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日常排查执法过程中打击涉“散乱污”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7月7日上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排查中发现港口镇沙港东路9号(原海湾国际厂房)一游戏玻璃钢生产企业内存在多处“散乱污”情形:企业厂房的打磨车间散发大量灰尘,喷漆车间充斥大量烟雾,且存在废油漆桶堆放杂乱的情况;另外,企业厂房内废气、粉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排放。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企业未通过环评审批便擅自开工建设,且其投入生产前,相关治污设施并未通过竣工验收。据此,该“散乱污”企业已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属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该企业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将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的喷漆房、喷枪及电源开关等产污设施设备进行依法查封。
下阶段,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将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辖区内涉污企业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污染环境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紧盯整改,并杜绝该类企业非法复工生产,不断巩固环境执法成果。
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亦将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应查尽查,坚定不移地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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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港口发布编辑部
编辑:卢思婷
:梁佩珊
副总编辑:黄跃明、吴君嫦
总编审:冼伟明
稿件来源: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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