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坚定违法:法院急于下判决,连起诉书都来不及送达
本案的第一次一审还发生了更劲爆的事,提升了本案的“戏剧性”。据了解,2020年11月17日案件的第二次开庭中,因濮忠宏当庭拒绝辩护,其家人为其另聘律师,辩护人提交委托手续后申请阅卷。但是,因时任如东县法院审委会专委的审判长虞某某和主审法官王某某急着要下判决,在起诉书还没来及给律师的情况下,就毅然决然地下达了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187规定,起诉书应在开庭前10日送达给辩护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3条第1款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属法官必须掌握的基本的职业素养,可不知如东县法院的三位员额法官太心急忘了此事,还是明知这条规定却不肖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规定的非常明确)
11、一线希望:因严重程序违法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因如东县法院操之过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法规定,丁志建一案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使丁志建等人逃过了一次尽早被送监狱的机会,也燃起了他们公正审判的渴望。
(原一审判决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涛声依旧:发回重审后不做任何变更的起诉书
根据庭审人员反映,案件发回重审后,丁志建担心这家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起诉书、阅卷都不能等的法院,这件由法院审委会委员亲办的案件,可能得不到公正审理,虽然发回重审后案件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如东县法院的法官,能推翻原一审审委会专委(职务相当于副院长)的判决吗?丁志建多次申请了指定管辖,都被拒绝了。
更现实的是,在原来的判决书中,主审虞法官已把起诉书对丁志建指控的用“默许、放任”方法进行犯罪组织行为进行过修正,显然是不认可起诉的意见,可公诉机关硬是在不提审、对起诉书一字不改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图片)
13、庭前会议:依法提出的申请一项也没有被法庭接受
根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介绍,发回重审后,合议庭开了庭前会议,丁志建和濮忠宏提出了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指定管辖的申请,但是,这些申请都被合议庭一个不漏地全部拒绝了。
(如东县人民法院陈列室悬挂的该院所获荣誉图片)
14、法院夜商:已回避公诉人疑似与主办法官进行了紧急磋商
本案发回重审后,因为被告人实名举报原一审公诉人嫌疑违法办案的问题,如东县检察院停止了其履行公诉职责。
庭前会议的结束当晚,已回避的这位检察官与其他公诉人一起,在如东县法院与主审法官郁法官似乎在讨论什么,而这一情况恰好被被告人家属撞见。
第二天正式开庭前,被告人家属在看守所门口(因疫情原因,本案在看守所开庭)拦住郁姓法官,要求告知前夜“会商”的内容,郁认可了会面的事,但否认与其会面是因本案……
15、我必审判:正当的申请指定管辖权遭拒绝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鉴于如东县法院在原一审中的违法、如东县检察院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法定诉讼权利受侵犯,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再行申请对本案报请指定管辖,但合议庭无故打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撤离被告人话筒,并将被告人带离审判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指定管辖。但如东县人民法院在第一次裁判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后,硬是要将该案一管到底,拒不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16、绝无可能:审判长力拒合法的排非申请
在指定管辖申请被拒,只能接受如东县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申请,进一步提供了详细的线索。也被合议庭打断、拒绝,面对案卷中明显存在的非法取证、非法拘禁的事实和线索,审判长多次坚定地声明“本案未发现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法院在法庭上不得打断、制止律师发言,对于未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的发言,法官更是无权制止律师发言)
17、求监督难:江苏省三级检察院举报中心都不接受举报
面对严重的程序问题,被告人家属紧急到江苏省三级检察院举报,对涉嫌非法拘禁的侦查人员进行控告。然而,所有举报均没有被受理。甚至,南通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的一位“2号”女检察官还明确提出要求,只有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被举报人的犯罪证据,才能接受举报。
而据专业人士反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举报相关情况的,只要提供线索相关机关即应受理,要求举报人提供举报事项证据的行为显然超出了举报人可以承受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接到的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但江苏省三级检察院不仅不核实,连受理都不受理)
18、强行推进:在线诉讼必须接受
