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计算方法有不同

工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前者采用“工厂法”计算,后者则采用“产品法”计算,由此带来了很多争议,各种文献的讨论即由此而生。
岳巍在“关于工农业总产值统计分类和计算方法的若干问题”中系统介绍了这两个部门总产值的计算方法。
“工业总产值,是各工业企业(包括个体手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凡是由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种工业产品价值都应计算在内。这种方法叫做’工厂计算法’”。
依据这种计算方法,工业总产值包括以下产品价值:第一,企业生产的所有工业产品价值,无论是用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还是用订货者交来的原材料生产。为了使总产值能正确说明企业的生产力和计算劳动生产率,原材料的价值也应包括在总产值中。第二,企业所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如对原材料、零件的加工价值,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修理作业价值。第三,某些生产周期较长企业的半成品、在制品在本期初与期末的差额。也就是说,“工业总产值包括了企业生产的所有各种物质产品价值和工业性作业价值,而物质产品价值又按其完成程度分为成品、半成品及在制品等价值”。
进一步看,“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以同一个企业作为独立计算单位来计算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避免了企业内部各个工序间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价值的重复计算。各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总和,便是全部工业总产值”。于是问题接踵而来:“按照这样方法计算的结果,从全部工业总产值来看,由于某一企业的产品可能成为另一企业的原材料 或工具、机器设备等,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有重复计算,甚至重复计算数次”。例如,“在计算钢的总产值时,便重复计算了炼钢所消耗的原料如生铁、煤焦等产品的价值(因为它们在独立企业生产的情况下已计算了一次),而在计算机器制品的总产值时,又重复计算了钢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重复计算了钢、生铁及煤焦等生产的几个企业的总产值”。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则是另一种思路。前面已经提到,农业总产值是用农业产品产量乘以其产地价格然后加总来计算的。
岳巍在文章中就农业组成中的特殊部分的处理专门做说明,比如林业在生林木产值的计算,畜牧业中动物繁殖增重产值的计算。其中尤其提到,农民自产农产品的初步加工,视为“农业生产的继续……应区别于独立工业部门的加工生产,只计算其加工过程所增加的一部分价值,即加工费用,不应计算其原料价值”;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总产值,因为其“实际上是代替了一部分有组织的社会分工的工业生产”,“为了全面地观察我国社会生产和社会消费,应按照一般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计算这一部分手工业产品的全部价值,即将手工业生产所消耗的原材料价值,不管是农民自己生产或由市场购买进来的,也计算在总产值中”。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农业总产值在农场和农户这些生产单位内是允许有某些重复计算的,如某一农场或农户从去年收获的粮食总产量中提出一部分作为种子用于今年的再生产,那么在今年收获的粮食价值中便包括了这一部分种子的价值……再如作为牲畜饲料的粮食、牧草及农作物副产品等,也要被同一农场或农户既计算在农作物产值中,又计算在畜产产值中”。

