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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险问大家几个问题:

你觉得韩寒的身高有没有1.73米?韩寒的书是不是别人代笔的?李某迪应该嫖娼吗?王力宏是不是渣男?在国家公祭日穿和服上街该不该谴责?方方应该在国外出版《方方日记》吗?
你不用急着回答这几个问题,因为这几个问题都是妥妥的“分手题”:每一个能让好挣得友面红耳赤、发小吵得割席断交。
一对小夫妻吵架,到底谁错了呢?其中一个承认自己错了,另一个就来劲了:“你也知道你错呀?你哪能错呀?你说对的!你全家都对!我错啦!”(想一想,这是不是经常出现的生活场景?)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大家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都没有先分清楚,他们在讨论一个事实还是一个观点。结果必然是鸡同鸭讲。你们可能连“事实”与“观点”是什么都没搞清楚。
批判性思维的一个要点是:对外来的信息不能照单全收,要经过一定的质疑。但是如果连观点和事实都经常搞混淆,又如何能进行正确的质疑呢?
所以,区分观点陈述和事实陈述非常重要,这是培养批判性思维的起点。也是许多国家的孩子在小学阶段就要了解并反复练习的知识点。

在美剧《美国犯罪故事:辛普森公诉案》中,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了混淆观点和事实之后的严重后果。
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被检方指控杀妻,他强大的辩护律师团,成功地把陪审团的注意力和焦点,从辛普森是不是杀了妻子,转移到了办案警察福尔曼是不是一个种族主义者上来。
这就是典型的故意混淆事实与观点。
辛普森是否杀妻,是个事实判断。杀了就是杀了,没杀就是没杀,没有第三个选项。
但福尔曼是不是个种族主义者,却是典型的观点判断。
因为要判断福尔曼脑袋中的想法,就必然牵涉到判断者的主观感受。你认为福尔曼歧视黑人,属于典型的种族主义者,但有人就会认为福尔曼只是不喜欢黑人,根本就算不上种族主义者。
这种故意混淆的结果,就是案件审理到最后,就连辛普森是不是杀了妻子这个事实问题,陪审团都无法做出明确判断了。
满脑子是观点的人是不能判案的。即使在事实面前,他也会找出你的错。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是满脑子观点和立场的人,这是他们的职业性质决定的。而陪审团呢?就不能有任何的观点,他们只能根据事实来判案。
既然区分事实和观点如此重要,那我们就来说说什么是事实和观点。
窗外突然起了一阵风,你抱着胳膊说,好冷。请问这个冷,是事实还是观点?很多人认为,温度的冷热肯定是事实。其实,这只是你认为的事实。因为还有另一个小李解开衣扣说,哪里冷?我觉得好凉爽啊!所以冷只是你的观点,正如才好吃不好吃一样。
那什么是事实呢?就是这个房间的温度是20度。但是,20度的气温在你们心里有不同的意义。你认为20度就是冷,另一个人20度怎么可能叫冷?
这时有个人走了过来说,窗子是我开的,我觉得房间太闷太热了。这个时候哦你可能会说:神经病吧?这么冷的天,你开什么窗?这时,小李会说,这个闷热开窗是对的,我觉得挺舒服的。事情只有一件,就是打开窗户,但是却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我们通常只会用自己的观点去评价别人,而非根据事实。所以很多人并不能分清事实与观点的区别。
事实来自于不带评论的观察。讲将观察的结果表述出来,就是描述性陈述(descriptive statement)。描述性陈述是关于“是什么(is)”或“曾是什么(was)”或“将是什么(will be)”的陈述。有时又叫实然。描述性陈述本身不带价值判断,仅仅实证研究的方式,收集经验证据,做出关于事实的判断、估计、预测。
如“2019年共发生医患纠纷n起,其中造成医生受伤或死亡的有m起”、“某一学生上课大声喧哗导致其他学生的无法集中注意力听课”、“王五和李四正在下象棋”、“张三曾因走孤身走夜路而被抢劫”。
规范性陈述(normative statement)是关于“应该是什么(ought to be)”的陈述,是一种理想型的判断,价值性的判断。有时又叫应然。“国会应该立法规定征收遗产税”、“管理机构应该保护医生不受患者的侵害”、“” 学生上课时不应该大声喧哗”、“人们下象棋时马应该走日、象应该走田”、“张三应该保护好自己”。规范性陈述多种多样,可分为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群规范、个人规范等。
事实性陈述与知识(knowledge)相关,规范性陈述与信念(belief)相关。这是学哲学的朋友们很熟悉的区分。
得到有力辩护的真信念就是知识。根据维基百科解释,
图中的淡黄色方框指所有命题。左边那个红色的圆圈表示真命题。这个圈和右边那个蓝色的圆圈(表示信念)有所重合,也就是紫色区域。换言之,有些真命题是信念。有些信念是真命题。但同时,有些真命题并不被人相信。而人们相信的一些命题也不是真的。
人们信以为真的命题就是信念。基本上,凡是“我相信”后面接的一句话,都算是那个人的信念。如,“我相信1+1=2”、“我相信张三是杀人凶手”、“我相信做人应该守信用”、“我相信外星人不曾绑架地球人”、“我相信并非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等等。
关于紫色区域,原本是认为这整块都是传说中的知识。但由于1963年,Edmund Gettier提出了一个似乎很有说服力的反例。于是,人们便不再将整块区域看作知识,而是将那些没有得到足够强力的理由和证据支持的真信念,排除出知识的范畴。换言之,要称之为知识,除了要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之外,那个辩护的力度还必须足够强才行。
这种区分知识和信念的方式,就是将知识看作一种特殊的信念,一种得到了足够多理由和证据支持的真信念。
这样的话,事实和观点之分,就可以概括成:得到了足够多强力理由和证据支持的真观点就是事实,否则就只是观点。
在这张给士兵喝水的照片中,如果只呈现有半部分,那就是个士兵喝水,如果只呈现左部分,那就是拿枪盯住士兵的头。
真相只有一个,观点可能无数。
有时,同一句话会同时表达描述性陈述和规范性陈述
。说“张三是个十恶不赦的抢劫犯”,一方面描述了张三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另一方面,又在规范性的意义上说张三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该被效仿的、应该被禁止的、应该被惩罚的。