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因为如东县法院拒不接受启动排非程序的申请,被告人情绪激动,反复申请,如东县法院在被告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把丁志建、濮忠宏带离进行在线审判。然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对于需要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于需要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19、以躺相拼:退伍老兵无奈的举动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被告人濮忠宏作为一位退伍军人、共产党员,在被如东县法院强制带离、强迫在线诉讼后提出强烈异议,再次申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但是,对于濮忠宏的合理合法诉求,合议庭三位员额法官完全不予理会,主办法官还要求法警撤去话筒,这位退伍老兵无奈,只能以躺相拼。躺着受审,如东县人民法院创造了中国庭审史上一大崭新的受审模式。
20、一气呵成:公诉人一口气读了近50分钟证据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公诉人带节奏举证,对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证据一口气读了近50分钟。对此,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反对,合议庭不加制止,导致被告人、辩护人无法质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本案中庭前会议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被合议庭予以拒绝,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合议庭应当要求公诉人“一证一质一辩”,且公诉人连续50分钟、一次性宣读近百页证据的做法超出常人的质证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21、一证难求:全案无一份证明纠集者进行过犯罪谋议的证据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公诉人宣读的证据中,没有一份是能证明丁志建与陈兵、濮忠宏就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建立、犯罪活动计划进行商议的证据。丁志建在庭审中说,纠集者都不商议怎么犯罪?默许、纵容怎么纠集?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涉恶犯罪活动中,只有纠集、制定违法犯罪计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才能被认定为纠集者。本案中,员工从事相关行为老板不因默许、纵容就构成犯罪,这就像国家机关单位人员贪污受贿其上属领导不承担刑事责任一个道理。
22、法庭激辩:两个素不相识的人组建恶势力组织不要商议
本案的核心是,到底有没有丁志建与陈兵、濮忠宏作为恶势力纠集者组建犯罪组织、指挥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行为,公诉人指控:2013年左右,星晨公司与东达公司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了以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然而,根据丁志建、陈兵当庭陈述,二人在合作前根本互不认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也没有一份能证明三人在一起进行了犯罪的商议和共谋。要想成立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最起码三人要进行商议,而公诉人忽视、规避了支撑这一事实的证据。
23、说出真相:事前事中没有接受过组织、指挥与教唆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本案重审后的一审中,所有被告人都当庭确认:丁志建在起诉书指控的10起事件的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从来没有对他们进行过犯罪的组织、指挥和教唆行为。
所有十起事件中,丁志建只是作为征收项目的评估人员出现过其中的三个现场,更重要的是,在这三次出现场时,都根本没发生暴力或者其他冲突。对此,合议庭完全没作任何的审查。
24、当庭反转:认罪认罚是半个小时骂出来的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说,本案同案11名被告有9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1名被告人当庭否认是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的,并说之所以接受认罪认罚,是因为原一审公诉人对他骂了半个小时后,才不得不接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承担认罪认罚监督者的角色,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而本案检察官竟活生生将一名被告人骂的认罪认罚)
25、法庭纪律:不要询问认罪认罚的原因和过程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反映,在同案犯说出认罪认罚的过程后,辩护人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向各被告人询问认罪认罚的情况,被主办法官制止,并加了一条庭审纪律:不要问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原因和过程。
(对于法庭的庭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案第二次一审主审法官当庭加了一条庭审规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亵渎与蔑视)
26、政府促合:被指控恶势力纠集者合作前完全不认识
据庭审旁听人员说,本案能否成立恶势力犯罪,关键是星晨、东达两家公司是不是为了犯罪而建立合作,如果两公司确实是要建立犯罪组织,进行犯罪共谋并实施犯罪,当然能成立犯罪。但是,在原一审中,法庭查明:丁与陈在合作前不认识,二人之所以合作,是当地政府分管征收工作的副书记于2011年从推进征收工作的开展出发,要求作为老公司的星晨公司与刚组建的东达公司进行合作。可见,丁志建与陈兵的相识是奉政府之命行事。可谁知,这奉政府之命行事还奉出来了一个恶势力组织!
