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摘要
2021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国际法院召开了关于“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件关于赔偿问题的公开听证会。法院于4月20日与4月22日分别听取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与乌干达共和国(乌干达)的第一轮口头辩论,并于2021年4月26日开展了对专家的提问。4月28日与4月30日,法院分别听取了刚果与乌干达的第二轮口头辩论。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作者 | 夏子周、汪梅清 ; 编辑 | 黄蓬北
01
“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ICJ官网
1999年6月23日,刚果向国际法院对提起对乌干达的诉讼[1],争端涉及“乌干达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在刚果领土上犯下的武装侵略行为”。[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2)条,国际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且两个国家都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
刚果提出了三项起诉,[3]认为:(1)乌干达从事针对刚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占领刚果领土,并积极向在刚果活动的非正规部队提供军事、经济和财政支持,违反了关于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主权和不干涉的国际法原则;(2)乌干达对刚果国民实施暴力行为,破坏国民财产,并且未能阻止其控制下的人员实施此类行为,违反了尊重人权的国际法义务,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区分平民和军事目标的义务;(3)乌干达开采刚果的自然资源,掠夺刚果的资产和财富,违反了关于占领规则、尊重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人民自决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乌干达随后提出了三项反诉,[4]认为:(1)刚果对乌干达使用武力,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4)条;(2)刚果允许攻击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外交馆舍和人员,违反了外交保护法;以及(3)刚果违反了1999年《卢萨卡协议》的某些内容。在2001年11月的命令中,法院认为第一和第二项索赔构成与刚果索赔相同的“事实综合体”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法院规则》第80条可予受理;第三项反索赔被认为不可受理,理由是它与刚果索赔的主题没有直接联系。[5]
2005年12月19日,国际法院对刚果和乌干达就“刚果领土上的武装活动案”中被受理的五项诉讼请求做出判决[6]。在同一份判决中,法院命令双方就相关违法事项支付赔偿金,但对每一方所欠赔偿的性质、形式和数额做出保留;只有在双方无法就法院判决达成协议后,赔偿事项才会向法院提交。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2015年5月13日,刚果与乌干达就赔偿问题谈判失败,要求法院确定乌干达所欠的赔偿金额。虽然乌干达坚持认为这一请求为时过早,但法院在2015年7月1日的命令中指出,尽管双方曾试图直接解决这一问题,但显然无法达成协议。此后,双方于2016与2018年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书状,而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发布命令,决定征求专家意见,并任命四位独立专家,就对刚果境内人的生命损失、自然资源损失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提供意见。
02
刚果与乌干达关于赔偿的意见
图片来源:INDEPENDENT官网
(一)双方关于赔偿额的第一轮口头辩论
刚果与乌干达在2016至2018年间就赔偿额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状与反诉状,并于2021年4月就赔偿额进行第一轮口头辩论。刚果在2016年9月的书状中提出六项主张,认为:(1)乌干达须向刚果支付13,478,122,950美元,以赔偿法院在其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将按6%的利率支付该数额的补偿利息,从本诉状提交之日起支付;(3)乌干达必须向刚果支付1.25亿美元,以抵偿法院在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所造成的所有非物质损失;(4)要求乌干达以抵偿的方式,对参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在刚果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立法的乌干达人民国防军官兵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5)如果在规定日期前未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将按法院确定的利率支付本金的延期利息;(6)乌干达必须向刚果偿还后者在本案中产生的所有费用。[7]
在2021年4月的口头辩论中,刚果认为法院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的乌干达违反国际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1)生命损失,(2)由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损害,(3)强奸,(4)招募和使用儿童兵,(5)人口被迫逃离和流离失所。基于这些因素,乌干达应对刚果做出4,350,004,280美元的补偿。[8]
在2018年2月,乌干达对刚果2016年9月提交的书面诉求做出回应,表示:(1)法院在2005年的判决中对乌干达的国际责任已进行正式认定,即认为刚果针对乌干达外交馆舍和外交人员的袭击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对乌干达的义务以及外交关系方面的国际法原则。这一责任的认定的本身即构成适当的抵偿,为刚果所遭受的损害提供了赔偿;(2)对于刚果寻求的赔偿,乌干达除采取第一项的抵偿措施外,不予承认。(3)各方应自行承担这些诉讼的费用。[9]在2021年4月的口头辩论中,乌干达维持了曾经的观点,认为刚果可以就乌干达在法院2005年判决中被认定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某些非物质损害获得抵偿,而法院在判决中的结论本身就构成了刚果有权得到的公正抵偿;乌干达强调,刚果不能更进一步地、就同一损害的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得到累积的金钱补偿。[10]
乌干达在2016年9月的书面诉求中提出:(1)国际法院在2005年判决中对刚果的国际责任的正式认定构成了适当的满足形式,为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害提供了赔偿:a. 刚果部队在乌干达外交馆舍内虐待人员以及在恩吉利机场虐待乌干达外交官;b. 入侵、扣押和长期占领乌干达驻金沙萨大使的住所;c. 扣押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外交馆舍的公共和个人财产;(2)关于因入侵、扣押和长期占领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大院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害,刚果有义务向乌干达共和国作出总额为982 797.73美元的货币赔偿。[11]
