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我接过四川乐山某公安机关大张旗鼓定性为诈骗的一起期货交易案。其实该案本应定性为非法经营案,因为交易都是真实的,只是没有期货经营资质。遗憾的是,我接手时,该案已经被拆分成了五个案件,分别由五个基层法院审理。我当时就隐隐不安,因为这种同案人为拆分造成的结果,就是所有案件不管证据事实是否一致,辩护意见是否一致,认罪认罚是否一致,开庭效果是否一致,都会遵循结果一致。在审判实践中分案审理只能是例外情形,像案这样一案拆五案,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罕见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只有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及时惩罚已经归案并已查清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先行起诉和审判,才可以分案。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形,并且分案审判各被告人将无法共同质证、无法进行对质,等于剥夺了其在同案被告人案件中的辩护权,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这样的结果就是,若其他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不做罪名辩护,先行判决诈骗罪,就等于封堵了我们的案件做罪名辩护的空间。
我们代理的是主犯,是主赛场,202091日开庭,93日辩论终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此后法院按兵不动,一直未判。其他四个分赛场法院分别7278131121127日宣判诈骗罪。而我们所在的法院庭审控辩争议最激烈,几乎所有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认为定性应该是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1231日,法院在时隔四个月后重新开庭,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其他分案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作为补充证据,法院当庭宣判构成诈骗罪。这样的庭审结果,很显然是受其他四个法院判决结果的影响
这种分案对于尚未判决的报告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我们的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处于主要地位,更清楚其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是属于非法经营还是诈骗,他们对事实的解释也更有说服力,而其他分案的被告人基本上属于代理商或外围被告人,相对刑事责任较轻,认罪认罚更有利于他们减轻刑期,因此都放弃了罪名辩护。而现在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制约本案,不仅限制了本案罪名辩护的空间,而且也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也就是说,我们辩得再好,其实也是徒劳,那怕有大量指导性案例证明定诈骗罪错误。
无独有偶,我们在湖南怀化也遭遇了如出一辙的分案审理。该案的被告人是承包怀化高铁广场工程的施工方,项目本身先天不足,边设计、边拆迁、边施工、边修改、边完善,一直就处于赶工期的状态,33个月的建设工程时间压缩成8个月完成。工地采取24小时不间断施工,24个专业施工队伍4000农民工兄弟,克服种种困难终于确保20141216日怀化高铁南站正式通车。由于施工图纸多次变更,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施工方法、结算方法、工程资料等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导致后续编制结算资料过程中出现遗漏和错报,结果几名参与工程的被告人被定合同诈骗等多项罪名并分案审理。
本案于202149-10日开庭,我对五个罪名均做无罪辩护。两天两夜的庭审,控辩对抗异常激烈,旁听者也明显感受到辩方在局面上占优势,对结果也抱有希望。但分案审判造成各被告人将无法共同质证、无法进行对质。若其他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不做无罪辩护,其他案件先行判决,就等于封堵了本案无罪辩护的空间。果然,该案本应至迟在5月判决,但却要等到邓某某、丁某某、杨某某、艾某某案都已作出判决,在同案被告人有了既定结果以后,在930日才对本案进行判决,不利的结果确实也体现了分案审理对被告人的不公平。
明明五名被告人可以同案审理,却要一分为五,以邻为壑,说明我们的某些司法人员已经背离了公平审判、查明案件事实的初衷,只想通过隔绝被告人,制造信息孤岛,各个击破的有推定思维。当然,这类案件根源还在于把办案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时本来就是分案的,于是法院顺水推舟分案,那怕依然是同一个合议庭也不并案。我在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甚至遇到一共三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同一合议庭也进行分案审理,就是不给他们共同出庭,共同对质的机会。因为在并案中,同案被告人对共同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可以实现完全的面对面,谎言很容易被拆穿,比起背靠背的效果要好。辩护人也容易在并案审理中形成合力,互相配合,互相支援,这或许对于指控犯罪成功不大有利。
于是,我们发现,合作被不该分案的案件分案了。在长沙某涉恶中中,共同犯罪的二十名被告人,居然被人为分成两个案件,17人在县院,3人在中院。案卷,是同一套案卷,起诉书,是同样表述的起诉书(只是被告人信息不同,主文相同),甚至连负责起诉的检察官都有共同的(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又出现在市检察院),只是开庭时间不同。这就意味着,先行开庭的案件,将严重制约后续开庭的案件,先开庭的案件无法排除的证据后续开庭的案件中也无法排除,先行庭审的辩护效果判决也就决定着后续开庭,哪怕后者是主犯。虚假陈述的被告人,再也不用担心跟另一个法庭的被告人对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而且还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审判时造成两级法院同时审判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况。现在县院与中院同步对一个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也就不需要什么二审终审制了,一审就终审了。两级法院分案审同案,到底是浪费司法资源,还是节约司法资源?被告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公平正义又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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