日常生活中,同时表达描述性陈述和规范性陈述的句子非常多。“林志玲长得真美”一方面是描述林志玲的长相,另一方面也有规范性的言外之意,如“凡是长得像林志玲这样的人应该被称作美人”。“李四拾金不昧的行为值得大家学习”一方面描述了李四做过的某件事,另一方面也在规范性的意义上呼吁大家应该效仿李四的行为。
描述性陈述有真假之分,虽然有时候,因种种限制,我们不知道那个陈述究竟是真是假。但原则上,我们可以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探究这些陈述的真假。如“征收遗产税会导致富人移民国外”、
关于规范性陈述有无真假之分,就比较有争议了。一种看法认为,所有的规范性陈述没有真假之分,甚至也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得到了n个人支持”和“得到了m个人支持”以及“n大于或小于m”这样的区分。换言之,如果在规范性陈述上产生了分歧,那实证研究来解决不了分歧,要通过投票或分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分居指让持有不同规范性陈述的人居住在不同地方。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规范性陈述有真假之分,至少有优劣之分。可以采取某种底层框架来评判规范之间的好坏。我们总是有可能通过协商和探讨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比如,将更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规范称作更好的规范。将更符合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规范称作更好的规范。
还有许多框架,就是伦理学所要学的,这里不再细数。总之,我倾向于采用协商、讨论的方式来解决规范性的分歧,而不是投票和分居的方式。
在沟通上,我们说,事实有真假,观点无对错。如果你认为,只有自己的观点才是无可辩驳的正确,与之相悖都是错,那你只能算是认知层次低的人。认知层次越低的人,越是努力捍卫自己的观点。放弃自己的观点,就等于承认自己被打败了。所以,你不能动他的观点,你动他的观点,他会跟你拼命。因为他会认为你瞧不起我。
不针对他人的一个观点(前提是这个观点不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展开言辞激烈的批判和反驳,甚至欲除之而后快,这既是对对方表达自由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宝贵生命与时间的尊重。
所以,在沟通中,聪明的人会正确区分观点和事实,并确保自己不会在无谓的地方浪费精力和时间,也不会在不知不觉中,掉进高手给自己布下的陷阱之中。
但是,在伦理学中,我们不能说观点无对错。如果观点无对错,那就没有伦理学这门学科了。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探索那些具有普遍性的信念,其中的方法,不是基于现实的观察和实验,而是基于理性和逻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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