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艺人范冰冰开创自己的工作室后,艺人纷纷独立出经纪公司,建立自己的工作室,到2010年8月为止,北京商务区出现大大小小17个明星工作室。明星同经纪人和经纪公司之间反目屡见不鲜,从1996年毛阿敏经纪人因其演出偷税,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处,自缢身亡到最近的赵本山炒掉经纪人高大宽闹得沸沸扬扬事件都说明,明星经纪制度需要给予重新的反思与审视。
经纪人是明星诞生必不可少角色,也是明星产品源源不断推出的有效保证机制,成熟的明星经纪人制度,对明星和经纪人既是约束又是保护。在我国,明星经纪人只出现十多年,经纪人制度还在初步探索;在国外特别是娱乐产业十分发达的美国,明星经纪人这一职业已有百年历史,有较成熟的行业规范。近年来他们更是加快入侵国内的步伐,不少中国演员和导演,如李连杰、赵薇、吴宇森、宁浩、陆川等成为他们的签约艺人。
一、美国明星经纪人制度的发展思路
创新艺人经纪公司(CAA)为美国现今最大的经纪公司,旗下艺人占了好莱坞明星的三分之二,被好莱坞最权威的《首映式消息》称之为“好莱坞最有影响力的机构”之一,也有媒体称其为“好莱坞的《骇客帝国》”。纵观CAA,其发展策略主要有:
(一)“育人”、“推销人”和“用人”分开美国好莱坞经纪实际包括两个部分:私人经理人(Per-sonal Managers)和经纪人(Talent Agents),两者均需持证上岗,且有相关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
私人经理人(Personal Managers)角色类似个人职业顾问。他们活动范围相对经纪人要广泛。主要向代理人提供包括商业事务和个人事务的建议、忠告,并指引、调整代理客户的职业发展道路。这是一个育人的过程。
经纪人(Talent Agents)类似国内普通人才代理的猎头顾问,只不过他们是站在主要是站在“求职者”而非“雇主”立场,主要责任就是把人才推销给买家,为他们的人才客户找到尽可能多的工作机会,并针对那些涉及客户利益的交易条款与买家展开谈判,为客户谋得最好的交易条件,经纪人仅仅局限于帮助客户获得工作并为之谈判相关交易条款。2
两者之间的分工,由美国人才代理法(Talent AgenciesAct)TAA和它们各自的行业工会条约来规定。根据TAA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从劳工委员会获得许可证,那么他将不得从事与经纪人相关的职业。”因此,一个代理人要想帮客户获得工作,那么他就必须获得许可证。反过来说,当经理人也这么做时(无许可证),那他就违反了TAA的规定。如果一个经理人违反规定为一个客户获得工作,那么这个客户可以向劳工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赔偿。对于经理人的违规行为,委员会选择的补偿方式是废除所有经理人和客户之问的合约,并罚没经理人的所有违法所得。只是根据TAA的规定,“任何违规的行为超过一年以上将不被起诉。”3
美国经纪人行业工会条约和TAA法则明确规定经纪人可参与制片。CAA公司从成立之初便秉承只做艺人经纪,不参与任何制作的理念。在公司内部将“育人”工作做好,然后将其打包给制片方开展工作。
经纪人和代理人分开,制作公司和经纪公司分离,有利保护艺人权益。因为如果混业经营,制片人会希望演员越便宜越好,压越低越好,从整个公司成本考虑,艺人的片酬谈判空间也就很有限。
(二)流水线式项目生产服务在CAA,艺人好比流水线上的产品,各种工作人员就如同流水线上的工人,每人负责一个内容,人人都为产品最终推出服务。客户不再专属于哪个经纪人,只是公司的客户。对于超级巨星,只如同普通企业一样,会有一个专门的项目团队。整个团队各自分工,为客户挑选剧本,寻找投资方,洽谈发行机构,有时甚至还可以做一些日常事务的规划。衡量一个经纪人的工作业绩不是为客户谋得了多少工作,而是经纪人在团队里的工作表现。
这种方式,可使多方获利:对艺人,他能获得各方面领域最适合为他服务的人才,也不用受制于某个专门的经纪人或导演,也很少出现国内大陆和香港及韩国等地区比较常见的某个经纪人操控明星的现象;对经纪人和导演,CAA搭建了一个充分发挥其才能的平台,他能够在这个平台上充分发挥
专长,而无须为争取客户勾心斗角对自己和公司造成资源内耗;
更重要的是对CAA公司,可使公司内部信息等资源能得到充分共享与利用;并且虽然培育出很多的明星产品,但没哪一个产品是专属哪一个经纪人,任何公司内的一员,只是打造明星产品中的某一环节;这样也有效地防范了由于某个人员的转会或离职,而造成公司的损失。同时牵制住艺人,在没有自己的专属的经纪人工作流程中得以成名的明星,离开CAA,也并不容易找到各方面都很合适为自己服务的人。
这种方式也促使CAA可与艺人将签约期限定为两年。这种短期灵活的协议方面,公司无须付高额签约费用;而两年一签的机制会刺激艺人与公司员工为长久发展而不断努力;同时,对于艺人来说,明星无须因签订长期合同,违约离开时,交高额违约金。
(三)捆绑式销售为更好获得利润,赢取谈判筹码,CAA经纪公司把制作节目需要的人才包括演员、导演、编剧等集合在一起打包出售。经纪公司收取整个节目预算的10%.CAA通常就是如此操作:要用CAA的演员,就必须用CAA的导演、制片人、剧作家等全套人员。它的销售是一个完整的项目:编剧+导演+演员+票房+其他附加(网络、DVD光盘、书)一起打包,甚至还在中国,根据当地市场,提供给投资方资金具体回收模式和数额。
这种方式让制作要么接受,要么放弃,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制作方的吸引之处在于,大的经纪公司比如CAA提供的项目和阵容不容易凑起来,很方便。如不接受打包,制片公司不得不为了电影制作人才而去和经纪人各自展开谈判,费时费力,也不一定便宜。
