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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借款给老板朋友的20万元资金要不回来了,能否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答复:
不得扣除。
原因一:
由于这个20万元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性借款,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原因二:
由于出借的这20万元借款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完全是老板出于朋友关系,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扣除基本原则层面,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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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税库山东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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