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就看到了一则新闻,可算是2022年的“新年第一惊”:
新闻的大意是讲,法律不允许“同居行为”,但并没有哪个条款是写明了不允许“出轨”。
也就是说,想要单纯以“出轨”来请求离婚,可能是不被支持的。真正要拿出的证据,不能仅仅是证明配偶存在不忠行为,还必须要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才算符合标准。
而且,法律规定,这个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你拿到了对方和小三开房的证明,还不能证明同居,“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看着特别来气是不是?
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法规可能是为了“防止轻率离婚”,但对于个体来讲,一定会增加离婚难度,让一些本就陷入婚姻泥沼的人更加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实,去年年底大家在吃明星离婚瓜的时候,网络上就已经掀起了一股对“在婚姻中如何保护自己”这个问题的热烈讨论。
以前总有人觉得,结了婚就是一家人,何必分得那么清楚。要是彼此都防备着,伤了感情,也不利于婚姻的长久维系。
可事实上,这个古早的观念早就被现实的种种复杂、抓马和魔幻打了无数次脸。
在婚姻中谈利益,在爱情中谈钱财,都并不是什么“伤感情”的事情。即使一段亲密关系经营得再亲密无间,再不分你我,再水乳交融,也应该始终留给自己一份清醒。当这段关系真的无法继续的时候,能留给自己一个体面的退路,守住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伤得一败涂地。
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方法,更多的应该来源于对政策法规的了解和熟知。这方面,对于非法律领域的普通人来说,可能是盲区。
所以,我找来了《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这本书。作者吴杰臻是一位离婚律师,“常年在离婚场上厮杀,目睹了离婚百态”。
正因有着这样的经验,作者在书中总结了许多婚姻中面临着的有关个人权益的风险、安全漏洞,可能都是我们平时不了解、意识不到的地方。
我不否认,婚姻需要足够的信任,处处堤防的日子和关系让人心累,就像变了质的食物一样。但爱与亲密,并不等于盲从,也不等于放弃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看来,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有意想要走入婚姻,或者正在经历、准备结束一段这样的关系的人,都应该来读一读这本书。
今天就用这篇读书笔记把书里一些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分享给大家,咱们一起,在围城里做一个清醒的成年人,修好这堂婚姻里的必修课。
那些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改变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一些新的改变带来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婚姻家庭理念变革。
作者总结了婚姻法中的三大隐藏含义:
1
新婚姻法反对“不劳而获”,夫妻共同财富,只有婚后共同创造
关于“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这个变化,其实很多人都已经了解了。比如,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就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之后,也不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但其实,关于这一点还有很多特别细节的地方,值得讨论。一些看似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也未必就一定是共有财产。
比如男方结婚前,有一笔30万的存款和一套房产。婚后,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把婚前这套房子卖掉了,用售房款和30万人民币存款买了另外一套房子。但其实,因为购房的资金来源属于婚前财产,所以这套婚后购得的新房子依然属于男方的个人房产。
再比如,结婚之后夫妻俩买房子的钱,如果是由男方家父母出资的,且在房产证上如果只写了男方的名字,那这套房依然会算作男方的个人财产,和女方没关系。
以上性别只是举例,性别对调依然成立。
2
婚姻中那些无形的“剩余价值”
作者讲了一个自己多年做离婚律师观察到的有趣现象,那就是,来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者希望分到更多财产的,往往女性的占比要比男性更多。
难道因为现实里出轨的大多都是男性?其实也并非如此。即便是女性出轨,男性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比例也并不高。
要究其原因,可能更多地集中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付出。要说法律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好像也不那么准确,因为毕竟,婚姻法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那既然如此,女性争取的又是哪部分权益呢?其实,是对方自身的无形资产,比如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有人可能要打抱不平了,说“自身价值是自己努力而得,自己没那个能力,却要分对方这部分无形资产,是不是太痴心妄想?”
