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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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段时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生育八孩女子 ”事件引发社会关注。23 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对女子身份认定等情况作出说明,对失职渎职的17 名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这不是个案,昨天陕西惊现“铁笼女”,疑似失踪大学生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如何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议题。近日,至少有8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也先后为此发声,并将会在全国“两会”上提交相关议案、建议和提案。
妇女权益保障水平,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真切的反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为这8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致敬!另据最新消息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注:转自善达网,内容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新华社、界面新闻、九派新闻、中国妇女报、中新社等媒体,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1,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应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全面复查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很多地方在处理的时候并没有当成是犯罪。”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从法律的角度,应当抓住一个处理一个,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我们要相信基层、依赖基层,新冠肺炎这么大的传染疾病都能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拐卖妇女也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朱征夫委员建议,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应该动员全社会的资源进行监督调查。应由各地政法委牵头,由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律师协会以及相关公益组织共同派人组成调查组,深入到重点地区,尤其是有陈规陋习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村、组进行摸底调查。
“实际上到那一片哪个村里谁家的媳妇是买来的都跟明镜似的,那村长、族长就要承担责任。”朱征夫委员认为,应该反向利用基层熟人社会的特点,如果说此前存在包庇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那么现在也可以利用当地的基层管理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进行责任明确。
他表示,遇有受害人反映遭受强制并请求解救的,立即解救;当事人无法自主表达或无法正确表达的,调查组可结合当地环境、当事人来到当地的经过、当事人是否有行动自由(比如是否能回家探亲)、相关方支付钱款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收买,构成收买的,立即解救;受害人身患疾病的,送医疗机构治疗;未成年人无法找到父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安置。
从法律角度,朱征夫委员认为应当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为捍卫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权、人格尊严等采取防卫措施,其他人为解救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采取的解救措施,造成加害人(拐卖人、收买人、帮助拐卖或者收买的人)伤害和死亡的,按正当防卫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期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在刑罚问题上,朱征夫委员表示,现在完全可以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拐卖、收买后,一定会出现监禁、强奸、强迫劳动等伤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被拐卖者死亡、精神异常,“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这些犯罪数罪并罚,这个处罚力度绝对不会低。”
他认为应该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并建议收买地政府应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2,全国人大代表潘向黎:建议买卖同罪同罚,终止拐卖妇孺悲剧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处了解到,今年她将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议案,建议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合并成为“拐卖、买受妇女、儿童罪”,买卖同罪同罚,以期最大限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这份议案认为,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了许多受害家庭的悲剧。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来说,即使多年后找到,也令两代当事人处于感情和伦理的两难处境;对于拐卖妇女犯罪来说,“徐州生育八孩女子”等新闻,引起全社会震惊和关注。
“这些事件持续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的良知,促使我们为终止这种悲剧去付出努力。”潘向黎认为,只有法律充分尊重“人”,符合“人是不可以被奴役的”“人的自由与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现代文明理念,它才能起到应有的惩恶扬善、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唤醒人心、引领风气的作用。
议案同时表示,修改法律只是第一步,然后必须通过一切方式不遗余力进行普法大宣传,让“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而且买卖双方同罪”这个法治观点无远弗届,深入人心。来源:新京报
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聚焦民情民意围绕妇女权益保障等建言献策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忙着进行调研,为参加今年全国两会做准备。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方燕在履职过程中,做了大量关于妇女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也代理过诸多这些群体维权及法律援助案件。在参加相关活动和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了多项针对妇女、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护的建议
在履职过程中,方燕坚持做有专业履职能力的代表,利用自身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弘扬法治理念、传播法治精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今年,经过调研,方燕准备就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鼓励社会机构提供老年人就医服务、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等提出建议。(来源:新华社
4,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2022年2月27日,张宝艳告诉界面新闻,今年两会期间,她将提出关于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力度的建议。
此前,在2020年两会,张宝艳曾提出对人贩子加大量刑的建议,现在她再次建议加重对买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她说。
此前,张宝艳曾提出“将收买妇女儿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的建议,希望基层政府主动干预,及时发现,尽早解救。
