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其中第七个是我跟助理赵德芳律师一起办理的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是我第一次知道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评选。
当时,由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最高检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经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起诉前后起诉后,我们与该案的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代表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了《关于杨某、宋某暨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刑事、民事纠纷处置方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代位追偿制度”。最终,我代理第一被告人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律师代理的第二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接受。我们与检察官也建立了良好的联系。
在我看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是并行不悖的。在诉讼过程中,它既肩负打击犯罪又要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错。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谈法律监督时说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人权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的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真正得到保障那一天,就是冤假错案得以避免的那一天。无论行为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都应尊重其权利和人格,这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责任。现代司法与封建司法的本质区别,就是否定和禁止刑讯和酷刑,尊重和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人权。”
我经常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开庭中,语重心长、谆谆善诱地告诉对面的公诉人,你们的职能除了指控犯罪,还有法律监督,所以不要一味地站在侦查机关的立场,甚至不惜在存在程序问题时仍给他们站台背书。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善于发现和监督程序违法,敢于对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启动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甚至通过抗诉来发挥监督作用。在某些案件的二审中,我也会义正辞严地对出庭检察员说,你们是检察员不是公诉人,所以法律监督是主要职责,不管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错误,一味无条件地支持原审公诉意见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应原审起诉也进行法律监督。
我也曾与熟悉的检察官朋友私下交流,发现他们实践中很难调整强烈的有罪推定和控诉为主的思维习惯,哪怕内心知道被告人曾遭受刑讯逼供,也几乎不会主动启动排非,甚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非理由以各种形式要件去搪塞,比如双录视频、入所体检,无具体明确线索等等,相当苛刻,而对涉嫌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却极其宽容,一纸情况说明就可以通关。
20221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度公布上一年的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其中赫然有“江西南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这是最让我震惊的。这一条就颠覆了此前我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良好印象。案件判决还没有生效,被告人上诉后仍在二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要把这个案件推上所谓的“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吗?这样岂不是封堵该案改判的救济途径,在政治正确上把二审程序扼杀吗?最高检难道不应该对尚未生效的裁判秉持更慎重的态度吗?
而且,劳荣枝案的公诉职能我们都看到了,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哪里?获取关键的公诉证据,这是体现公诉职能还是法律监督职能呢?所谓的关键证据,是劳的口供,还是常州案的证人证言?最高检难道不知道这两部分证据都充满争议吗?一个判处死刑而且是三个死刑的案件,居然关键证据不是物证,现场也找不到任何与被告人有关的生物检材,而是主观易变的言词证据,靠公诉人的推断去认定共犯?不管是公诉人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她是傻白甜啊”,还是判决书采纳公诉意见认定劳荣枝虽然没有实施行为,但“明知应知”,都是极其不严谨的。
这个评选从检察日报和其他媒体包括网站、新媒体报道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新闻中,筛选出28十大法律监督候选案例,然后在网络客户端邀请广大读者和网友进行投票,最后还邀请最高检特约监督员及35家省级法律期刊负责人参与投票,最终确定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但评选的标准是什么?靠新闻热度,还是人气,抑或汹涌的民意?由网友和媒体人来确定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是否能摒弃个人好恶,是否能做到客观中立,是否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我也特别想问一下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你们在这起众所瞩目的案件中起到了什么法律监督作用?委托律师第一时间要求会见,公安机关拒绝及时安排而指定法援律师,严重损害嫌疑人的辩护权,我多次致函南昌市检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你们答复了吗?在侦查初期,劳荣枝被关在监管医院,每天被长时间疲劳审讯,办案人员威逼利诱,指供诱供,你们监督了吗?重大刑事案件一审法院违背《人民陪审员法》的明确规定,用三人合议庭而不用七人合议庭,你们监督了吗?还有很多我们事后发现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序违法,你们注意到了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表示,我国检察机关在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比如,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公安、法院的关系,怕纠错或抗诉后得不到改正、改判;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我发现,时隔多年,这些问题仍然在实践中比较突出,只是检察机关没有像此前那样坦然承认了。监督得怎么样,其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最有发言权,也最有建议权,自我标榜未必就是真相。讳疾忌医,当然自认为没有病。
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说起来很容易,做起来其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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