话不能这样讲。其实,在婚姻家庭中,某一方要取得这样的“自身优势”,不仅是靠自己的努力,还需要依赖另一半在家庭劳务中的无偿付出。
比如某个家庭,男方在外面拼事业,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一心扑在事业上,势必意味着没时间料理家务、照看孩子,妻子可能为了顾全大局,要辞职做全职太太,一手操持家里的大事小情。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即便净身出户,也依然拥有东山再起的能力。也许,靠着自己在事业上的成就,没几年就能积累到与上一段婚姻相等的财产。
但女方则不同,因为辞职做全职太太,她错过了最黄金的职业上升期,离婚后想要重新回归职场,也并非易事。也许,她只能指望着眼前的财产过日子,所以,也不难理解她会在离婚时要求多分一些财产。
关于这一点,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民法典》实施后,也带来了一些改变。
“不管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长期从事家务的一方终于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家务补偿了。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压缩自我发展的空间,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成本机会。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不过虽然法律有了明文的规定,但执行起来却未必如我们想象的那般理想。作者随机抽选了172例裁判文书,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案例支持家务补偿,大多数判决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
由此可见,要想建立公平合理的家务补偿制度,我们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3
是婚后共同财产,但也可能不关你什么事
即便是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下,这份“共同财产”也可能与你无关。
比如,一对夫妻婚后存了200万,但这200万都在丈夫的账户里,某天男方偷偷在别的城市买套房子。此后女方知道了,也并没有对这套房子太上心,就知道有这么个存在,房产登记资料自己可能都没看过。
某一天,两个人闹离婚。女方想要分割这套外地的房产,从法律来讲,这套房的确属于婚后财产,但法院需要她提供房产登记资料。
女方去房管局,提供丈夫的名字、身份证号,却没法查他名下的房产。因为我们有规定,除非是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否则不能“以名查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号码或房产准确地址才可以查询。
这时候,一问三不知的女方就相当被动了。
不仅是房产,还有查询银行账户,即便是法院也没办法凭名字去调取某人账户的流水,而必须要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所以,如果在婚姻中,夫妻某一方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存款的银行卡账户,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也会陷入被动。
即便是掌握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在法院调取流水的时候,还会有一些原则,让一部分人陷入被动。
比如,如果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两人感情不和、恶化、分居的时间,法院调取的流水一般就是起诉离婚前一年。
但这里就有个问题了,如果是买了两年、三年的定期存款、理财,在尚未到期的时候,只调取一年的流水,就根本查不到这笔钱,比如上百万的大额理财,想要分割这部分财产,会非常被动。
有关房产的那些事
很多人都明白,婚前买房写谁的名字很重要;但对于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是被很多人忽略的一个点。
吴律师就在书中为大家总结了几点,有关婚后买房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1
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需要签署放弃产权声明
婚后购买的房产,本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当只写一人名字时,就需要对方签署一份放弃产权声明。而这份声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是否会被当成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就需要法院来判决。也就是说,本应理所应当属于共有的财产,却因为这份声明而增加了属性的不确定性。
2
只写一人名字,那个人将可拥有单方出售或抵押房屋的权利
2008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在产权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人名字的时候,越来越多城市的房屋过户也已经不需要配偶签字。
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单方面出售、抵押房屋。
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把房屋抵押了呢?想想就觉得,这样做简直是充满了各种风险。
除了产权署名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某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房产证写了小两口的名字。按说,这种情况,已经明确属于是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但作者在书中讲了一些案例,就是当夫妻两个人情感破裂,离婚的时候闹得很僵,很不愉快的时候,曾经出资买房的父母,可能会与孩子临时补签借据,证明当时出资买房的钱款并非赠予。
