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法治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与组成部分。但是,对于作为深受传统文化浸染的乡村,在其实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势必受到作为新兴思潮的法治文化的冲击。对于这种思潮冲击,如何既能保持乡村基本秩序与精神价值稳定,又能真正落实法治乡村建设,进而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探求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沟通与融合的进路。传统文化“开新”是新儒家希望搭建传统与现代沟通和对话平台的尝试,近代以来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过渡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尤其是文化领域,传统文化如何在现代化的变迁中,找到其合适的定位,并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发展出新的枝丫,不仅是文化传承的需要,也是构建现代化中国基础、方向和发展路径的现实需要。因此,法治乡村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的空间,实际要提供解决乡村权力格局的现实与法治秩序的冲突、法治知识与传统文化知识话语体系的冲突、法治运行成本与乡村治理资源匮乏的冲突的空间;法治乡村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的路径,应坚持国家在传统文化遴选和开新方向上发挥作用;以山东曲阜的“三治结合”为例,探求法治乡村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的竞合,即文化子系统的竞合问题。法治建设需要传统文化的支撑,因此传统文化的开新不仅包含了儒家,也包含了法家、道家等思想,在传统文化开新遇到传统和现代之间的艰难一跃的同时,还面临着延续千年的传统文化之间的竞争。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乡村;法治建设;传统文化;开新竞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委托重大项目“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18VZL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康磊,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政府法制与政府治理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8期
引言
清末以来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围绕救亡图存的主题,有“刺激-反应”的西方中心的解释路径。随着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冲击越来越激烈,在西方制度和文化压制之下的传统文化开始了主体意识的萌生。虽然表面显示出迂腐和陈旧,但是从文化的角度来看,这也可以说是在革命一说之外,传统文化在革新上的一种张力表现。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传统文化逐渐被抛弃,但是传统文化的基因却依然存在。儒家的推崇者仍在坚持中国的文化里内含着现代的所有要素,只是没有被解读和发掘出来。20世纪50年代开始,传统文化更加式微,到了20世纪80年代,更是出现对传统文化极度自卑的情节,但是事实证明,传统文化对社会稳定、社会治理来讲具有较强的支撑价值。[1]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传统文化再度热了起来,以德治国的概念重新得到了重视,文化和道德从社会层面提升到了国家治理层面。几乎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和法治的需求促使国家治理朝着依法治国转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形成并稳定下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两个重要面向,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中华法系的衰落和苏联法学的影响,中国法制的制度文本西方化,已经不需再做过多的讨论,尤其在进入21世纪之后,全球化在法律上的影响更加明显,法制与西方接轨的过程的速度加快,但是从法治土壤的文化角度而言,普遍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现代化进程却没有紧跟法律制度发展的步伐,这导致有些司法判决或者法律事件,从法的价值判断是正当的,但是却无法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于是,在要求立法的科学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其民主性;司法的精英化改革和司法为民的思想同时强调;对法的表现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2]的呼声也越发强烈,这同样展现出来的是文化的传统性和法制的现代性之间的冲突。
不少学者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从以梁治平先生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研究,到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研究,都在探索如何让文化与制度相匹配的问题;当问题难以解决的时候,有的学者如王人博教授等在回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源,开始了对清末法制的研究,有的学者则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未来发出了“中国法律将向何处去”[3]的惊雷一问,也有学者努力从法治的本源上来探索,总结出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相通的“千古一治”[4]答案。凡此种种,传统与现代的问题始终贯穿着中国法学研究的进程。
