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民国时期的探案剧一直都很流行,想来大家对于剧集里面经常混迹于各租界的侦探和警察形象应该都不陌生。但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当时已经有大学开设了属于社会学分支的犯罪学专业。所以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已经有犯罪学专业人士——严景耀先生,深入中国各大城市的监狱,和犯人们同吃同住,从和他们的交谈中,得到很多关于罪案的第一手资料。
(“京师模范监狱”中制作衣物的犯人,摄影:Sidney D. Gamble)
犯人的口述非常生动,甚至会在交谈中吐露出一些从未向法庭供认过,说出来会加重刑罚的隐情。这些第一手的资料为我们描绘了民国时期中国城市的犯罪图景。
下面,是我们从我国的犯罪学先驱严景耀先生的著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节选出的几例民国时期的拐卖妇女案件。妇女儿童的拐卖,从古至今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
(字数5,275
*已获商务印书馆授权,在此致谢。

在我国,绑架与拐骗在妇女中是犯罪的主要形式,在北平尤为如此。它是为了金钱而用强迫手段把青年妇女拐走骗卖。当然,拐骗的对象中也有男童与男人,但为数很少,这是因为男童、男人很难找到市场,在上海,绑架男人是为了勒索赎金。
下面的个案说明绑架拐骗案形成的经过。
[个案1] 
王永芬所犯是拐卖幼女为娼罪。1928年9月25日,她和邻居罗某(男 ) 合伙拐骗一名18岁少女到沈阳,以300元卖给妓院。当她在北平监狱受到审讯时,她供认如下 :
“我现年52岁,34岁时因逃荒和丈夫离开农村来到北京。我的丈夫当苦力,每月挣6元钱。我也出去为人缝缝补补,浆浆洗洗,得点外快帮助丈夫过日子,我们生活得很好。我们能积蓄点钱,有时一个月攒一元,有时攒两毛。我和我丈夫总想有一天能够回到家乡买回自己的地,这辈子过个舒服日子。我们拼着命干活,想多攒点钱。
我50岁时,我丈夫53岁,当苦力年纪太大了。我们没有孩子,那时候我们愁得什么似的。后来他病了,没有活干了。我们进不了钱,反而为治好他的病把攒的130 块钱都花光了。3个月后,他病死了。我为他的病花 30块,为了发丧和埋葬他又花了30块。
丈夫死了以后,我觉得没有指望了。北京城里没有一个亲戚。我的老家在河南,太远了,回不去。我知道我如果在老家,我的侄子和亲戚会帮我的忙。可我一个人在北京,孤孤单单,谁也帮不了我的忙。
我拼命地缝缝补补,可是收入太少,养活不了自己。北京又没有慈善团体收留我,也没有人给我开介绍信。不管是当老妈子还是嫁人都嫌我年纪太大了,我逼得没有法子只好用我老伴攒的50块钱。不久,这笔钱也花光了,我想只好去要饭了。但我和我丈夫都是好人家出身,实在拉不下这个脸去要饭吃,我宁可死了,也不能上街去要饭。
后来,我出去找朋友帮忙,找到了姓罗的。他给我出了个主意,可以过好日子,他要我去拐骗一个姑娘,我开头认为这是造孽,不能干,可我又没别的法子活下去。第一次干这亏心事,我很害怕,以后我没有别的法子,我也就不觉着什么了。
我和罗合伙干得不错,这回拐卖的是第三个,请您别把我说的告诉当官的,因为他们不知道我前面犯的两个案子。我不知道我坐牢以后怎么办。这里的狱长是不会给我找事干的。我真不知道将来我能不能找着活干,因为我一是个老娘儿们,二是年纪也大了。我怕我出去后还得干这亏心事。要是再被抓住,我再进来让监牢养活我吧!”
