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延喜、黎耀琦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
2021年,被称为反垄断“大年”,反垄断似乎在一夜之间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如何快速了解和把握反垄断案件的实务,是一个急迫的课题。
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曾说,“案例是学习法律的根本。”因此,本文汇总了中国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以来至2021年12月31日超过13年的反垄断诉讼的公开案例,共计268起(文末附案例索引)
以这些案例为数据基础,笔者从案例数量、垄断行为类型、时间分布、高发行业、胜诉率、改判率等维度进行了梳理及分析,并通过代表案例重点介绍各个垄断行为类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希望能使读者对中国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笔者相信,本报告是目前对于中国反垄断诉讼案件最全面的汇总和梳理,因此建议收藏,作为日后研究和学习的工具资料。
案例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
(一)数据来源
(1)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反垄断诉讼案件
(2)搜索引擎:为查漏补缺,笔者同时配合使用“百度”、“微信”等搜索引擎,检索相关的新闻报道,以此定位追踪、补全反垄断诉讼案件。
(3)案例数据库:Alpha案例数据库、威科先行、知产宝案例数据库、无讼法律数据库、律商数据库中检索已公开的反垄断诉讼案件
(二)数据统计标准
本报告的案例数据统计标准与法院的立案标准保持一致,诉讼当事人、标的、请求一致的案件为1起,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项程序的案件记为1起、不重复计数。
案件概况

(一)总体数量

2008年至2021年,已公开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共计268起
从数量顺序上看,依次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48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68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26起、行政垄断案件23起,另有3起反垄断诉讼案件因公开的信息过少、无法判断属于何种类型的反垄断案件。
由于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所有符合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均需要申报市场监管总局,因此没有经营者集中类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也尚无经营者提起该类型的行政诉讼。
各类型案件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数量详见上图所示。

(二)垄断行为类型

从垄断行为类型的分布上看,具体如下: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计148起,数量最多,占比55%。
2.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数量位列第二,有68起,占比25%。
3.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数量位列第三,有26起,占比10%。
4.行政垄断案件共计23起,占比19%。
由此可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这两大垄断行为是反垄断诉讼的高发行为。

(三)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上看,民事诉讼的数量远多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共计222起,占比83%;行政诉讼共计46起,占比17%。我国刑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制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故而刑事诉讼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时间分布
时间分布上看,以案件审结时间为标准进行统计,2008年至2021年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的趋势。由于诉讼程序推进和诉讼文书公开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的诉讼案件统计尚不完整,有待后续更新,当前数据仅作参考。
以2015年为分水岭,2015年后案件数量显著增加,案件数量最多的是2020年,共计81起,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占44起。
除去郑敏杰等因网络域名大量起诉导致案件数量的上涨,反垄断诉讼案件逐渐增加,既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反映,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的结果。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互联网等数字经济的发展,阿里巴巴等行业巨头逐渐形成,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出现,为获取更多利润,大型企业可能会做出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因此近几年来对网易和苹果等行业头部企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另一方面,自2015年以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机构改革并成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各行业反垄断指南等行动可谓动作频频,既提高了大众的反垄断意识,同时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由行政执法和行政行为引发的后继诉讼案件数量也出现了一定的增加。
审判程序
从审判程序上看,一审终结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共计156起,占比58%;二审终结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共计98起,占比37%;14起反垄断诉讼案件进行到再审程序,占比5%。
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和较为简单的行政诉讼,反垄断诉讼案件往往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相关商品市场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等焦点问题不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复杂深入的法律分析,且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学知识等进行判断。因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般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反垄断诉讼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审理方能最终结案
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上看,在268起反垄断诉讼案件中,高发行业包括:互联网(91起)、文体娱、(17起)、建材建筑(16起)、电信和广播电视(15起)、水电气暖(15起)、职业技能培训(13起)、计算机软件(11起)、通信和电子设备(10起)、医药(9起)、交通运输(8起)、汽车(8起)、食品(6起)、有色金属(5起)、房地产(5起)、零售(5起),其余19个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在5起以下,具体统计详见下图。
(备注:表格空白处表示该情况的案件数量为0)
1.互联网行业的案件有91起,占比34%,是发生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最多的行业。即便除去郑敏杰等人就互联网域名多次提起诉讼的73起案件,余下的18起案件在数量上仍是各行业之最,并涵盖了行政垄断外的所有反垄断案件类型。近年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行业巨头、平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常有发生,18起案件中有16起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的反垄断案件,被诉方包括阿里巴巴、网易等知名互联网企业,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见一斑。
结合笔者此前发布的《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全景报告》,互联网平台企业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高发行业,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年内集中处罚“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对阿里巴巴的罚款更创下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最高处罚金额,可见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力度仍将不断加强