当下法治已经成为国家共识,法治的领域也从城市延伸到乡村。因此,法治的现代化特征与深受传统文化熏陶的乡村之间势必产生诸多冲突。这些冲突,有些冲破了长久缠绕乡村治理的桎梏,有些则破坏了乡村传统的人际关系、伦理秩序与道德观念。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乡村建设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一大战略“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乡村建设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更大。但是,法治乡村转换为治理能力的知识框架更加单一,法治乡村建设相较于城市的法治建设更加需要在传统文化中找寻可以依托的进路。质言之,不能将传统文化当做法治的阻碍,而是要在传统文化中开新出适合法治乡村建设的契合点,以更加妥帖和合理的方式,让法治的理念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在乡村道德生存的空间中,渗入法治生存、权利生存的理念,让法治和德治在乡村能够更好地融合。因此,需要从法治乡村建设中传统文化的开新空间、开新路径与开新竞合三个层面,讨论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解决、国家在开新路径的选择与领导,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通过自治、法治与德治三治的整合实现传统文化开新的竞合等问题。
一、乡村法治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空间
乡村振兴法治先行,法治乡村建设属于乡村治理的范畴,治理从经济学概念已然扩展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空间。治理概念的外延也从多元主体参与的“善治”,转变为当前的制度优势和制度实现能力的阶段。在这样的概念叠加过程中,治理的主体多元性体现为基层党的治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治理、乡贤治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等多主体的模式;治理的层级逐渐下沉,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乡村治理模式,纠纷解决的属地化成为国家倡导的方式;治理的方式将调解放在靠前和突出的位置,无讼的追求和合法化的要求之间力图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治理的目标上合法权利的形式保障和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两个价值目标的实现共存于治理体系之中。总而言之,乡村治理和乡村的法治建设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之后,在城乡二元格局作为一种发展的阶段梯次的背景下,补足乡村建设的短板,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的路径选择,同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在物质保障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提高乡村的非物质化公共产品供给,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再造和重塑的过程,在过去七十多年中,传统的乡村受到土地政策、农村经济经营模式、治理格局、工业化城市化冲击等的影响,[5]原有自发形成的治理模式已经千疮百孔,与此同时发生的是乡村经济发展与乡民道德的滑坡呈现同步的趋势,乡村淳朴不在,乡村“套路”增多。因此,法治乡村建设除了要完成纠纷解决的问题之外,还需要完成乡村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模式重建的重任,而之所以要依法进行的原因,是乡村建设虽具体方法因村而异,但是治理应具有体系化的特征,在治理的框架模式上应当具有一致性。因此法治乡村不仅是定分止争、权利保障等要求,还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巩固执政基础的任务,因此,单纯“依法”治理,并不能覆盖乡村治理的全面。
已有的法治定义和法治实施理论在解释中国的法治乡村建设上是乏力的,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三要素说,或者是戴雪的法治三要素说或者福勒的法治八要素说,都是基于西方的宗教文化和历史传统所做的理论架构。就中国乡村而言,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受到市场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但是从乡村权力的角度而言,出现了后现代的“多中心”的特征,中间包含了固有的“差序格局”中的家族权力,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的经济权力,村干部的正式权力,甚至于黑恶势力在乡村形成的威慑权力等,这些共同构成了现有的乡村权力谱系,且这些权力以各自的不同方式在影响着乡村治理的真实面貌。从法治的角度而言,虽然并不排斥权力多元,但是对权力运行却要求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换句话说,各种权力话语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表达,且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进行,法治成为一种新的知识进入到乡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一定程度上讲,谁掌握了法律的知识,在乡村各种权力的交互中将占据有利的地位,从而法治将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的一种主导力量。
但是法治的知识和话语具有其独特性和一定的封闭性,知识与权力之间的转变,并不是简单实现的过程。乡村原有的知识体系中,传统文化的知识在生活的各个方向形塑着从人际交往到农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这一知识体系随着农村的“空心化”的人口结构变化,逐渐式微,且受到了挤压,即使在“婚丧嫁娶”这些传统知识力量显著的场域,村民也以相对灵活的方式,在表面遵守传统的形式下,采取了许多“变通”的具体操作。在诸如外嫁女继承、“分家”后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分配等领域,传统文化的知识受到法治知识的改变尤为明显。可以说,乡村法治建设是法治知识和话语既需要传统知识和话语来实现,同时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紧张关系的一种权利关系图景。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的当下,法治知识显然相较于传统文化知识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是法治文化作为外来文化,其在乡村能否被广泛接受,且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其目的,需要在表达的方式和实现的方式上借力于传统文化的力量。