(四)整合营销传播理念的贯通CAA强调团队作战,有严格统一的培训制度,整体划一的公司文化。在公司内部,所有人都只有身份,没有头衔,人人平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服务于每个艺人,大家都是经纪代理人,基本没有管理层,不分地位和等级。在外,CAA经纪人只要出席电影首映式或颁奖典礼,着装统一,三五成群集聚,而且用“同一个声音”说话。
这种方式使总部庞大的资源信息透明、共享化,经纪公司抓好每一个特别适合这个演员的机会,导演要能把戏导得精彩,故事角色也要特别适合他。对艺人的规划进行方向上的把握,让导演与新演员互相熟悉,安排见面互看作品,尤其让导演记住新演员。同时,在艺人的演艺生涯里,艺人和公司是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在他们管理之下。经纪人个体价值被忽略至最小,而CAA品牌价值却随着艺人身价提高得以放大。4二、我国明星经纪人制度困境随着我国影视业的发展,“黑社会”根源、“潜规则”上位等现象在香港和大陆内地演艺圈中屡有曝光,在反思各方面原因同时,明星经纪人制度相对落后也难辞其咎。
(一)发展时间短,成长环境相对贫瘠明星经纪人制依附于市场化的影视娱乐产业发展而发展,我国影视业开放历史本身也不长。一方面,娱乐产业的发展规模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更是比较小,以2009年为例,全国票房总收入48亿元5,而美国仅一部《阿凡达》票房收入就高达2. 25亿美元。另一方面,国有电影集团“套牢”了大量的演艺人才,以华谊兄弟和橙天娱乐为首的大民营影视制作公司手中更是把握大量自己签约演员,拍片也是优先使用自己的演员,人才流动性不强。不肥沃的市场与不完全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决定了明星经纪人制度发展缓慢。
(二)管理上“育人”、“推销人”与“用人”不分,缺乏有效
的竞争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目前,我国明星经纪人管理是制作公司和经纪公司并行。如华谊兄弟、橙天娱乐等都如此:以制作为中心,然后用一个制作公司养一个经纪代理公司。制作公司既行使着明星
“育人”,自己又参与“用人”与“推销人”过程的中介及商业活
动。制作公司去做中介生意,拉商业赞助,这不是他们的长处也不利于提高整体效益。对于明星个人,“一条龙”服务也并不能恰到好处。
这种管理体制,会造成“家长制”经纪人现象,如果经纪人一有变化,对经纪公司影响甚大。如2005年,被称为“演艺圈地震”内地“第一经纪人”的王京花带走旗下艺人集体跳槽事件;2008年3月王京花自立门户设立橙天拾玖娱乐公司,与其前东家华谊兄弟分庭抗礼;2010年8月23日,橙天拾捌法人代表状告王京花实际控制经营管理,未对其进行分红。这一系列事件,凸显出演艺圈中经纪人管理漏洞。
(三)专业明星经纪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偏低我国明星经纪人雏形是产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穴头”,直到九十年代中期,娱乐经纪人得到圈内人士首肯,这些明星经纪人不少因人情关系进入,基本都是半路出家,大部分来自传媒出身的编辑或娱记、演艺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演艺人士、经验丰富的导演、制作人及编剧、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等。如陈冲的经纪人石兰,自己本身是演员,曾出演《大鸿米店》等演片;一手捧红周迅的李小婉,本身是业界著名的制片人同。
这些明星经纪作为我国文化市场开放前提下出现的新职业,缺乏专门知识,经纪活动无论是在组织形式、活动范围、经营方式,还是在管理、操作、运营等方面都还很不成熟。
像赵薇刚出道时,经纪人把关不严和处理不当,“军旗”事件影响至今;人气小生邓超,2006年公司给他安排过4个经纪人,有些入行经验还没他长。
我国明星经纪人才的缺乏与专业素质的不足,导致国内娱乐市场资源的流失,目前我国的不少娱乐明星与导演为国外经纪公司收揽,像CAA旗下有成龙、李安、杨澜、周润发等。
(四)明星经纪人的教育培养机制不完善明星经纪人属于文化经纪人范畴,我国第一个文化经纪人专业班始于2001年,其后国内不少大学陆续开设该专业,多数名为文化管理或艺术管理专业或者是文化管理专业下的一个方向专业。像中国传媒大学的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就是文化经纪人才,主要课程有影视精品解读、文化产业概论、文化经纪导论等。这些普通本科大学下设的文化经纪专业,课程内容比较偏向理论教学。
更多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明星经纪人培训班,课程实践性较强,但对明星经纪人培养、教育没有连续性,很难满足不断发展的娱乐市场对明星经纪人的需求。如首家娱乐经纪培训机构“娱乐私塾”主要有读明星解读娱乐界、明星分级制、明星包装、娱乐策划、案例分析观摩等授课内容。这种短期培训缺点是难全面、系统地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的明星经纪人才,临时性和随意性较大。(五)我国的明星经纪人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娱乐圈明星与所属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接着一案,从“超女”周笔畅到后来的尚雯婕,从“星郎”黄圣依再到“快男”张杰,都与此前签约的经纪公司发生了合约纠纷。越来越多的艺人选择将其与经纪公司的矛盾诉诸法律解决,已经到了需要从法律上予以重视的程度。