“摸排工作的难度主要在于基层落实。”张宝艳接触许多被解救儿童,“有的外号叫八百,有的叫万三,就是花800元和13000元买到的。当地乡邻都了解情况,但因为人际关系因素,不愿把拐卖情况举报给相关部门。”
为形成全国性摸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张宝艳建议,把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案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之中,与领导提拔任用、公务员绩效工资等指标挂钩。
张宝艳还提出,应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帮助“天下无拐”目标早日实现。(来源:界面新闻
5,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买卖妇女儿童应同罪
买卖妇女儿童应同罪!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将提请全国人大修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晶莹表示,原先拐卖者在刑法中会给予相应严惩,但这次大家觉得应该把惩治力度提高,对买方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来源:九派新闻)
6,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应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
“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伤害”。针对现行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的起刑点较低、实践中只能通过数罪并罚方式加重刑罚的问题,彭静认为,应当提高收买人的起刑标准,通过加大犯罪成本使之畏惧严刑峻法,从而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利益链条。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救助义务”。彭静建议,我国法律应明确相关主体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职责和执行机制,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彭静还呼吁,要普及民众反拐卖意识、加强法治宣传,借鉴全民反诈的经验开展“全民打拐”,让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无处遁形。“对于受害的妇女、儿童,只有织密社会保障网,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各司其职,加强救助,最终形成‘共治合力’。”彭静说。(来源:中国妇女报
7,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考核范畴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将提交《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其中,她建议,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来源:中国妇女报
8,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呼吁:“提高刑期、强制报告”让反拐达到实效
“我呼吁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称行动计划),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高刑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反拐达成切实效果。”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近日在沪受访时说,她将就落实行动计划提交相关提案。
该行动计划持续十年,提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
黄绮始终关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她注意到,拐卖儿童让很多家庭留下无法弥补的创痛,被拐卖的儿童不少被迫沦落街头乞讨流浪。被拐卖的妇女主要被卖到贫穷乡村,并且往往伴随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
“因为贫穷乡村中默认了这些(拐卖人口)陈规恶习,被拐妇女难以逃脱整个村子的监视和控制。即使有机会被解救的,也会因为聚众威胁和暴力干扰,导致解救困难重重,地方基层组织对此也产生畏难情绪。”黄绮强调,行动计划的举措和要求必须落到实处。
在黄绮看来,对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
她同时建议,提高刑法第242条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拐卖罪中有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必须依据第241条第4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我们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是数罪并罚后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黄绮建议,要去除拐卖多发地区民众的麻木心态,应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进行有针对性普法,要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包括阻挠解救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做到学法、懂法进而不犯法。她还建议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例作为普法宣讲素材。(来源:中新社
9,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樊芸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将递交议案,聚焦妇女儿童拐卖问题。
樊芸说:“妇女儿童拐卖问题这些年来一直得到关注,但是怎么彻底地从法律上来根除这些顽症的话,我觉得要全国人大修法。
她认为应加重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责,尤其强调“买卖同罪”,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她建议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规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举措,对不作为者零容忍。(来源:中新社
最新消息: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3月2日召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会同社区、街道和村组深入群众家庭,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充分发挥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公安部要求,要以打开路、全警动员,集中侦破一批案件。要快破现案,对失踪未成年人、疑似被拐卖被侵害妇女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确认为拐卖案件的要严格执行“一长三包”责任制,力争现案全破、盗抢儿童案件必破。要多破积案,在常态化侦破拐卖儿童积案的同时,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全力组织开展攻坚突破。要督办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缉捕逃犯,集中发布通缉令,全力开展缉捕,会同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要组织刑事技术专家开展比对会战,集中查找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要充分发挥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公安部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全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铲除拐卖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强化宣传发动,全面推动反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切实增强全民反拐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关爱等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卖犯罪,深入推进反拐工作,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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