在乡村的权力结构中,一些长期掌握较大话语权的权力已经为法治话语所取代。比如上面所提到的黑恶势力,由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通过国家的法治机关的强力干预,乡村的“强人”政治被国家“强制”所压制。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力量在乡村得到彰显,对提升法治在乡村的感召力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在一些调查中,这一点也得到了证实。由于法治有制度的约束和限制,虽然正如上面所提到的,一些学者对法律过于西方化和专业化,法律将普通人拒绝于可以理解的门前,对法律和司法进行本土化改革呼声也此起彼伏,但是法治的刚性使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显得尤为艰难,但是就传统文化而言,中华文化延绵数千年而不绝,正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变通、融合的文化特质。因此,推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从更可行的角度使传统文化进行自我的开新,以契合自治和法治在乡村的展开。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的实现需要成本,就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乡村法治的基础比较薄弱,乡村的法治公共产品供给仍不充足,乡村法治人才的培养仍需时日,乡村法治的理解仍流于表面,为了降低法治实现成本,降低法治进入乡村的阻力,在法的内容和法的实现方式上,给传统文化留下空间,比如法律对习惯、公序良俗的尊重,调解与和解作为重要纠纷解决方式的认可,公权力对家族内部矛盾的调整的谦抑性参与等,都给传统文化作为乡村权力留出了空间。但是这种空间是有限度的,传统文化对乡村治理的参与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故此,传统文化开新在当下有制度上、体系上和功能上的需求和空间,但是与此同时,传统文化开新也受到了法治的约束,需要在法的轨道上来运行。
二、乡村法治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的路径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法治和传统文化协同发力,以融通的方式来推进乡村权力结构的重构和治理体系的升级。传统文化为了适应这样的需要进行开新,其具体的路径首先需要将之纳入到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定位来考察,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目标是明确且具体的,因此在传统文化开新中要体现国家引导和国家责任;其次需要将之纳入到与“三治结合”的体系中来考察,乡村治理是三治的结合,传统开新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德治基础,但是同时要兼顾与自治和法治的融合;再次需要将之纳入治理效果的评价上来考察,传统文化开新能否产生治理效果,其治理效果如何?是从结果的角度逆向思考传统文化开新路径选择的重要指标。
传统文化的价值面向是多元的,因此也呈现出不同的文化面貌,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人的历史记忆和生活习惯,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内容都适应乡村治理的要求,因此对传统文化采取了二分法的区别,从“精华”与“糟粕”之分,到现在“文化自信”概念的中“优秀”及之外的区分方法。因此,传统文化开新必然要面临的问题是开新的范围要受到政治的检验,有利于国家治理目标实现的传统文化才能具有“开新”范围。[6]P.211
国家自然要在传统文化的遴选和开新的方向上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文化发展的历史上,文化很难在政治的影响范围之外自然生长,必然的要受到政治的影响。文化的传承和新的文化增长在不同的时代都会展现不同的时代面貌,中国文化的政治性属性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对文化影响的目的就在于要通过文化去影响人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传统开新也是如此,借言之,就是要保持文化传播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国家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和文化公权力机关、党群组织等多种方式,对“优秀”传统文化中“家”“国”“忠”“诚”“信”等概念进行了发掘,并使之成为文化开新的基本面向。
从现实出发,国家要进行传统文化开新主导责任的原因,还在于近代以来传统文化的“断裂”的现状,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中,传统文化命运多舛,时而被封为珍宝,时而被贬为草芥,由此造成的传统文化脱节的现象较为严重,乡村的传统文化从知识层面随着乡村传统知识精英阶层的逝去,传统文化面临着断代的窘境。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层面需要拿出肯定的态度并将传统文化的复兴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从而打消人们对重回传统的顾虑,同时要重构传统文化的知识基础,最便捷和有效的途径是依赖于教育,将传统文化的教育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内容之中,重续传统文化的血脉。这些在目前的阶段都是正在进行的以国家为主导的行为,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在当前的乡村治理的“三治”结合模式下,“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7]是官方对于三者之间关系的定位。自治的活力来自基层民主对村民政治参与感的调动,以及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认同,即通过民主的方式调动乡村治理的活性,完成村民从被动被管理角色向主动的治理者的角色转变;法治的保障来自法律的稳定和国家强制力的推动,推进乡村治理在既定的轨道上进行,在保障村民利益和规范权力行使上发挥制约作用;德治的正气来自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倡导和弘扬,以道德的软治理,为自治和法治提供良好的实现空间。三者之间的关系从宏观上来看,即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民主、法治和文化的作用,三者之间互有交叉,但又各有侧重。但是三者之间并非没有冲突的可能,自治中的“选贤任能”的要求与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就是其中之一,一方面要将家庭作为治理的单位,另一方面又要在自治的民主过程中,尽量减少“家族”“宗族”以血缘为标志的力量对基层民主效能的影响。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现代的公民意识或者公民价值与家族意识和宗族观念之间的冲突,也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