争议集中在工业总产值

上述工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多篇文献对此做讨论,《统计工作》“本刊编辑部”还专门针对这些争议做了总结。整体而言,争议主要集中在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上,有关农业总产值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附属于工业总产值的,比如农家副业的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的匹配等,即使是那些就总产值基本概念进行讨论的文章(比如孙冶方的“从总产值谈起”),其矛头所向依然是工业总产值。因此,以下主要就工业总产值的争议介绍相关问题。
有关工业总产值及其计算方法的争议,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工业总产值是按照“工厂法”计算的,对一个企业而言,总产值是其最终产品成果,但在各个企业之间则存在重复计算,伴随工业部门内部的分工甚至出现重复数次的情况;第二,工业总产值是按照全价计算的,其中不仅包含生产新创造的价值,还包含来自其他部门的原材料等转移价值,对不同产品而言,其转移价值占比大小可能有很大差别,有的转移价值很高有的则较小。这两方面说起来就是一件事情的两面,因为包含转移价值所以才有重复计算,但针对这两方面的争议却有不同的落脚点,所以值得分别讨论。
企业间重复计算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是会影响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计算,以及劳动生产率等其他指标的计算。“本刊编辑部”发文“在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中需要讨论的几个问题”对此做了总括性说明:工厂法工业总产值“在检查工业生产计划、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以及观察工业与农业、工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关于研究工业与农业以及工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的问题”。以1954年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公报,“工农业总产值共计1,035亿元(按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中工业520亿元(包括个体手工业在内),农业515亿元。工业和农业之比是50.2 : 49.8。这就是说,用这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工业在工农业生产中所占比重已达半数。但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国,工业基础还很薄弱,显然,以上数字是与这种实际情况不符的”。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除了采用的不变价格存在一些问题外,“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分工细致,加工制造环节较多,用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很大一部分转移价值”。“根据初步估算,在1954年工业总产值中有61.8%是转移价值,而农业总产值中却只有22.7%是转移价值”。也就是说,尽管工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都包含转移价值,但因为工业生产的特点,转移价值的重复计算次数较多,相比重复计算较少的农业总产值而言,工业生产所占比例被夸大了。
进一步地,“本刊编辑部”刊文还提供了文献中对当前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的进一步批评。依据这些批评意见,“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不仅在这实践中有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不正确的”。文章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总产量等于C + V + m之和,是就整个工业范围而不是就一个企业范围来说的”。因此才会出现工业总产值不能用以反映工业总生产量、工人劳动生产率、按人口平均的工业总产量,不能据以观察规模也比重以及工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比例关系的发展情况等等问题。“此外,用工厂法计算工业总产值还会产生由于企业改组、拆并、分立等情况而使整个社会总产量受到影响的问题”。
总产值中包含转移价值所带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管理层面。孙冶方在“从总产值说起”一文中对此有精彩论述。在他看来,“总产值这个指标的最大缺点,在于它不能适应企业管理,即生产的需要”。总产值的两部分,“所谓新增价值就是各个企业的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一定的劳动量而新创造的价值;所谓转移价值便是原材料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别的企业的职工所创造的价值”。“这两部分的比重,主要是原材料和人工的比重,对于各个生产部门,甚至每一生产部门或每一企业中的不同产品是很不相同的”。“对于评估企业的生产成绩来说,重要的不是转移价值部分,不是用了多少原材料,而是新创造了多少价值,即做了多少人工。所谓发展生产,指的不是转移价值部分,而是新创造价值部分”。随后他还分别不同情况举了三个例子,说明对于生产成绩评估而言,如果包括转移价值,企业为了完成产值计划,可能就倾向于生产那些原材料价值占比比较高、较少需要人工的产品,同时也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的规模。除此之外,文章还指出了总产值指标之缺陷的另一个表现:“往往不是推动生产者节约原材料,用廉价的原材料代替贵重品;而是相反地推动他们去多生产贵重材料的产品,把很贵重的材料极不相称地用在普通的产品上……不会推动企业制造轻巧灵便、价廉物美的产品,而只会推动企业制造笨重而又价贵的产品”。

延伸到农业总产值

以上讨论主要是就采用工厂法计算的工业总产值而言,似乎不涉及基于产品法计算的农业总产值。但实际上,就计算方法本身而言,产品法较之工厂法,其重复程度更加严重,因为工厂法要求在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而产品法则没有这个限制,在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内部如果发生了原材料供给另一个产品生产的情况,比如农作物向畜牧业养殖提供的饲料,是允许重复计算的。
围绕农业总产值之所以没有引起如工业总产值那样大的争议,甚至在工农业部门比例中处于重复程度较低的那一方,是因为农业生产特点所致:不像工业那样分工精细、企业之间联系紧密。但是,伴随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的变化,比如农业生产中开始逐渐加大了如种子、化肥、农药等材料投入,人民公社化导致农业生产单位由集体替代了原来的农户,原来归之于农业总产值计算范围的农副业有了较大发展,由此一些类似于工业总产值的重复计算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1959年发表的若干文献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这些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一一引用。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中国统计学史”(项目号19XNLG01)支持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关于作者
高敏雪
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统计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统计学会副会长,是国家统计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气候变化第三届专家委员会成员。研究领域以国民经济核算为中心,延伸到环境经济核算,并扩展到整个政府统计。

编辑 | 李金奇
统计之都:专业、人本、正直的中国统计学社区。
关注方式:扫描下图二维码。或查找公众号,搜索 统计之都 或 CapStat 即可。
往期推送:进入统计之都会话窗口,点击右上角小人图标,查看历史消息即可。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