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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在公安部举行的团圆认亲活动现场,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的孙海洋夫妻与失散14年的孩子孙卓团聚。
◎ 孙海洋夫妻与孙卓相认。
图片来源:网易
2007年10月9日,孙卓在深圳被人用玩具车拐走,14年来杳无音讯。此番团圆,电影中待续的故事终于在现实中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孙卓目前正在读高中,与养父母一起生活在山东聊城。团圆过后,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业,孙海洋于昨天(12月9日)陪着孙卓回到了聊城。


据报道,孙卓的养父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养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孙卓是离异家庭弃养的孩子。
◎ 孙海洋回应孙卓养母言论:就是个笑话。
视频来源:红星新闻
此番言论自然受到了网友的激烈抨击。然而,现在处于舆论中心的,不仅有他的养父母,还有孙卓本人。


起因在于,孙卓接受采访时曾说,对自己而言「两边父母谈不上谁轻谁重」,还没决定要和哪边共同生活,他也「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


许多网友对孙卓的这两句话反应激烈,认为其是非不分,对非法收养者产生过度感情,一些人甚至将「认贼作父」的罪名安在了他的头上。


但这样的指责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法律上讲,已满16岁的孙卓拥有选择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人伦上讲,对于与自己朝夕相处多年的养父母,任何人都不会没有感情。


因此,孙卓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是人之常情。


不过,从法律上看,如果孙卓的养父母确实是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购得孙卓,那么将涉嫌收买拐卖儿童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相比收买,在我国,犯拐卖儿童罪的人贩子,一般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判处死刑。


买拐不同罪
,这其实也是网友感到激愤的原因之一。


在他们看来,孙卓的养父母本就不会获得应有的重罚,而孙卓却还为他们「开脱」。
◎ 14年寻子路,孙海洋将自己的包子店名改成了「悬赏二十万寻儿子店」,他更发起了「寻子联盟」,与公益组织、媒体、警方合作,帮助不少父母找回了被拐走的孩子。
图片来源:搜狐
那么,买拐应该同罪吗?


目前,网络上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其实有需澄清之处。


首先,这一问题存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一是买拐双方是否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买拐双方是否应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无疑,真正的问题应该是第二个。但是,在我国已明确将收买拐卖儿童入罪的情况下,第一个问题依然在大众中引发了疑惑。


这显然是因为,尽管近些年来一直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团圆的消息,却很少看到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


去年,电影《失孤》中被拐卖的孩子原型郭新振与亲生父母团圆后,依然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生活,其养父母虽然涉嫌非法收养,但并没有被定罪。
◎ 2015年电影《失孤》海报。
图片来源:豆瓣
这一方面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另一方面则与我国法律中对收买被拐儿童的量刑依据
有关。


由于收买被拐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根据我国法律,此罪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过了追诉时效,买家的犯罪行为就不予追究。


不过,孙卓被拐案中,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调查。在此情形下,孙卓的养父母应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尽管如此,他们被从轻处罚的可能性依旧很高,甚至也有可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前提是他们在此案中没有其他犯罪行为。


因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只要没有虐待该儿童,也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2015年这一规定修正之前,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养父母,按照法律是可以直接免除刑事责任的。


从孙卓的生活状况和其对养父母的感情来看,他应该没有遭受虐待,而其养父母也没有阻碍公安机关施救。故而,他们很大可能会被「从轻处理」。


此外,有律师指出,孙卓养父母的非法收养行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如果依照「法不溯过往」的原则,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孙卓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即使从法律层面看,某种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 孙卓生活的村庄。在接受央视「等着我」栏目采访时,孙卓说道:「我(养)父母不管怎么说,养了我十几年,对我这样只活了十几年的人来说,这十几年的感情,其实相当于我的全部了。」
图片来源:搜狐
然而,网友依然将矛头指向了他。这折射出的,其实是当下社会舆论对现行拐卖案中买家量罪标准的不满。

毕竟,买家才是人口拐卖链条完成的最后一环。


无疑,从打击、杜绝拐卖人口犯罪的角度,对买家施以必要的惩罚是必要的,目前其量刑标准也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不过,这真的意味着买拐应该严格同罪吗?


我们可以延伸一下视野,看看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在日本,拐卖儿童的罪犯,会被判处十年以下监禁,而收养被拐卖儿童的罪犯,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下监禁。


在韩国,根据2005年制定的《失踪儿童保护支援法》,诱拐未成年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下刑期,而容留失踪、离家儿童的刑期则是七年以下。


在欧洲和美国,收买被拐儿童均会被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比拐卖者普遍都要轻。


因此,在拐卖案中,对「买家」和「卖家」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基本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


而严格实行买拐同罪,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并非最合适的选择。
◎ 2014年电影《亲爱的》海报。
图片来源:豆瓣
首先,买拐同罪并不符合基本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人所犯罪行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相统一。
无论如何,单纯的收买都比拐卖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要小,其所承担的处罚也应该要相对轻。


其次,如果对买家施以过重的惩罚,那么在孩子将要被解救时,买家可能会铤而走险,对孩子做出过激行为,使得事态升级。所以,买拐不同罪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被拐儿童的利益。


最后,买拐不同罪其实起到了将收买者和拐卖者区分开来的作用。如果买拐同罪,将买家和卖家在法律上作同样的定性,可能会助长他们的勾结,导致儿童拐卖更为隐蔽,加大打击的难度。


因此,虽然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量刑标准值得商榷,但呼吁买拐严格同罪也并不合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行为。


而以此作为武器,对孙卓展开批判,则更不应该。


作为旁观者的人们,可以轻易地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拐卖者和收买者予以抨击,但对还在读高中的孙卓来说,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十余年的羁绊,很难在一夕之间抹除,这是作为一个人的正常情感。
◎ 
孙海洋微博中的孙卓。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孙海洋寻儿子
事实上,比起将对拐卖儿童事件的观点情绪化,并发泄到个体身上,我们更应该追问的是:


如何能够更好地避免此类悲剧在未来重演?

人们在孩童时代接受的安全教育,真的足够帮助孩子应对人贩子吗?这一方面的教育,是否应该得到加强?


私下人口买卖的事件屡屡发生,这是否意味着正规的收养制度并不足够完善?如果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让更多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孩子的家庭可以通过正规途径来收养,没有了足够的买家,是否就可以解决拐卖孩子的问题了?


还有,一些选择收买孩子的人,之所以不选择去孤儿院或福利机构领养那些真正需要被领养的孩子,很大程度上可能是观念中觉得这些孩子「不祥」,或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去世后,觉得是孩子「克死了父母」。如果能转变这种狭隘的价值观念,是否对孩子被拐卖的问题也会有很大帮助?


这些追问,可能并不像情绪发泄那样让人可以轻松占据道德高地,甚至可能让有些人感到有些恼人,会被人指斥为「没有感情的理中客」。


然而,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抛弃了感情。


事实上,我们都同情不幸被拐走孩子的亲生父母,怜惜在少不经事时便稀里糊涂被带走的孩子,指责为了一己之私将孩子买走的养父母,更痛恨导致亲子离散的人贩子,这些是人类最为朴素的情感。


只不过,很多时候,光有朴素的情感还远远不够。


如果想要让拐卖儿童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那么制度性的问题,是人们必须面对和试图回答的。
参考资料
菁华.「买拐同罪」为何难入法. 河南法制报. 2015-06-02.
史洪举. 实现「买拐同罪」需跨过三道门槛. 人民公安报. 2015-06-04.
汪徐秋林. 认亲之后,追责「养父母」:困于追诉时效,陷于人情伦理. 南方周末.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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