在法治实施的过程中,这样的冲突出现的频次会更高。文化和道德对于是非的判断标准更为复杂,且更追求客观真实基础上的正义;而法治对于是非的判断标准较为单一,简言之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且其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依据证据规则对客观真实进行裁剪之后的结果。文化和道德视角中朴素正义观在面对法治正义观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对“法治信仰”的因素,所以二者时间的矛盾经常难以解决,因此经常出现执法行为、司法行为难以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现象,道理和法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涉法的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之中。传统的法文化中虽然有法治的影子,但是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作为御民之术的传统法文化的工具价值和作为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的现代法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这一矛盾需要长时间的法治文化积淀才能解决的客观判断下,传统文化中的调解和解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案越来越得到重视,以“无讼”的理念去推进乡村法治的实现,使当下法治乡村建设具有相当广泛的普遍性。
在法治乡村建设的步骤上,国家采取了两步走的阶段性建设方案,即在2022年,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的近期目标;到2035年,实现“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的中远景目标。[7]这一目标体系是决定和评价现在传统文化开新服务乡村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就2022年目标来看,从立法层面上,涉农的法律制度对传统文化有更多的关怀,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丰富立法的内容层次;在守法层面上,传统文化的熏陶可以提升人们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在权利泛化和权利生存的同时,发挥传统文化对义务的强调作用,为法定义务的履行营造条件。就2035年目标来看,在法治的文化和传统文化开新的共同作用下,以乡村文明为要求,从更宽的角度来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在这样的目标体系决定之下,传统文化开新的路径选择必然不仅包含了道德建设上的“儒家”文化和优秀的宗教文化,还要包含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文化的开新。但是在传统法文化开新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困境,周知的是中国传统法文化虽然有些学者配合现代法治也找到了“法至上”“权力制约”等的因素,并主张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可以自然长成现代法治。但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产生的时空背景和实施的具体情状,却很难经得起严谨的推敲,即使在一些文字上与现代法治所使用的词语出现重叠和相同的情况,但是其内涵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传统法文化的开新从客观上所能提供的治理参考并不十分直接,需要经过一些加工之后,才能为现在的治理所使用,这存在着实用和真实之间的价值偏差。
三、乡村法治建设中传统文化开新与竞合
上述已经分析了在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开新的现实可能的空间、路径以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从传统文化开新的自身范畴本身也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以传统文化开新的竞合来描述这一问题,其中借用了刑法学中的“竞合”概念,主要期待厘清的是在传统文化的大的范畴中,产生自传统文化子系统之间在传统文化开新中的竞争和融合关系。诸子百家等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大系统,在儒家、道家、法家和其他各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其本身就存在着竞争关系,虽然经过长时间的交流和融合,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互相借鉴的关系,但是由于人性、社会、政治等观察角度和价值立场存在的差异,造成了这些传统文化子系统之间仍然泾渭分明,这在文化繁荣的角度而言是一件可遇不可求的盛况,但是要通过传统文化开新来服务现代治理目标,这些文化子系统之间的冲突会给开新的选择和调适上造成很大的困难。并且在治理经验相对“地方性知识”的情况下,不同的地方都乐于从当地的文化中进行发掘,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对待这些文化子系统上的开新,并不是以治理目标的实现为目的,而是为了创新出自己本地的治理特色为目的。
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兼收并蓄”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能够自古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从源头上来看,先秦的诸子百家是中国主流传统文化的源头,法家先于儒家,法家的萌芽又对儒家产生了影响,随后法家隆显,大一统之后,儒家虽短暂陷入低谷,但最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道家的辩证思维、无为思想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儒家对人在社会格局中的定位的界定和人的使命和责任的判断,被政治国家所认可,并将之推向国家文化的中央,法家对于人性之中恶的利用,因势利导的社会驾驭能力,在当时产生的效果直至今日仍为人们津津乐道。然而在当下的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传统文化在道德建设、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上要发挥作用,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不同,并使之服务于同一个目标是一个亟待解决又很难解决的问题。
