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一个新的发展权公约:是否本末倒置了?

作者: 尼科·施里韦尔(Nico Schrijver)
翻译:郑璐璐
校对:葛奕君
作者简介
尼科·施里韦尔(Nico Schrijver)
Nico Schrijver教授是荷兰国务委员会的国务委员,也是莱顿大学国际公法兼职教授(n. j. [email protected])。他曾担任联合国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委员会和前联合国发展权问题高级别工作组的独立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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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专栏中,我将讨论发展权的背景、演变、法律地位和职能,并特别关注人权理事会于2020年1月发布的发展权公约草案。该草案注意到,目前对于发展权的附加价值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认真对待关于发展权的构想、巩固和落实的讨论,可以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长久以来所提出问题的真正关切,这对于在国际人权讨论中平衡的维持非常重要,如此还可以促进全球人权架构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然而,通过一个新的《发展权公约》是否有助于发展权事业,是值得怀疑的。发展权已经扎根于现有的核心人权条约当中,作为群体性权利、整合性权利和过渡性权利,其有潜力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提出了一些关于实现和落实发展权的其他路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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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发展、结构化方法、联合国、不可分割性、普遍性、发展中国家
1.引言
在19世纪70年代末,国际人权的讨论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主张采用“结构化方法”(structural approach)处理人权问题。这一方法所依据的观点是,虽然个体的人权侵犯固然重要也必须加以解决,但我们还应探究其原因。这一趋势和运动的背后蕴藏着诸如自由、发展、尊严、赋权、以及从压迫、种族隔离、掠夺和排斥中解放等全球价值观。倡导通过结构化方法推动发展权的著名人物包括塞内加尔的国际法官K'eba Mbaye,法籍捷裔教授、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教育研究所(Strasbourg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首任秘书长 Karel Vasak,阿尔及利亚的国际法官Mohammed Bedjaoui,埃及教授、国际法官 Georges Abi-Saab,澳大利亚教授、联合国特别报告员 Philip Alston,以及印度经济学家、后来的诺贝尔奖获得者 Amartya Sen。他们均在较早的阶段便主张,应承认发展权作为个人和民族的一项人权。国际法院前院长Mohammed Bedjaoui甚至认为,发展权是“自由、进步、正义和创造力的先决条件”和“人权的α和ω、第一个也是最后一个人权、人权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人权的手段和目标”。虽然这或许夸大了发展权的价值,但Bedjaoui的观点可能代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图片来源:World Economic Forum
2.有关发展权的怀疑与假设
40多年来,发展权一直是被讨论的主题,包括在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也有涉及。不幸的是,在政治化的国际人权讨论中,发展权往往是一个制造分裂的问题,它似乎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界线。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于将发展权作为以结构化方法处理人权的一部分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这一权利即使不被滥用,也可以用来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那些自身无法实现其居民发展权的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他们还担心将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深远变化会以发展权为导向,包括更公平的全球贸易条件、债务减免和强制性技术转让。我认为,这将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和国家在国际经济法语境中的发展权及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地位混为一谈。此外,发展权还可能成为对过去的强权国家因剥削南方国家(例如殖民主义和奴隶制)致富从而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另外,一些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学者还怀疑,发展中国家利用其无法确保其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作为不尊重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借口,声称实现发展权为首要任务。例如,Yash Ghai写道,“发展权充其量只是一个空壳,如果不是——甚至更糟的话——是一个逃避现实的烟幕”。在我看来,西方国家和某些学者的这种怀疑和假设是基于对发展权演变和含义的误解。
图片来源:Oxford Human Rights Hub
3.发展权的演变
《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9至28条,作为当代国际社会的《大宪章》,包含了所谓发展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工作权和公平的劳动标准、基本生活水准权、教育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享有能够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的权利。由于东西方之间的冷战,UDHR的进一步解释被拖延了很久。最终在1966年通过了两项主要的全球性人权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目前有170个缔约国)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目前有173个缔约国),这两项条约都是发展权的重要基石。例如,ICESCR规定了工作权和享有公平工作条件的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食物权和水权、医疗权、受教育权和文化认同权。ICCPR下的自由和参与权也是发展权不可或缺的基础。毕竟,没有人的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参与,就不可能有繁荣的发展。或者,用Amartya Sen的话说,“没有自由,就没有发展”。这些词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民族,这就是人权的集体维度。
图片来源:Judicateme
UDHR发布后不久,发展中世界就意识到,如果殖民统治继续下去,个体人权的价值将微乎其微。事实上,可以说UDHR本质上是在使殖民制度从根源上失去合法性,而殖民制度在1948-1960年间确实以闪电般的速度丧失了合法性,这一变化体现在了真正的集体人权——人民自决权——的形成当中。非殖民化运动在1960年,联合国成立15周年之际通过以政治自决权为基础的《非殖民化宣言》后达到高潮。自决权的经济方面也在两年后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作出规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倡议下,ICESCR和ICCPR的第一条非常象征性地将自决权的两个方面作为一项首要人权列入其中,其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此外:“[……]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都是发展权所包含内容的早期表述。《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发展权以及促进发展的健康环境权的条约。此外,发展权或其要素也反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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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27965797_Putting_the_cart_before_the_horse_Water_governance_and_IW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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