[个案2] 
梁武银,现年38岁。她丈夫是个高级裁缝,专做丝绸衣服和皮衣。但因北京政府迁到南京,中央政府的大官儿们都走了,他的活少了。结果他失业了。3个月后,即1928 年6月,他朋友劝他到军队去工作。
梁家有个儿子,8岁;3个女儿,分别为 16、14、11 岁。梁武银的丈夫一去军队,家庭生活都由她负担了。
开始几个月,她丈夫每月往家里捎 10块钱。这几个钱不够花,她只好和两个年岁大点的女儿缝缝补补贴补着过。再过 3 个月,她丈夫因为军队不发饷,一个钱也寄不回家了。
缝缝补补、洗洗涮涮是没有办法顾5个人的生活的。她想法子向丈夫的朋友借钱,朋友也不富裕,慢慢地也借不到钱了。他们的老家在山东,一结婚就搬到北京,在北京,只有个娘家弟弟,也是闲在家里。她对我说:“这是我这辈子最难熬的日子了。”
这时有个叫孙文如的,有个14岁的女儿,因为自己失业养不起这个女儿。孙想,最好的办法是为女儿找个人家领养,他找他的朋友刘宝川帮他找个这样的人家。
刘正想乘机弄钱,打算把女孩送到东北卖给妓院。刘和梁武银商量,如果这事办成,卖身钱的三分之一作给梁的报酬。在这困难时刻,梁同意把女孩弄到东北。
1929年4月15日,姓刘的到了孙的家里告诉他:他找到了一家姓王的需要收养一个女儿。孙信以为真,同意把女儿交给他,他立即把女孩带到东北长春,通过刘、梁作线,以540元卖给妓院。当孙去探望女儿时,发现受骗,于是把刘告在北平地方法院。
[个案3] 
朱丽武犯拐骗罪,时年42岁。她出生在直隶省。她许给邻乡的男人为妻,18岁时定婚。因为家乡闹兵灾,29岁时她和丈夫来到北平。她丈夫当苦力。第二年她生了个女儿。二年后,她丈夫在苦力中被提升为工头,家庭过得很快乐。
但当他有了钱时,他要了个小老婆分居另过。他很少回家住,朱丽武逐渐完全被遗弃了。开始时,她丈夫答应每月给她5元家用钱。她同时到工厂做工,每天挣3毛钱。
当她40岁时,她丈夫因为失业再也不给她钱了。这时,她女儿才11岁,也不能挣钱帮助她维持家庭生活,她还是每天挣3毛钱,可是母女菜金至少每天4毛。她有时从娘家兄弟那里得点补助,可是也不经常。过了几个月,丈夫找到了工作可是仍不给她钱,因为钱少还不够小老婆用的呢。
在我访问她时,她对我说:“我虽然有个丈夫,但像个路人。我不知我能不能去控告他。我总盼着他能浪子回头,可是越等越没有希望,我非得想办法养活我母女两口的生命不可。”
我的邻居告诉我她靠拐卖妇女到东北为生。她问我愿不愿意两人搭伙干,有利可分。我想她既能干,我也能干。我不知这是犯法的事,但我知道把别人家女孩骗走是缺德的。可是我的邻居说,把姑娘们带到东北,她们能多挣点钱,这也是好事啊。
我没有带姑娘们去东北,可是我在她们走以前给她们找地方住。等她们打好车票,我把她们送到车站,看着她们走开。”
以上三个案例说明拐骗犯中的三种不同情况。第一个案例,丈夫死亡;第二个案例,丈夫参加军队;第三个案例,丈夫讨小老婆。情况虽有不同,但影响都是相同的,失去了丈夫,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她们完全成为无依无靠的了。
这种情况在农村里还不严重,那里有家族,有亲戚负责维持这些受难的人的生活,因为在农村还存在家族“共产主义”,大家共同为家庭福利负责。
但在城市,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大家庭制崩溃了,城里的人自己成立小家庭,和农村中的大家庭断了关系。城里的小家庭如果遇到灾难,农村的大家庭也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在城市中,小家庭受到灾难,可以给予帮助的机构还未建立,对于鳏寡孤独也没有足够的慈善团体。过去农村中的大家庭起了这种作用。现在的大城市中,大家庭的这种作用没有了,而又没有社会机关去补足它。这些在城市中受灾受难的妇女的困难比在农村中的要严重得多。