2.文化、体育、娱乐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7起,占比6%,位居第二。该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同样集中于垄断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类型,共计14起。其中大量案件涉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中国音集协”)和体育联赛举办方等组织,中国音集协为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等作品著作权批量授权许可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也对其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运行管理、解决权利人和使用者关于作品使用的争议。
3.建材建筑行业的案件有16起,占比6%。与上述两个行业不同,建材建筑行业的案件集中于横向垄断协议这一类型,共计15起。建材企业容易与同业竞争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案件为相关行政执法的后继民事诉讼,原被告均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案件争议焦点为“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是否有权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及最高法均不支持当事人以非法垄断行为遭受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4.电信、广播电视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5起,占比6%。本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同样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类型。电信行业属于基础行业之一,由于其投资大、风险高、投资回报不明确等特点,行业内竞争往往不足,易形成自然垄断,我国电信行业由中国移动等三大基础运营商参与。该行业的案件绝大多数原告为自然人,由于反垄断案件较为复杂、法律知识普及不足等因素,当事人往往混淆合同纠纷与垄断纠纷,继而提起诉讼。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能源供应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5起,占比6%。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等能源供应属于公用事业,大多数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其服务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往往不可替代,因此涉案企业一般具有支配地位,且公用事业带有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结合的特点。该行业同样是反垄断行政执法的高发行业,相关企业需关注反垄断风险,避免经营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6.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3起,占比5%。该行业的诉讼案件均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且均为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驾校这一细分行业,涉案企业多是在相关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了固定价格等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被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后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均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7.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1起,占比4%。该行业的诉讼案件中行政垄断类型占比尤为突出,达到45%。相关案件主要集中于政府招投标,行政机关指定某一企业提供相应服务,此类具体行政行为遭同行业参与竞争的经营者起诉。行政机关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制定和颁布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作出上述指定交易行为,贯彻公平竞争规则。
8.通信及电子设备相关行业的案件有10起,占比4%。与电信行业类似,该行业的诉讼案件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类型,主要涉及华为、苹果、爱立信等著名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案件焦点集中于滥用专利这一问题,本报告将在“七、代表案件”一节将通过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行具体分析和详细阐述。
案件结果
从案件结果上看,共计142起诉讼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占比53%;32起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占比12%。对比之下,仅有2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12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各占比0.7%和4.4%。因此,整体而言反垄断诉讼案件胜诉率仅5%,胜诉率较低。
两起得到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分别为“吴某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案”和“某省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某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纠纷案”。前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①确认捆绑交易行为无效、②返还15元、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后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海洋与渔业局指定交易行为违法。可见,这两起案件只涉及垄断行为的认定,不涉及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的象征性意义更大。
上述案件原告胜诉重要原因,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与第九条,
若法院认定被告为公用企业,则原告无需承担“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若法院认定被告不是公用企业,则原告仍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不同法院对公用事业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如“井姣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拒绝交易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截然不同,相关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而在12起法院支持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多数案件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垄断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是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予以驳回。
其余被法院驳回的案件,一部分是当事人混淆垄断行为和其他行为,故而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垄断行为的成立,如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进而导致败诉。
参考笔者此前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案例研究(2008-2020年)》中得出的结论,反垄断诉讼胜诉难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原告举证责任过重,加之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不完善等因素,胜诉率低可谓意料之中
另外,有38起诉讼案件当事人选择撤诉或被法院以撤诉处理,占比14%,整体撤诉率较高。
进入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仅有3%的案件上级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97%的案件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可见改判率非常低。
(注:本文所称“改判”仅针对法院最终对诉讼请求做出的实质性判决结果进行变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中的部分错误进行纠正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本报告就不同垄断行为类型各选取几例具有代表性的诉讼案件,针对不同垄断行为的特质、结合法院论述进行详细分析,以资参考借鉴。所选取的7个案例简介如下:
(一)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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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案:(2013)二中民初字第02269号
