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江西信丰。上午10:11分许,刘某驾车直行过路口时,与一辆掉头车辆发生刮碰。对方发现刘某浑身酒气,立即报了警。刘某见状,来到附近一家小店买了一瓶酒并喝了一口,以为这样交警就无法认定自己是酒后驾驶。
交警到现场后,自以为得计的刘某相当自信:“可以吹(气),这都没什么问题!”结果其呼气检测结果高达282mg/100ml。随后交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测,刘某还是一点儿都不心虚,大声向交警陈述“事实”:“你刚才也看到了,我是停车后才喝了酒的!”最终其血检结果为306.27mg/100ml。
经周密调查,刘某承认自己前一晚喝酒到很晚,当天上午宿醉未醒开车出门……目前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调查。
最后,给这些现场喝酒意图混淆视听的“大聪明”们泼一大盆冷水:▼
普法小课堂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三部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
◆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解释一下,这两条规定的意思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呼气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但在抽血检测前逃了,那么,呼气检测结果将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如果在呼气检测或血液检测前又当场饮酒,则其饮酒后的检测结果将作为认定醉驾的依据。
刘某就属于这其中的第二种情形:在呼气检测前又当场饮酒的。
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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