体系的故事。
英格兰普通法的源头可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发端于这座岛屿的海边。
虽然日耳曼和北欧的实践在早期曾对普通法有一定影响,但它本身与罗马法或大陆法相交甚少。
英格兰位于欧洲的边缘,但毕竟是独立的岛屿;尽管被一批又一批欧洲大陆人占据,但一直保持和延续了与欧洲大陆的分隔。
无论是好是坏,英格兰的普通法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甚为普通,但在欧洲大陆并非如此。
得益于它的公平公正、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将制度化的程序和遵循先例的原则相结合,以及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和普通大众通过陪审员制度的共同积极参与,普通法成为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的榜样。
普通法在英国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从未将已经定型的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在整个国家。
相反,普通法产生于本地习俗,由国王和法官将其逐渐锻造为国家法律,在共识和强制的基础上树立了权威,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漫长时间里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且在此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复杂。
可以说,普通法的本质是保守而非革命的。
它总是回望旧有的习俗,依靠已有的案例作为锚点,向先人的智慧致以敬意,并用其解决当下的问题。
法律这个单词的两个含义都很重要。但对于英格兰社会,法治的理念才是根本。
法治像血管一样贯穿了整个国家叙事。
它生命力强大且适应力强———当然,这更像是不得已而进化出的能力,因为自中世纪以来,普通法从未缺乏对手,不得不持续面对各种挑战。
1470年,凯茨比高级律师宣称普通法自创世以来就一直存在。这当然是夸张的说法。
十七世纪时,出于政治目的,议员和律师将普通法描述为自“诺曼枷锁”前便已存在的一套制度,而不是由当下王朝所创造,希望借此古老传统维护普通法的地位。
实际上,英格兰普通法的基本元素可以上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君权能动主义阶段。
到十二世纪时,再由君主将零散的元素锻造成一套强大的司法中央集权制度。
这套皇家司法制度发展出一套能在整个英格兰普遍适用的规则,与五花八门的地方习俗并不完全一致。
至此,普通法意味着“一套国王的法庭制定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自由民众,在民事程序中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则强制适用”。
这套统一法律制度的诞生远早于欧洲其他任何国家。
背后的原因,或许是由于在公元1000年至1200年这段关键时期,英格兰国王的权力远远大过欧洲其他国家的同行。一个小岛加一个强力君主,决定了普通法能够得以施行。
有观点认为,普通法制度“不仅是英格兰的荣耀之一,甚至是中世纪最重要的遗产”。
赞颂者们还用了各种各样的比喻来赞美普通法:一条众多溪流汇聚而成的江河;一棵根深叶茂的巨树;一座肥沃多产的花园……但有一个比喻更加贴切:普通法最初由王室孕育和抚养,但到了十七世纪,这位王室的后代像俄狄浦斯一样拥有了压制生父的能力,并最终成为弑君者。
此后,普通法与它的继父之间保持了一种牢骚不断的关系。而这位继父就是君权衣钵的继承者——议会。
土地法、合同法或侵权法这样的主题和领域都非常重要,但这本书不可能面面俱到。
我在本书中会将注意力集中于与宪法、刑事法理学和公民自由领域相关的法律演化、案例及其特色。
我会按照年代详略得当地讲述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至1215年的法律创制和发展。
然后按照主题去介绍普通法此后的变化和挣扎,其中包括十七世纪那些重大的宪法冲突、兴盛的辩护制度、杰出的法律实践者以及与蓄奴、癫狂、淫秽和司法不公相关的奇怪案例。
最后,我会将目光延伸到国际舞台,关注战犯审判、人权保护等主题,与强制道德主义、国家紧急状况、对恐怖主义的过激反应等威胁法治与自由的问题并列讨论。
本书的总结部分将会涉及这套制度(尤其在刑事司法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普通法”一词在历史上有过许多含义。
最初,由于基督教在不同地区的习俗和实践存在差异,教律学家用它指代具有普遍性的教会规则。
到了英格兰,当世俗社会削弱教会权力后,它被用来指代由法官创制而得以普遍适用的不成文法律规则,并以此与其他地方习俗、成文法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区分。
与基于罗马法和成文法典的大陆法不同,任何普通法制度(例如以英格兰普通法为源头的美国普通法)均主要由法官根据先例发展而成。
它灵活、包容且具有延展性。即便是出于弥补普通法缺陷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亦由同一个法院来管理,因此也深刻融入普通法制度之中。这些不成文的法律与成文的法典紧密结合又相互迥异。
人们把法官创制的法律称为“在议会许可和监督下的从属立法”。
长期以来,尽管成文法在创造和振兴法律方面的成就超越甚至取代了普通法先例,但它们在解释和执行层面仍然遵循普通法的基本原则。
那些最为根本和基础的原则——通过公正的法官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在刑事领域通过同侪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等——并非来源于议会,而是来自从古至今的普通法先例。
如今,议会的权威——由国王、贵族和下院所组成——取代了王室的权威。
它脱胎于一系列综合的因素:十七世纪的宪政动荡,普通法制度,议会对自身权威的主张,以及对此观念的长期认同和坚持。
这套制度并非凭空自然产生,而是经历了政治和司法的构建,效果显著。
伟大的宪法学者戴雪(AlbertVennDicey)为这一宪制安排作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
他在维多利亚女王(QueenVictoria)的太平盛世中宣称:“议会可以做所有的事情——除了让男人变成女人或让女人变成男人——这是所有英格兰律师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当然,随着变性手术的发展,如今就连这一例外也不再是议会不可碰触的议题。事实上,即便是议会亦不可超越普通法。
即使在今天,议会也不可能以立法破坏公平、自由、平等和正义等基本原则——这是无法想象的。
如果议会变成一个暴君,超过其权力无形无声的边界(例如立法宣布红头发非法,或宣布囚禁所有锡克教教徒,或剥夺民众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尽管这些法律理论上仍将通过法院执行,但必然导致宪法危机,因为法官会以这些法律违反普通法的权利和正义原则而拒绝执行。
正如一位伟大的英格兰法学家经常说的那样:“无论你身处何位,法律总在你之上。”它同样适用于议会。
英格兰的普通法,无论存在多少缺陷,但保障了基本的正义和自由。
就这方面而言,它可以和英国在艺术、科学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相提并论。
接下来,请听我讲述它的故事。
哈利·波特
英国资深大律师
尤擅刑事辩护。曾任剑桥大学塞尔温学院研究员。致力于向民众传播法律知识,推广法律文化;已出版多部口碑上佳的普及读物,并为英国广播公司策划了以普通法为主题的系列电视节目,备受好评。
普通法简史
[英] 哈利·波特 / 著  
武卓韵 / 译 周大伟 / 审校
英国普通法被认为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制度之一,对当今世界影响极深。了解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之于法学专业学生以及任何对现代法治文明感兴趣的读者,均颇具助益。本书正是关于英国普通法历史演变过程的精彩梳理。本书以英国普通法为对象,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予以全面回顾。英国普通法被认为是英国对于世界最大的贡献。人类现代文明中极为重要的若干理念,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来自于普通法。作者选取这一宏大主题,不辱使命,为读者奉献了一次趣味十足又不乏洞见的知识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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