本案入选《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
本案原告为北京京深渔隆海鲜行个体工商户,被告为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案件争议焦点为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确认无效和责任承担。
原告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生产的扇贝(以下简称“獐子岛扇贝”)。原告加入了水产批发协会,该协会颁发的《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件獐子岛扇贝,否则将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原告为此多次被协会罚款,最终于2011年12月退出水产批发协会,至今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进而销售,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认定上述条款构成反垄断协议,确认其无效,并要求协会停止继续实施限制和固定价格及禁止销售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水产批发协会会员皆从事海鲜销售且互相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被告协会组织协助会员达成的变更和固定扇贝价格以及禁止会员向有会员市场的非会员整件销售獐子岛扇贝的协议构成了反法中所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防止了会员间的竞争也联合抵制了非会员对会员的竞争,具有固定、控制价格的目的,影响价格正常变动,客观上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被告水产批发协会的涉案行为构成垄断,对该协会手册中违反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的固定商品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判决被告协会立即停止组织会员达成涉案垄断协议行为及确认涉案垄断条款无效。
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认为原告除通过水产批发协会从獐子岛公司进货外还有其他途径可进货,且可转而销售其他贝类产品,因此原告娄丙林基于销售獐子岛扇贝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水产批发协会涉案垄断行为并无直接联系,因此法院对于娄丙林要求的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论述明确垄断行为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遵循了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一基本的损害赔偿认定规则。
(二)纵向垄断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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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锐邦诉强生案⑤(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本案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原告终审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
案件双方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合称“强生”)与其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简称“锐邦”),争议焦点为经销合同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
本案中,锐邦为强生长期合作的经销商,经销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锐邦以最低报价中标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项目,随后强生以锐邦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经销权并不再续签经销合同,锐邦提起诉讼。二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该市场竞争不充分,强生在此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效果,应认定构成垄断协议,判决强生赔偿锐邦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本案终审判决明确了在纵向协议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同时,二审中争辩双方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委托经济学领域专家提供经济分析报告并提交法院。可见,认定纵向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说理。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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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某某诉永福县供水公司案:(2018)桂01民初1190号、(2018)桂01民初1191号
本案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一
两案的被告均是永福县供水公司,一家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两原告均向该公司申请用水,被该公司要求填写了一份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约定并同时要求签订供水协议、缴纳安装工程预缴款的《用水报装申请表》。吴某某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但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并退还施工服务费。永福县供水公司未退款亦未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捆绑交易等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在永福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永福县供水公司在该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吴某某从别处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据此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捆绑交易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本案典型意义是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类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2. 华为诉IDC反垄断案:(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本案入选《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
本案争辩双方为华为与交互数字及其子公司,华为诉称交互数字一方滥用其在3G标准的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授权许可费用、搭售其他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本案的关注重点在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人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垄断部分知识或智力成果等财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如何划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边界便是难点问题。本案中法院的相关认定如下:
本案中法院厘清了必要专利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为论据认定其滥用必要专利、排除竞争的行为。我国专利法赋予权利人专利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造和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以致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经济发展,那么其合法的垄断权利明显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需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3.扬子江药业诉合肥医工案:(2019)苏01民初1271号
本案为原料药领域首例反垄断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且为少数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其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部分支持
合肥医工一方持有“贝雪”(即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的药品证书。为生产相应片剂,扬子江药业与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合肥医工将“贝雪”的生产批件及生产技术转让给扬子江一方,合肥医工保留了“贝雪”原料和硬胶嚢剂生产技术,并负有供应原料药的义务。