还有一层,她们用自己的劳动如做家务劳动或缝洗衣服的机会也很难得。她们的生活还依靠丈夫,如果她们的丈夫死了,她们除去铤而走险之外别无生路。
在旧制度下,妇女是可以做媒婆或中人,专门向富家卖女孩作丫头的。这不算犯罪而是一种贱业。现在的拐骗却不同了。它不是把贫苦姑娘卖给人家作婢女,而是卖给妓院。因为蓄婢制的逐渐消灭,以前干这种事的许多妇女就变成拐骗犯了。
下面的案例说明女孩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拐骗的。
[个案4] 
关某和他妻子住在北平,他失业了。他闲居了半年。他认识两个人,都是从北平把姑娘拐骗到东北卖作娼妓的。他因为找不到别的事干,就被拉去作他们的伙伴了。
碰巧,他的邻居姓许的和姓张的两家人发生争吵。许家的女儿觉得她的后母太厉害,不愿再留在家里,而张家的儿媳妇也正好挨了婆母的毒打。这两个女孩子把她们的事情都告诉了关的老婆,被关知道了。
叫他老婆唆使这两个女孩子逃离家里出外找个事做,独立自主。关当然对他们担保,找个事做可容易啦。于是关先找了那个拐骗犯把姓许的女儿拐到东北卖给妓院。5天后,又把张的儿媳妇拐到东北卖给妓院,得款 500元。
[个案5] 
北平宣武门外石泉有两个拐骗犯,他们的职业是从天津、北平把幼女幼妇拐骗到东北。
他们认识一个名叫文华庭的老人,年70岁。他的儿子出外工作,家里有个孙女,名叫三儿。他们和这两个拐骗犯住在一个院里。这两个拐骗犯早就看中了三儿,千方百计地想接近文和三儿,可是文对孙女看管得很严,他们无从下手。
过了几个月,文搬到赵禅特道,同时这两个拐骗犯之一搬到靠近文家的新址,得到和文及三儿接近的机会。1928 年12月30日,拐骗犯看见文三儿到街上去看杀犯人,他们找到了三儿并把她骗到他们的居处,然后把她诱拐到大连,卖给日本妓院。

[个案6]
刘妇是一个棉花工厂工人,年22岁,长得很美。李某也是该厂工人,想结识刘。8月22 日该厂放一天假,李就乘此机会要他老婆请刘妇同去公共娱乐场所,刘妇从来没有一个人去过娱乐场所。以后,李的老婆请刘到他家,实际上把她骗到一个小店。晚上李妻借口天黑了,不让刘回家。她们就住在店内。
第二天,李伪称要去天津贩卖鸦片,并说鸦片量很大,一个男人带有危险,他要求他老婆和刘帮他带些,因为铁路上对妇女是不检查的,如果获利,他愿分给她一份,刘拒绝了他的要求,李妻坚持要她帮忙,并保证安全,不会出事情。最后,刘同意了,和李家夫妇一同到了天津,李以370元把刘卖给妓院。
[个案7] 
马某因为家乡发生灾情,和他的妻子、岳母来到北平。他拉人力车,他妻子纺棉线。他们生活很困难但很和睦。马的邻居潘某看到马妻长得很美,想方设法接近她。
他和马交了朋友,并说服和他同住。逐渐,潘和马妻发生了两性关系。1928年9月14日,潘借故带马妻离开家到天桥,然后同去天津。他把马妻带到天津卖给了妓院,得款120元。
[个案8] 
李某和其妻是拐骗犯。一天,李妻发现邻居杨妇很穷,其丈夫出外谋生好几个月没回来。李妻跑去见杨妇,问她如果愿意作女仆,可以介绍到李家作女仆,每月工资3元。杨妇同意了,1929年12月11日,她去了李家。李给了她3元。
另一张某,住在李家,李劝他向杨妇求爱。当他们之间发生了两性关系,张提出要杨妇和他同到东北建立家庭,张伪装是东北的大商人。他们去了,张把杨妇以600元卖给了妓院。
[个案9]
王妇是住在天津的一个寡妇。她有个情人姓葛。两人都是拐骗犯。
有一天,他们的邻居韩妇来看望王妇,王介绍她认识了葛。韩妇家境贫穷,王妇劝她出去找点女仆的事做,韩说她找不到。王说葛认识一家人在北平,非常需要人帮忙,如果韩愿意去,她可以要葛立刻写信,帮她打听打听。
过了几天,王告诉韩: 北平这家人愿意雇她,并说愿意给她打火车票接她从天津到北平。葛陪她到了北平,但是不带她到那个人家当女仆,而是把她送进了妓院,得了200元报酬。
[个案10]
孙某有一个8岁的女儿。他的妻子死了几年了。家里很穷,几乎养不活他女儿。刘某是孙的朋友,知道这一情况,并且想拐卖他的女儿。
