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镇多次接到群众投诉沙港路流动摊档阻塞交通、影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附近群众出行。为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切实解决群众投诉,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学党史、办实事主题活动,对该路段交通乱象开展雷霆行动。
全体动员、整装待发
正值上午上班高峰期
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部署
安排执法人员一边疏导现场交通
一边对无证摊档事主进行执法
现场秩序井然
★ ★ ★
执法人员现场疏导交通,秩序井然
本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人次,专项整治石特福田七路、保利临街商铺无照流动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30宗,分别发出《扣押决定书》5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份,扣押电动三轮车5台,登记保存物品一批(不锈钢炉1个、木台7张、胶凳20张、太阳伞1把)。
整改前
整改中
宣传教育
整改后
本次行动采取“教育—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一定成效。疏导了现场交通,劝导了事主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后让事主清晰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提出完善合法经营手续,同时对屡教不改无照经营流动摊档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效改善该地段乱摆乱卖导致的交通乱象。
下一步
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全镇范围内
加大对乱摆乱放、占道经营行为
的整治力度
巩固整治成果
确保市民畅通安全出行
法律小课堂
(1)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根据《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发布编辑部
编辑:卢思婷
:梁佩珊
副总编辑:黄跃明、吴君嫦
总编审:冼伟明
稿件来源: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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