随后,合肥医工一方停止供货,并以“折旧费用提高”等为由大幅提高原料药价格,同时将原料药供应协议与扬子江一方另一项目(盐酸头孢他美等)捆绑谈判。扬子江药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中国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实施了不公平高价并无正当理由持续提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路径节选如下:
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限定交易、不合理高价、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非常详尽细致的梳理和阐释,例如从原料药成本、历史价格、涨价产生的影响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方面论证被告的不合理高价销售行为,其裁判文书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反垄断诉讼案件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飞跃上诉”这一制度的实践应用,未来值得进一步关注。
4.宁波四企业诉日立金属案:(2014)浙甬知初字第581-1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80-1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82-1号、(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1号
本案为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诉讼案件,与上述“华为诉IDC案”可形成一定的对照。
本案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的拒绝专利许可纠纷。钕铁硼是稀土行业的基础材料之一,日立金属持有600多项钕铁硼专利,但(诉讼前)在中国仅授权8家企业。宁波同创强等4家中国企业与其就专利授权事项谈判无果后,认为日立金属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磁体“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搭售行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节选如下:
与上述“华为诉IDC案类”似,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必要专利,以及专利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专利是否构成必要专利,结合华为诉IDC案和本案法院的分析,区分必要专利和非必要专利的关键在于该项专利是否属于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时无法规避的技术,即该项专利是否构成市场竞争的门槛或“障碍”
其次,关于拒绝专利许可这一问题,专利权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权利人拒绝将专利许可第三人有其正当性。当然,这一正当性同时受到公共利益等要素的合理限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六条列出了关于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是否正当的六项考虑因素:“(一)经营者对该知识产权许可做出的承诺;(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否必须获得该知识产权的许可;(三)拒绝许可相关知识产权对市场竞争和经营者进行创新的影响及程度;(四)被拒绝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许可费的意愿和能力等;(五)经营者是否曾对被拒绝方提出过合理要约;(六)拒绝许可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审理时该指南尚未正式发布,法院对此问题的分析借鉴了美国法的“必需设施”原则,从五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一,该设施对于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时必不可少的;第二,独占者控制了该必需设施;第三,竞争者不能再合理努力的范围内再复制同样的设施;第四,独占者不合理地拒绝竞争者利用该必需设施;第五,独占者提供该必需设施时可能的”,认定日立金属持有的专利已构成相关领域的“必需设施”。不论是指南规定还是“必需设施”原则,规定必要专利权利人对其他经营者授权许可的义务实质上是对其独占权利的一种法定限制,以实现鼓励市场竞争和鼓励创新、保护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
本案一审历时七年,二审已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拭目以待。
(四)行政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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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案:(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49号、(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28号
本案为我国首例行政垄断类型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和后续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对于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路径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中,法院在分析时明确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省教育厅应对其在涉案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广联达相关软件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广东省教育厅未能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未能证明其行为经过合法程序,应承担败诉的结果。另外,本案中应用的专家证人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专家学者出庭就是否具有排除竞争效果、区分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发表意见。
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规范法规,在颁布之初曾被寄予厚望。然而,从2008年法律实施到2021年法律即将修订这13年间,平均每年的诉讼案件数量仅20余起,这与我们国家的经济规模显然不相适应,因而许多媒体和学者将中国的《反垄断法》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国外学者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公共执法的重要补充机制,可以加强竞争规则的威慑作用并创造一种更强有力的遵守和执行这些制度的竞争文化(Woods,2004;Roach,1996),还有助于针对市场力量问题进行个性化谈判并产生前瞻性的解决方案(Crane, 2010)[1]。
通过对我国2008年至2021年的268起反垄断诉讼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反垄断诉讼案件胜诉率仅有5%(全部支持0.7%+部分支持4.4%)。从案件的判决和相关的报道来看,许多案件不乏顶尖律所、反垄断律师以及知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专家的参与,但是充分证明垄断行为成立的难度仍然非常大
对于如何破解反垄断诉讼的胜诉难困境,前最高院王闯法官认为,在目前的诉讼体制框架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首先,要树立最大限度查明客观事实的司法理念,提高法官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其次,要加大证据保全以及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凡是符合诉讼保全条件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要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全或者调取;再次,要正确运用事实推定的原则和方法;最后,要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凡是在诉讼中故意隐瞒证据、销毁证据或者是抗拒相关证据保全措施的,要给予程序和实体上的制裁[2]。
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决策层对于反垄断的空前重视以及普通民众反垄断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未来的反垄断诉讼案件可能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相关垄断行为是否能及时得到法院的认定,还需要多管齐下——革新反垄断诉讼制度、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律师强化对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等,这样才有可能使得《反垄断法》不再只是谈资,而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真正发挥其威力。
268起诉讼案例索引