刚果在2018年2月对乌干达上述诉求的反诉状中指出,(1)刚果对乌干达提出的自己的上述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刚果应当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承担适当赔偿;(2)乌干达有权要求刚果支付982,797.73美元以赔偿因入侵、扣押和长期占领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大院而造成的伤害,刚果在法院的诉讼中对这一数额没有异议;(3)以上对乌干达的赔偿金将与根据刚果在本案中主要诉求的对刚果的赔偿金相抵消。[12]
(二)双方关于赔偿额的第二轮口头辩论
2021年4月28日下午与2021年4月30日下午开展第二轮口头辩论后,刚果在最终陈述中,[13]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乌干达必须向刚果支付赔偿金,以补偿法院在其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者包括:a. 不少于4,350,421,800美元的人身伤害赔偿,b. 不少于239,971,970美元的财产损害赔偿,c. 不少于1,043,563,809美元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d. 不少于5,714,000,775美元的宏观经济损害赔偿。其中除了已考虑到时间流逝的索赔项目外,法院裁定其他索赔项目应支付补偿性利息,利率为4%,从提交赔偿书状之日起支付;如果在裁决之日不支付法院裁定的赔偿金,将在本金基础上按 6%的利率计算延期利息。
此外,作为补偿,乌干达须向刚果支付 2,500 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基金,以促进伊图里的赫马族和伦杜族之间的和解;其次,乌干达还须支付1亿美元,以补偿刚果因法院在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的违反国际法行为而遭受的非物质损失;再者,作为抵偿,乌干达须对参与1998年至2003年期间在刚果领土上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国际人权立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调查和刑事起诉,乌干达已被认定应对这些行为负责。
最后,乌干达须向刚果偿还其在本案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对于乌干达的反诉,刚果认为,在不导致刚果对乌干达诉状中所述法律原则的不当承认的情况下,(1)法院在2005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认定刚果负有国际责任,这构成了对同一判决中认定的不法行为所造成伤害的适当赔偿;(2)乌干达在其他方面有权要求刚果支付982,797.73美元,以补偿因入侵、扣押和长期占领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大院而造成的损害,刚果在法院的诉讼中对这一数额没有异议;(3)这样判给乌干达的赔偿金将与根据刚果在本案中的主要诉求判给刚果的赔偿金相抵消。
刚果还请法院宣布,在乌干达实际支付法院命令的赔偿和补偿之前,本争端不会得到全面和最终解决。在这之前,法院将继续处理本案。
乌干达在其最终陈述中,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刚果只有在履行了法院在 2005 年判决书第 260 段中赋予它的举证责任,即“表明并证明因乌干达构成其应负责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具体行动而受到的确切伤害”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赔偿。否则,法院在 2005 年的判决中对乌干达国际责任的认定就构成适当的抵偿形式,并且各方应自行承担这些诉讼的费用。此外,乌干达反驳了刚果的所有其他意见。
03
本案与国际法院赔偿判决
图片来源:ICJ官网
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了针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赔偿方式。其中第31条规定:1. 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充分赔偿;2. 损害包括一国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对国际不法行为进行充分赔偿(full reparation)已逐步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这一原则被应用在霍茹夫工厂案、盖巴斯科夫—拉基马洛大坝案、有关阿韦纳与其他墨西哥国民案中。本案中,国际法院也在2005年判决中指出乌干达应当对刚果提供充分赔偿。
那么如何达到充分赔偿? 《草案》第34条规定,充分赔偿的方式包括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restitution)、补偿(compensation)和抵偿(satisfaction)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进行充分赔偿的顺序依次是:恢复原状、补偿、抵偿。《草案》第35条规定,在且仅在恢复原状并非实际上办不到的情况下,以及从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不致与所引起的负担完全不成比例的情况下,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恢复原状。《草案》第36 条规定,如果这种损害没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得到赔偿,而且这种补偿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害,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的时候,应当采取补偿的措施。《草案》第37条规定,如果这种损失不能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的话,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抵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失。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而且抵偿不应与损失不成比例,而且不得采取羞辱责任国的方式。
国际法院近几年常采取判令恢复原状的做法。在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 Case)中,法院命令比利时取消逮捕令[14]。其他更为激进的判决包括:指示从外国土地上撤出行政、警察和军队[15],命令审查拘留的合法性[16],以及命令将被指控犯有种族灭绝罪的人移交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7]。此外,法院还要求意大利将国内法院的裁决变为不可执行[18],指示塞内加尔起诉或引渡一名被告[19],呼吁日本放弃任何捕杀鲸鱼的许可[20],并要求尼加拉瓜废除现有的立法[21]。
在国际法院案件的传统实践中,国际法院直接认定的赔偿方式往往仅是宣布国家的不遵守行为,即,以抵偿的方式对国际不法行为做出赔偿。[22]例如,在种族灭绝案(Genocide Case)中,对于塞尔维亚没有履行防止灭绝种族罪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法院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是做出抵偿,即在判决书的执行条款中宣布塞尔维亚没有履行防止灭绝种族罪的义务;法院指出,经济赔偿并不是该案适当的赔偿形式。但是,抵偿是对那些经济上无法评估,相当于冒犯他国的伤害做出的一种补救。这类损害常常具有一种象征性质,起源于违反义务,与对有关国家的物质后果无关。[23] 在本案中,虽然乌干达方坚持认为抵偿已经构成适当的赔偿,但是刚果从人身、财产、自然资源等多方面提出可评估的赔偿要求,因此本案是否能采用抵偿的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仍然未知。
