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周报
9.20-9.25
在9.20至9.25中,“法律竞赛”一共为交流群的同伴们推荐了18篇精选文章,分别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商事仲裁”、“国内法”3个主要领域。
以下是各领域的推荐文章,可点击文章标题跳转查看。部分无法跳转的文章,本文将提供链接自行搜索
国际公法
 1. 
经中国政府不懈努力,当地时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经乘坐中国政府包机离开加拿大,即将回到祖国,并与家人团聚。
 2. 
在域外司法程序中,能否成功地向位于中国内地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程序的推进,最终还会影响判决在中国内地的承认和执行。为此,我们对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在中国内地送达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3. 
“作为国际律师,我们是否始终必须有意地为他们说话,并充分利用我们华丽的词汇、概念和有条不紊的举止?或者,我们难道就没有时间退缩、保持沉默并承认我们的局限性的时候吗?”上述问题的答案相当明确。是的,我们必须。
 4. 
如题。
 5. 
The Special Tribunal for Lebanon: How did it survive for so long?
曾有传言称黎巴嫩特别法庭(Special Tribunal for Lebanon)将于2021年7月结束运营,但目前来看该法庭仍在继续运行。本文讨论了黎巴嫩特别法庭得以苟住的原因。
链接:
https://www.ejiltalk.org/the-special-tribunal-for-lebanon-how-did-it-survive-for-so-long/
国际私法/商事仲裁
 1. 
冲突规范在当代国际私法发展进程中需要围绕时代的理念趋势不断改进与优化,以实现二者的适配与融合。私权保护视域下的连结点选择应当遵循“原则+环境+规则”的体系公式。“原则”系指以私权利益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为重的法律价值,其内含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环境”是指由国家治理和司法裁量搭建起来的连结点选择的外部环境,其需要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与私权自治的有效结合。“规则”是指冲突规范的具体构建,在私权自治的理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法自由;在秩序价值的考量下尽可能运用硬性连结点以维护当事人的预见利益;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基础上,采用最密切联系和有利原则进行规范。同时,在未来还要注重“范围”研究,从根本上实现冲突规范结构化、体系化的目标。希望通过以上步骤,促成在私权保护理念下涉外民商事法律规则良性发展的愿景,帮助当事人在此框架下自由和幸福地发展,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的稳定建设助力。
 2. 
加拿大公司Transcanada Turbines Limited (TCT)与伊拉克能源部因设备维护协议引发纠纷,并依照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ICC仲裁庭在伦敦进行仲裁。裁决作出后,TCT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美国法院申请确认及执行该裁决,该案为TRANSCANADA TURBINES LIMITED v. MINISTRY OF ELECTRICITY (1:21-cv-02409)。这一裁决涉及外国法到底属于法律还是事实,伊拉克法院在先判决是否对仲裁庭具有拘束力和既判力,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3. 
2021年5月25日,在A CO v B CO & Others HKCFI 1477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在申请人在香港申请执行裁决之日,申请人已在内地申请执行裁决,且在内地的执行程序尚未完成或结束;且申请人在提交执行令申请时未做出全面和坦率的披露。因此,法院裁定撤销执行令。
 4.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阶段,仲裁机构排除法院判断权应以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实质性判断为条件。同一当事人不能同时或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不影响当事人在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协议成立问题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应当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在主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宜慎重考察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在仲裁协议成立的情况下,应尽量解释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5. 
以物抵债并非一个含义确定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效力均存在广泛争议。本文从以物抵债中最为典型的“以房抵债”切入,试图呈现、分析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不同处理思路。
各国国内法
 1.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借款人的合理说明义务属争点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属说服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争点责任与说服责任均具有过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说服责任为履行条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争点责任后应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最终完成说服责任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裁判者对争点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否完成的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证权力。
 2. 
讨论骑手的劳动保护,讨论我们国家的未来。
 3. 
关于最低工资,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而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各地必须严格落实执行。但在最低工资制度下,最低工资包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则应当看各地的规定和做法。为此,本文整理出全国和各地的规定。
 4. 
最高检等部门于今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引入第三方监管人的角色,并细化了合规考察流程规则。本文以“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为例,借鉴欧盟法关于环境犯罪合规管理的成熟经验,围绕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合规内容,探讨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合格考察标准试立的可能性。
 5. 
本文在考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不同裁判观点进行了归纳、梳理,通过对相关权利保护范围、权利内涵的分析,着重对体育赛事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著作权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并从新、旧著作权法适用的角度就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提出了应对思路及建议。
 6. 
人工智能能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地位至今为止争执不休,并形成法律主体说、法律客体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透过莫衷一是的学术争论背后可发现,实践需求与技术发展需要为人工智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地位。对此,传统的应对路径有两种,一是创设全新法律主体,但此种路径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立法成本,且在短期内也无此迫切需求。二是通过寻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认可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此种路径只能通过“类推”或“拟制”的办法承载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其法律地位。而在商事组织范畴中,介于公司与合伙之间的LLC因其具有无成员与内部治理灵活性的特点,可作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壳,并以较低制度成本实现其法律地位。我国在植入LLC中应采取“区分有无成员、区分目的是何”的双重区分原则实现LLC的本土化构建,以助推人工智能的发展。
 7.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法院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和限额如何认定?本文对此进行了介绍。
其他
 1. 
《如何把民诉理论用起来?》
民诉理论的功能在于深化我们对民事诉讼法学本体和关联学科的认识,进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疑难案件中获得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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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 | 澜        编辑 | Hepb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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