(一)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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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   宜宾市翠屏区华家矸砖厂:(2016)川01民初128号、(2018)川民终251号
2.   宜宾市翠屏区春红矸砖厂:(2016)川01民初889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1号
3.   宜宾市翠屏区青叶砖厂:(2016)川01民初89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1号
4.   宜宾市翠屏区曹地湾砖厂:(2016)川01民初890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0号
5.   宜宾市翠屏区振兴砖厂:(2016)川01民初89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94号
6.   张仁勋(宜宾市高店砖厂):(2014)成知民初字第237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7.   壹沙(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汇峰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18)粤民终2540号
8.   舒城县商品混凝土协会案:(2018)皖民终483号民事调解书
9.   启东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案:(2012)宁知民初字第575号
10.  张洪涛、宋凯飞与启东市金大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启东市瑞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垄断纠纷:(2016)苏民终228号
11.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5号
12.  策勒县顺达公交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策勒县安达客运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垄断协议纠纷:(2016)新民终84号
13.  经营者郑敏杰/其妻莫惠芬提起的一系列域名案件(26起):
①   16起原告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2016)京73民初1227号、(2017)京73民初388号、(2017)京73民初451号、(2017)京73民初570号、(2017)京73民初572号、(2017)京73民初1162号、(2017)京73民初1172号、(2017)京73民初1171号、(2017)京73民初1196号、(2018)京民终189号、(2018)京民终209号、(2018)京民终210号、(2018)京民终445号、(2018)京民终468号、(2018)沪73民初970号、(2019)京73民初957号
②   6起原告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2017)京73民初1173号、(2017)京73民初345号、(2017)京73民初567号、(2018)京73民初693号、(2018)浙01民初660号、(2020)京73民初1295号
③   3起原告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406号、(2017)京73民初362号【2021发回重审(2021)京73民初64号】、(2017)京73民初571号
④   台州市黄岩书胜西恩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19)京73民初1307号
14.  毛冬军与李旭东、陈述垄断协议纠纷案:(2019)浙01民初2522号
15.  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案:(2013)二中民初字第02269号
16.  陈天涛、沈昉与绿地控股集团杭州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96号
17.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16号
18.  天津中桩建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天津佳和加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天津)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19)津03知民初1274号之一
19.  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拓思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20.  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020)陕01知民初509号
21.  白城市鑫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一案:(2020)吉01民初5282号、(2020)吉01民初5282号之一
22.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与VISCAS株式会社垄断协议纠纷案:(2020)沪民辖83号
行政诉讼:
1.   云阳县页岩砖生产销售企业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纠纷:(2020)渝01行终860号、(2020)渝01行终861号、(2020)渝01行终862号、(2020)渝01行终863号、(2020)渝01行终864号、(2021)渝行申87号
2.   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判决书:(2021)鲁01行终89号
3.   镇远县金通驾校有限公司、施秉县恒安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垄断协议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审:(2020)最高法行申12292号、(2020)最高法行申12293号
4.   黔东南驾考协会、凯里驾培协会、凯里经开区运输协会案:(2019)黔行终532至536号、(2019)黔行终344号、(2019)黔行终594号、(2018)黔01行初810号、(2018)黔01行初805号、(2018)黔01行初815号、(2018)黔01行初816号
5.   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案:(2017)陕71行终231号
(二)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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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1.   海南裕泰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1180号
民事诉讼:
1.   中国人寿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274号
2.   工行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80号
3.   君乐宝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60号
4.   雅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14号
5.   格力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771号
6.   松下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0号
7.   强生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8.   壳牌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451号之一
9.   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2018)沪73民初956号
10.  经营者郑敏杰/莫惠芬提起的域名相关纵向垄断协议纠纷(8起):
①   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2019)京73民初1299号、(2019)京73民初1301号、(2019)京73民初1302号、(2019)京73民初1473号、(2019)京73民初1475号
②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2019)京73民初1155号、(2019)京73民初1156号、(2019)京73民初1300号
11.  武汉圆滚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韩泰科技集团纵向垄断协议纠纷:(2019)鄂01民初9660号
12.  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终475号
13.  巨野鲁鹏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等与菏泽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2674号
14.  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昊邦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琼0108民初2262号之二
15.  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2019)浙01民初3270号
16.  王小英、孙福武与北京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2020)京73民初802号、(2021)京民终491号