笔者所生活的山东省是一个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的省份,西有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曲阜,东有法家文化的起源地临淄,因此笔者以儒家和法家为探讨对象,结合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尝试去探求二者竞合关系的答案。从影响上来看,儒家文化在国家层面获得的认可要更高于法家,这不仅与儒家文化更符合当下治理的道德建设需求有关,更牵扯到两个儒家文化更具有优势的两个层面,一是儒家文化的体系性和一致性。儒家文化孔子到孟子,再到后面的朱子等,其围绕的文本典籍是一脉相传的,因此儒家文化相比法家文化更具有传承性,且其理论逻辑体系更为严谨;二是儒家文化不仅在道德、文化上有更多的成就,并且它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国家法律的层面,并由此为基础产生了中华法系,[8]P.374)而反观法家文化虽以法为名,但是对中华法系无论在立法和司法的领域的影响都要更小。但是中华法系随着近代以来的革命运动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中的存在感不断降低,已经成为法律文化研究的范畴,法律制度的西方化和全球化,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儒家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影响。从文化的特质上来讲,法家虽然在制度设计的逻辑上和理念上与现代法治更接近,但是在“三治”结合的要求上,相较于儒家与德治之间的密切关系,法家的思想和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就相形见绌了。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的权利话语体系中,传统法家对于人的主体价值的关注较少,这事实上成为传统法文化开新的一个障碍。而儒家的民本思想则可以开新出现代的民主和权利价值。
从实际效果来看,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的曲阜市,尝试进行了“和为贵”社会治理品牌化建设成效显著。2019年,全市50%以上的镇街和85%以上的村居(社区)实现“零上访”,85%的镇街和90%的村居(社区)实现“零事故”,86%以上社区、91%以上的村庄实现“零发案”,可防性案件下降了47%,法院全年收案数同比下降3.3%,其中家事纠纷案件下降24%,群众满意度连年位居前列。[9]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调解不诉讼”的初衷。山东省淄博市作为法家文化的萌芽之地,也尝试将齐文化与法治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相比较而言,儒家文化开新的所产生的效能要大于法家思想开新,从官方的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开新已经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治理观”“和而不同的价值观”和“推己及人的伦理观”[10]的适合现代治理需求的理论体系。
山东的情况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开新中不同的传统文化子系统竞合的一个缩影。儒家思想在传统开新中一家独大的原因是多样的,从儒家学者的开新自觉,到儒家理论的体系性、儒家文化符号的鲜明性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儒家在“三治”结合治理模式下的地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儒家思想虽然广博,但是其并不能单独为乡村治理提供所有的文化的滋养,且法治乡村建设的要求也要求法治应当作为治理标准,单一地强调道德在源头上消除治理的隐患,有可能会掩盖村民的正当诉求,追求“和”的同时,减损了法定的诉权的行使。儒家文化的开新的功能在于基础,在于法治环境的改善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现代法治的实践也需要在传统的其他文化子系统中发掘出权力制约、权利保护和正当程序的文化支撑。从治理的实践角度,儒家开新与其他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并不协调,出现一种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其他文化子系统的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掘。正如龙大轩先生所言: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大凡合的时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相对较差,故新时代选择“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必然性。[10]
德法结合的治理,就要求在传统文化开新中,不仅要重视儒家文化的发掘,也不能忽视对法家文化的现代诠释。


结语
传统文化开新不仅是文化生存问题,在当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文化对治理环境和软实力的提升,甚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话语体系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乡村法治这一具体问题而言,需要传统文化开新为乡村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功能的重构提供支持。传统文化的开新要以道德建设和以德治理为主要发力点,但是同时也要关注到在传统开新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因素对自治的不利影响;同样传统的开新应当适应不同的治理方式的需求,满足德治需求的基础上,也要符合法治的要求,让不同的文化子系统在国家治理的框架下功能都得以发挥,这不仅对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也有利于治理平衡和治理均衡,保证治理目的的整体性实现。传统文化开新的结果要避免将村民应有的法治权利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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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龙大轩.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J].中国法学,20191.
责任编辑: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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