27、取舍事实:被判决书隐藏的案件重要事实
本案发回重审后,果然就像丁志建前面担忧的那样,新的主审法官并未对原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任何修改。而且,被告人家属在拿到判决书后发现,重审后的判决书中,许多原来有的重要事实都被隐藏了,比如说,关于合作是因为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及征收工作在指挥部监管下进行,在项目最后收尾阶段必须连夜完成任务等等,特别是在本案中,非常重要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也被主审法官“偶然”地忽略了。
28、三张发票:成立恶势力纠集者的“有力”证据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介绍,公诉人当庭指控丁志建成立恶势力犯罪纠集者的直接证据是在三张费用报销单上签过名,和对一位叫郭某某的人的补贴,以此证明丁志建是明知“公司员工违法”。但是,法庭查明了,对郭某某的补贴发生于在起诉书指控的三起所谓的成立犯罪之后,而不是事前,更重要的是,票据的关联人在法庭上就说明了在报销时并没向丁志建汇报过费用与违法行为相关。
29、数字有声:应当能揭示是否犯罪的根据
根据被告人家属的不完全统计,星晨公司自2011年受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以来,公司共有员工17人,其中退休员工15人。从第一个项目到案发,星晨公司共存续3158天、完成政府拆迁项目78个、涉及到4339户、征收面积470738平方米,被指控的“拆迁冲突”10起,冲突率为日比0.3%;户比0.2%(被拆迁户每百户中0.2户存在冲突)。
起诉书指控的10起拆迁冲突中,有8户是项目的最后1户、2户是倒数第2户。被拆迁人中有不接受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标准最长2年以上;个别被征收人提出了高于补偿标准3倍的要求。
所有冲突都是征收人员在最少入户商谈5次后的最后1次才发生。
客观而论,无论是从事本身情况,还是从矛盾率、矛盾个案原因来看,星晨公司、东达公司怎么也不像一个恶势力组织!
30、无须说理:极简版的判决书说理
根据被告人家属反映,如东县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书,认定了丁志建为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构成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这份长达117页的判决书中,属于主审法官原创的内容(判决文书说理部分)不足两页,其余部分全部系摘抄卷宗中的内容。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难道如东县人民法院2页的判决文书说理已经是经强化过的?
且上述意见中,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而这份117页的判决书中,并未说明对相关证据是否排除,甚至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多达100次提出必须排非的要求,也被主办法官人为隐藏了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排非申请,裁判文书必须予以回应,如东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一审裁判文书已涉嫌违法)
不难理解,在这仅两页、惜墨如金的如东县法院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几乎完全没有回应。
根据征收法规规定,政府是征收的一方当事人,征收公司仅是根据政府委托从事价格与政策解释工作,全过程受政府部门的直接、严格管理,不存在政府管控下的犯罪组织。但是,可能会发生个别人的偶发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绝非成立有组织的犯罪
“默许、放任”不能成为有组织犯罪中纠集者的行为模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未明确指控存在纠集行为的情况下,将默许、放任既作为纠集行为,又作为纠集者实施恶势力犯罪组织行为的认定,误解了19年《意见》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本案所有事件均发生于正常的征收过程中,起因于被征收人的行为,绝非聚众造势实施的犯罪,被告人濮忠宏安排的是征收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而绝非是组织犯罪,更非随意殴打行为。
拨云见人:用余生去祈盼法治光明的到来
据参与庭审的旁听人员介绍,被告人丁志建、濮忠宏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法庭审理中,多次被主审员额郁姓法官严格限定发言时间,时间一到,郁法官就会指令法警关闭其话筒。丁虽多次抗议,但都被打断。似乎在合议庭三位员额法官的眼中,本案的结局早已注定,不论怎么喊冤都是徒劳,不过是浪费人民法官们的“宝贵时间”。
因合议庭完全不审查非法证据,被告人丁志建在最后陈述阶段带着遗憾却又坚定的目光望向闪闪发光的国徽,发出声嘶力竭的呐喊:只要法院判决我有罪,哪怕前面是万丈悬崖,我都会终其一生坚决申诉,直到被宣告无罪!
明星民营企业老板丁志建被控恶势力犯罪纠集者、寻衅滋事罪主犯一案,2021年4月8日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2021年11月9日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开庭(历时6天),至2021年12月2日全部庭审结束。2021年12月27日,如东县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毫无悬念地复制了前次因严重违法审判而被撤销的判决结果。至此,案件争议并没随着第三次裁判而得到解决,随着案件越审越明,关于本案的诸多黑幕逐渐被撕开,不少故事令人瞠目结舌。丁志建由明星民营企业老板向寻衅滋事罪犯“过山车式”剧变的人生30步,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近1000天的关押,或许只能坚定他追求法律公正的信心,而不能令他服判!
鲜活的案例与故事面前,我们感受到了法治柔弱的一面,面对权力的恣意,我们不确定丁志建能否迎来所祈盼的光明,但能够确信,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永远不会因为一次次的不公而停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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