17.  北京龙盛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等纵向垄断协议纠纷:(2020)京73民初983号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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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电信、广播电视(14起)
1.   上海元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廷大酒店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睿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6号
2.   杨志勇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8号、(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
3.   杨景顺诉中国联通沈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69号
4.   李卫国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5.   童华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9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5号
6.   杨景顺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297号
7.   丁啟东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5)京知民初字第339号、(2018)京民终440号
8.   井姣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5)京知民初字第340号、(2018)京民终439号
9.   王希彬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10号
10.  茆新忠诉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19)苏01民初1181号
11.  裘胜诉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2014)浙绍知初字第40号
12.  湖南文宇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有线常德网络有限公司:(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157号
13.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西民四初字第00438号、(2013)陕民三终字第00038号、(2016)最高法民再98号
14.  王希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差别待遇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965号
互联网(16起)
1.   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2.   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诉微软公司:(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1号
3.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3)民三终字第4号
4.   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8091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5号
5.   王丹阳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2015)哈知初字第8号、(2015)黑知终字第24号
6.   徐书青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6)粤民终1938号
7.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7)粤03民初250号
8.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2017)京民初152号、(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
9.   李震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①:(2019)沪74民初1158号、(2019)沪民终316号;李震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②:(2019)沪74民初1174号、(2019)沪民终317号③:(2019)最高法民申2808号④:(2019)最高法民申2818号
10.  成都谊云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0)川01知民初289号
11.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5号、(2018)粤民终552号
12.  北京默契破冰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多比系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21)京73民初530号
13.  朱豪吉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21)沪73知民初1071号
14.  微播公司、北京A有限公司诉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B有限公司:(2021)京73民初189号
15.  张捷与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威瑞信互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4号
16.  章凯平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垄断纠纷上诉案:(2018)粤民终712号
文体娱(14起)
1.   云南大明星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云01民初1782号
2.   临沂公交翔越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山东天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7)鲁01民初1398号
3.   王彬诉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沪73知民初262号
4.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加洲红酒吧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9)京73民初188号、(2017)京0105民初65875号
5.   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2018)京73民初774号
6.   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7号
7.   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9号
8.   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5号
9.   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76号
10.  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80号
11.  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2018)京73民初781号
12.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2019)沪民辖终42号
13.  广州市欢发畅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捆绑交易纠纷:(2018)京73民初772号
14.  谌祝勋、贵州省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2021)黔01知民初45号"
水电气暖(10起)
1.   吴德钧诉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供电局:(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50号
2.   吴宗礼诉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永福供电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8)桂01民初350号
3.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2011)锡知民初字第0031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04号
4.   泰州世纪缘宾馆有限公司诉泰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4)宁知民初字第261号
5.   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诉宁波联能热力有限公司:(2013)浙甬知初字第86号
6.   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四平热力有限公司:(2015)长民三初字第310号、(2016)吉民终556号
7.   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浙02知民初182号
8.   吴宗区诉永福县供水公司:(2018)桂01民初1190号
9.   吴宗礼诉永福县供水公司:(2018)桂01民初1191号