虽然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对国家责任条款第36条(关于赔偿问题)的评注中指出,“在各种形式的赔偿中,补偿也许是国际实践中最常见的要求”,但国际法院很少判决由当事国的一方对另一方就国家间不法行为做出具体数额的金钱补偿。在刚果案之前,国际法院仅在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要求一个国家就其对另一个国家做出的不法行为进行金钱补偿[24]。其中,法院仅在科孚海峡一案中确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而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因美国在确定补偿额期间坚持不应诉而由双方合意终止诉讼。
因此,刚果案将成为国际法院自1949年以来第二个就国家间不法行为决定补偿额的案件。目前,刚果案的诉讼进程尚未完结,案件双方刚刚结束第二轮口头辩论,法院尚在审理当中,案件结果难以预测。秉持尊重案件双方意见的国际法院最终将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让我们一起保持关注。
参考文献
[1] 刚果最初起诉了三个国家,乌干达、布隆迪和卢旺达。刚果民主共和国于2001年中止了对布隆迪和卢旺达的起诉,并于2002年提交了针对卢旺达的新起诉。
[2]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Application Instituting Proceedings, 23 June 1999, 1999 General List No. 116.
[3]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Memorial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6 July 2000.
[4]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Counter-Memorial of Uganda, 21 April 2001.
[5]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Order of 29 November 2001, ICJ Reports 2001, p. 660.
[6]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5, 168.
[7]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Memorial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1 September 2016.
[8]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Public sitting held on Thursday 22 April 2021, at 3 p.m., at the Peace Palace, President Donoghue presiding, in the case concerning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Uganda) - Reparations owed by the Parties, CR 2021/5, 52.
[9]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Counter-Memorial of Uganda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6 February 2018.
[10]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Public sitting held on Thursday 22 April 2021, at 3 p.m., at the Peace Palace, President Donoghue presiding, in the case concerning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Uganda) - Reparations owed by the Parties, CR 2021/8, 72.
[11]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Memorial of Uganda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28 September 2016
[12]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Counter -Memorial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on the question of reparations, 1 February 2018.
[13]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Conclusion of the public hearings, The Court to begin its deliberation, Press Release, CR 2021/16, 30 April 2021.
[14]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3 [76].
[15]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303 [314-315].
[16]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4, 12 [121].
[17]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7, 43 [465].
[18]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the Stat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99 [137].
[19]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to Prosecute or Extradit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422 [121].
[20] Whaling in the Antarctic,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4, 226 [245].
[21] 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 and Construction of 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5, 665 [138].
[22] Dapo Akande, ‘Award of Compensation by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in Inter-State Cases: ICJ Decision in the Diallo Case – UPDATED’ (EJIL: Talk! 21 June 2012) <https://www.ejiltalk.org/award-of-compensation-by-international-tribunals-in-inter-state-cases-icj-decision-in-the-diallo-case/> accessed 25 April 2021.
[23] https://legal.un.org/ilc/reports/2001/chinese/chp4.pdf.
[24] Corfu Channel, Judgment, ICJ Reports 1949, 4;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Order of 26 September 1991, ICJ Reports 199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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