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符合报名条件考生名单公示及相关工作安排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经学校2021年10月27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西政校发〔2021〕3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指导教师责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发〔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发〔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包括校外抽检,即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督导办)、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校内抽检。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评估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导师队伍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抽检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校外抽检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校内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已授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遵循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学位授予总数的15%左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与学术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均为学位授予总数的5%左右;重点抽检范围包括:
(一)新设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
(二)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学位论文;
(三)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
(四)经过再评阅的学位论文;
(五)非全票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
(六)近3年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学科的学位论文(其中,法学学科指二级学科,其他学科指一级学科);
第六条 校内抽检的学位论文,每篇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有2位以上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仅有1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评阅意见中依旧出现“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章  抽检结果处理
第七条 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内容包含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所属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科(专业)、认定结论。
第八条 在校内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院向二级培养单位通报,由二级培养单位责令“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将按照第六条规定再次送评,仍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作出处理决定,及至撤销其学位。
第九条 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二级培养单位书面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已发放奖金的督促其限期退还。
第十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处理如下:
(一)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负责人或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约谈,并作为其个人考核、职称晋升、导师岗位申请审核及评优评先等的负面清单;
(二)在国务院督导办、重庆市学位办、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分别暂停指导教师招收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3年、2年、1年;
(三)近5年在校外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达2篇及以上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二级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主管校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相关学科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将其作为二级培养单位考核、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等相关事项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因其他原因下一年度暂停招收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教师,又因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被暂停招生的,顺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西政校发﹝2014﹞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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