10.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限定交易纠纷民事:(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5号
通信及电子设备(10起)
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等:(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8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2.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爱立信公司:(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9号
3.   张正鑫诉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等:(2019)京73民初1363号
4.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诉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48号
5.   李宏晨诉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2017)京73民初1903号、(2018)京民终45号
6.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京73民初1671号
7.   天津海淞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三星SDI株式会社、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2019)津03知民初459号
8.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等:(2017)京73民初48号
9.   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10.  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交通运输(6起)
1.   冯永明诉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12)榕民初字第345号、(2012)闽民终字第884号
2.   咸阳联合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渭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咸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35号、(2015)民申字第1042号
3.   咸阳华秦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咸阳市秦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渭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华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部、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咸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34号、(2015)民申字第1041号
4.   顾芳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7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1号
5.   黄文得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2018)豫民辖终166号
6.   宋鑫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信息技术中心等:(2016)湘01民初1460号、(2019)湘知民终79号
域名案件(39起)
🔹24起原告为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
1.   (2017)京73民初273号
2.   (2018)津02民初169号
3.   (2017)京73民初34号
4.   (2017)京73民初33号
5.   (2017)京73民初39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939号、(2018)京民终572号
6.   (2016)京73民初887号
7.   (2017)京73民初1937号
8.   (2016)京73民初360号
9.   (2017)京民申2790号、(2016)京73民初473号
10.  (2019)闽02民初1153号
11.  (2017)京73民初274号、(2016)京73民初513号
12.  (2017)京73民初405号、(2016)京73民初509号
13.  (2017)京73民初401号、(2016)京73民初105号
14.  (2017)京73民初202号、(2016)京73民初477号
15.  (2020)京73民初846号
16.  (2019)京73民初1846号
17.  (2019)京73民初1844号
18.  (2019)京73民初1845号
19.  (2018)京73民初704号
20.  (2019)京73民初1840号
21.  (2019)京73民初1841号
22.  (2019)京73民初1843号
23.  (2018)京73民初838号
24.  (2020)最高法知民终496号
🔹6起原告为象山捷达网络技术服务部
1.   (2016)京73民初353号、(2017)京73民初200号
2.   (2017)京73民初203号
3.   (2019)京民终707号、(2017)京73民初399号
4.   (2016)京73民初字第126号
5.   (2018)京民终224号、(2016)京73民初886号
6.   (2017)京73民初474号、(2016)京73民初474号
🔹4起原告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1.   (2017)京73民初406号
2.   (2017)京73民初363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890号
3.   (2017)京73民初404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4-3号
4.   (2017)京73民初199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40号
🔹2起原告为郑敏杰
1.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2号
2.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1号
🔹2起原告为台州市黄岩书胜西恩网络技术服务部
1.   (2017)京73民初289号
2.   (2018)京民终592号
🔹1起原告为顾正文
1.   (2015)京知民初字第1953号
其他(31起)
1.   陈桂英诉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4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58号
2.   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1-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9号
3.   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0-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8号
4.   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82-1号、(2015)浙辖终字第140号
5.   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1号、(2015)浙辖终字第137号
6.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奥图泰公司、奥图泰(上海)冶金设备技术有限公司:(2015)鲁民三初字第1号
7.   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有限公司、陈冬梅等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45号
8.   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联民生控股有限公司:(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615号
9.   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2015)民申字第3569号
10.  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诉化州市食品部公司、化州市杨梅食品公司:(2016)粤09民初110号、(2016)粤民终1978号
11.  江西康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3号、(2016)粤民终1931号
12.  广东省化州市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化州市杨梅陈亚旺种养专业合作社:(2017)粤民辖终413号、(2017)粤73民初1039号
13.  广州松兴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粤73民初596号
14.  广州明珞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粤73民初595号
15.  晋江市瑞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诉YKK株式会社、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7)闽01民初1118号之一
16.  常玮平诉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2017)京73民初320号