然而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发展缓慢,直至2003年,文化部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才联合制定了比较专门的《文化经纪人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接受文艺创作者、文艺表演者的委托所从事的文化经纪活动等。在这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明星经纪人发展只能参照《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法》及其它一些市场规范,没有自己专门统一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其他方立法,明星经纪人法规数量较小,立法工作进展也较缓慢。从事这一研究专业人员稀少,有关理论研究较少,这都直接影响我国明星经纪人立法工作进行。9
目前,国家有关明星经纪人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调整阶段,娱乐行业特殊规范尚属空白。在与国际娱乐组织接轨的问题上,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法规支持。显然,要加快明星经纪的规范化步伐,国家文化部要从最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对我国明星经纪制度、明星经纪人从业资格、业务等级和工作质量进行进一步规范。
三、对我国明星经纪人制度建设的启示以CAA为首的外国经纪公司,正在我国攻城略地。明星经纪人存在的大娱乐环境需要慢慢改变,对比我国明星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以CAA为代表的美国明星经纪人制,在现阶段,我们能做到的是:
(一)提升公司内部管理,实施公司和项目化管理,促使
“育人”、“用人”与“推销人”分开
我国目前明星经纪人制度更依赖于经纪人的个人魅力和人情关系,在经纪人一方面有较好号召力同时,也出现长制”一人独大的局面。故对于一些稍具规模有明星经纪业务的公司,比如华谊兄弟和橙天娱乐。可采取CAA项目化流水线培育明星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一人独大局面,让“演艺圈地震”之类事件不再发生。同时,流水线式的作业,在我国高素质全能型明星经纪人非常缺乏的现在,能够较好利用各个环节有专长的人才。
华谊兄弟自王京花出走后,下决心调整了原公司过于依赖个人的运营模式,提升管理,改变之前以经纪人为核心分配明星、服务明星,收入所得与经纪人无关做法,实施由各个工作室自负盈亏,工作室大经纪人必须对公司负责,对收益负责,对投入产出以及增效负责的举措,公司平稳度过危机,运转也趋良性。10
(二)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明星经纪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我国明星经纪立法。对违反管理条例者制定相应的配套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手段。同时保护明星经纪人或中介机构的权益,这样也对市场上不规范的操作、有意或无意损害经纪人或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我国娱乐经纪业的繁荣。
这些法规建设,既包括限制和保护经纪人、中介机构的法规建设,也包括对艺人的权益的限制与保护。同时,针对国内制作业务与经纪业务合二为一的现状,出台法规将制作业与经纪代理业分离。(三)加强明星经纪人的行业素质建设提高明星经纪人的行业素质建设,尤其要推动明星经纪人的专业化建设,倡导明星经纪人的多样化与规模化经营。加强与国际娱乐经纪行业的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走规范化经纪道路,逐步采取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项目,建立并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明星经纪事务管理及运作方式,尽快发展我国明星经纪人公司的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
(四)完善制定明星经纪人的培养机制和评定审核制度建议建立一定规模的明星经纪人的培训基地,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培训,根据不同需要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进行制度化建设。同时对明星经纪人应定期培训审核,以实现明星经纪人之间广泛的信息交流和自律管理。
(五)建立体育经纪行业自律性规范机制如行业协会等目前我国尚无一家全国性的明星经纪人自律性组织,尽快建立明星经纪人自律性组织将有利于维护明星经纪人的利益,降低明星经纪市场的风险。同时,由自律性组织制订明星经纪人的道德规范加强自律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总之,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规则经济,娱乐业概不例外。以艺人和导演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是娱乐业发展的关键,国内明星经纪人机制的完善,是明星发展和经纪人效益的有力保障,也是抵制我国人才外流,国外文化入侵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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