某日,刘告诉孙,有一位姓黄的想领养个女儿。孙听了很高兴,想自己去访黄,把女儿送给他寄养,可是刘坚持此事由他负责去办。过了几天,刘给了孙73块钱,并且把女儿带走了……
后来,当孙想去看望女儿,要刘带他去时,刘说他不知道黄住在哪里。最后孙发现刘把他女儿卖给人家做丫头了。
以上案例,[个案4一10] ,说明每一个案中受害者都是在某种困难之中给人以可乘之机。
[个案4] 由于家庭争吵,两个少女把他们的难处告诉了邻居,给了邻居拐骗的机会。
[个案5和6] 说明两个受害者都是在困难重重之中不得不求助于人,以致容易受人拐骗,有些男人以向女人求爱作为拐骗的手段。
中国妇女对于性爱的态度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姑娘和男人发生了性关系,她就无论如何都要嫁给他。有时是她因为失去了少女的贞节不能再嫁别人;有时是因为她害怕破坏她贞操的男人会在她嫁人时败坏她的名誉,把她说成是淫荡的妇女。
[个案9] 的拐骗犯利用受害者急于找工作的机会下手。
[个案2] 及[个案10] 的受害者是因为她们的父母急于要把她们送出去给人抚养而被坏人钻了空子。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拐骗者的犯罪往往是乘人之危,乘受害者有困难或有其他问题的机会而拐骗成功的。
以上案例还说明另一种现象,即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往往过于相信拐骗者。这是由于中国人长期生活在原始集团式的农村中。左邻右舍都是近亲,有什么困难告诉他们,他们就会出主意、出力气帮助你。还有,在农村骗人是骗不了的,早晚总会被截穿。
但是在城市,人与人的关系变得疏远而冷漠,尔诈我虞,总想占人家的便宜。受害者往往是以农村中的朴实方式去应付城市中的复杂环境。他们相信他们的邻居和在农村中的邻居一样。这种毫无保留地信任人的处世态度也给拐骗犯以成功之机。
以前,中国妇女在家庭以外的社会中是没有地位的。她们的工作和地位都限制在家庭中。她们不了解家庭以外的生活。但一到了城市,她们就被迫和家人以外的人接触相处,她们就变得对环境无知,而且任凭他人对她们的摆布。
以上个案大都是被送到东北当妓女的。那是因为在东北有广大的市场成千上万的人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他们大多数是男人而且是未婚的单身汉。因此,对女人的需求高了,娶妻的代价也高了。这些外来户只好以嫖妓作为他们发泄性欲最省钱的办法。因为对女人的需要高,拐骗犯都认为到东北做这种事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

严景耀先生(1905年-1976),我国的犯罪学先驱。1924年考入北平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修犯罪学。1931年,他进入美国芝加哥大学学习,1934年完成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获"犯罪学"博士学位。 论文对1930年前的旧中国的犯罪状况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在120多个个案和大量统计数字以及其他丰富材料的基础上,研究中国的犯罪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我们接下来还会节选本书中关于谋杀、诱奸、通奸等一系列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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