17.  谢连生、夏应雨: (2018)最高法民申29号
18.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2017)云民终122号、(2017)最高法民申5063号
19.  普华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2016)京73民初138号
20.  王林林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561号
21.  潘瑶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2016)沪73民初728号、(2017)沪民终75号、(2020)最高法民申1345号
22.  广州全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9)京73民初1720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7号
23.  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18)京73民初369号
24.  斯瑞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2020)津03知民初153号
25.  盘锦东兴油井措施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BECKBURY国际有限公司:(2017)京73民初1788号
26.  山西昌林实业有限公司诉壳牌(中国)有限公司:(2019)最高法民申6242号
27.  赫明臣与刘振东拒绝交易纠纷:(2020)鲁1702民初4369号
28.  林中鹰与胡亮、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2020)辽0114民诉前调9094号
29.  张明正与中国金融工会差别待遇纠纷:(2021)京02民终8906号
30.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019)苏01民初1271号
31.  王某与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旧店村村民委员会差别待遇纠纷案:(2019)鲁0682民初5634号
行政诉讼:
1.  孙福武等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2020)京01行终477号
2.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通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京73行初1586号
(四)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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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   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足球协会、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0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2号、(2015)民申字第2313号
行政诉讼:
1.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等侵犯公平竞争权行政纠纷案:(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49号、(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28号
2.   南京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决定案:(2015)宁行初字第16号
3.   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行政管理案:(2016)桂01行终244号
4.   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汕尾市人民政府限制竞争纠纷案:(2016)豫0825行初14号
5.   泰州市鑫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与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案:(2014)泰中行终字第0047号
6.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纠纷案:参见网站
https://www.chinanews.com/it/itxw/news/2008/08-05/1335923.shtml
7.   名邦税务师事务所诉余姚市政府行政纠纷案:参见网站
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9CaKrnJkMu3
8.   上海中网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纠纷案:参见网站
https://www.chinanews.com/it/hlwxw/news/2008/08-12/1344439.shtml
9.   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纠纷案:参见网站
https://mp.weixin.qq.com/s/Gal0_HZJMFD5c2evg1P3Ig
10.  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纠纷案:(2018)京01行初966号、(2018)京行终6353号
11.  广东能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再审行政案:(2018)粤17行终18号、(2018)粤行申1467号
12.  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纠纷案:(2018)闽72行初8号、(2019)闽行终159号
13.  王一球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限制竞争案:(2016)苏03行初506号
14.  李开平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限制竞争案:(2016)苏03行初490号
15.  王圣起诉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限制竞争案:(2016)苏03行初499号
16.  三江县诚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管理纠纷案:(2017)桂0204行初9号
17.  普宁市赛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纠纷案:(2016)粤71行初74号、(2016)粤行终1636号
18.  临颍中房燃气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2019)豫10行初144号、(2019)豫行终4074号
19.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造价局公平竞争审查案:(2018)赣7101行初132号
20.  孙娇杰与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2021)辽0381行初9号之一
21.  广东金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1203行初295号
22.  枞阳县雨坛乡黄公山凝灰岩矿业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2021)皖07行初22号
(五)案由分类不明:
民事诉讼:
1.   原宝庆与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浙江路营业厅垄断纠纷:(2021)吉01民初270号
2.   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垄断纠纷:(2021)黔01知民初35号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杭州高运德加混凝土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020)浙01知民初714号
作者简介
刘延喜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平贸易法律委员会 主任
律师、专利代理师,专注于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领域,服务众多世界500强企业。毕业于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现为广州律协公平贸易委员会主任、广东律协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广州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获评《亚洲法律杂志》“知识产权领先律师”、《LEGAL 500》“知识产权推荐律师”以及“广州知识产权大律师”等。
黎耀琦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主要研究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
注释
[1]参引喻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举证困境及对策研究——基于67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2]王闯:《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概况及展望》,载《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3期

责编 / 蔡凡Becky

编辑 / 李媛媛Yoy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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