按理说,法院在裁决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借据的真实性。但因为现在房产总价过高,而类似案件频繁发生,所以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也会考虑到底是保护婚姻中的无形付出更重要,还是要保护老人的养老钱更重要。
显然,如果法院更倾向于后者,在裁决的时候,也会有所倾斜。
就像作者所观察到的,近来法院似乎有改变举证责任的趋势,要求被资助方来证明是赠与。如果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就会被推定借款成立。
明明当时讲好了,是父母资助小两口买房,结果离婚时却变成了“借款”。不但不能按照共同财产分割,还得要求另一方把这个借款还上,这一点,真是让许多经历过的人都大呼魔幻。
所以,作者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和出资方的父母以书面方式明确出出资性质。
但提醒归提醒,谁都知道,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一家人还要写个书面文件,有时候可能老人在情感上又接受不了。
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书中在房产方面还举了很多其他例子,比如婚后如果要改善住房,用婚前房子进行置换时,产权名字、房款来源等都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读一读书里的这部分内容,相信会有不少收获。
个人财产vs共同财产
房屋这样的不动产,在归属上可能颇为复杂,而其它大部分的财产归属其实还都比较好判断。
在书中吴律师为大家做了总结,我们这里挑几个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来分享:
1
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比如,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等等。
2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婚前个人存款100万,在婚后到期,产生5万元利息,那这个利息就是共有的。
再比如婚前购买股票100万元,在离婚时市值变为150万元,那增值的这部分算不算共有,还要看婚后有没有对股票进行过抛售、买卖等操作,如果操作过就算是共有,否则就算是个人婚前财产。
因为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增值”这部分想要算共有,就必须是“主动增值”,也就是说通过夫妻投入时间、智力、金钱、劳动而得的。
否则,增值的部分就算“自然增值”。比如婚前房屋市值300万元,离婚时市值500万元,那这部分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所致,就不能算共有财产。
还有一些情况更为复杂,比如婚前投资公司,婚后公司上市,股票市值增长等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书中去阅读。
3
个人房屋在婚后的租金是否算共有?
法律上倾向于认为,普通住宅因为只需要简单交给中介或者自行出租,就可以定期收取租金,不需要为此付出人力物力,且这种租金一般并非大额,大多用于日常生活,无需分割。
而经营性的出租物业,比如商场、底商等等,这些房屋的出租需要宣传、招租、管理等等,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而且金额较大,这种情况的租金会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
保险一定算个人财产吗?
很多人都认为,买保险可以避免离婚时财产分割。但其实并不尽然。
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分红其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险赔偿款才属于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比如有的保险是每年缴费一万元,缴费10年,以后每隔3年就可以领取5万元,一共上限领取15万元。这种分红,就属于共同财产。
而一些重疾险,指被保险人得了某种范围的病,会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这个钱就是个人财产。
如果在离婚时,保险还未到期,既没有产生分红也没有产生赔偿,那么离婚时分割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个会在保单上有具体数目体现,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
如果是买给子女的保险,在双方感情没有恶化前买的,并且双方都知情,一般离婚时是不分割的;但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特别是分居、离婚诉讼期购买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有可能会支持分割。
除了上述内容,作者还在书中详细总结了比如一方出轨和家暴,另一方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段婚姻真的走到无法维系、没有价值维系的这一步,如何克服恐惧,勇敢迈出离婚这一步,及时止损婚前应该了解对方的哪些事项,保护自己不陷入风险之中;彩礼、嫁妆都有哪些常见的财产漏洞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特别专业也很有价值,值得每一个在婚姻中,或准备走入婚姻的男男女去了解和学习。
正如作者在书中所写:
“爱情被注入了文学性,感情被注入了法律性。
感情可容纳很多不纯粹的东西,如利益;而爱情则容不得沙子,会让很多人谈钱,即婚姻安全时会有罪恶感。
感情是可以变化的,爱情则应该是永恒的。
然而,整部婚姻法从来没出现过‘爱情’二字,而用了“感情”二字。婚姻法所传达的精髓——婚姻正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利益结合,如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合作育儿等等。
在婚姻里,当我们用“感情”去替代“爱情”时,婚姻安全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在亲密关系里,如果想要不做爱的“莽夫”,就要在需要斩断爱的吊桥时,还能让自己有路可退,而不是坠入深渊。
我特别赞同作者写这本书的初衷:
我不是来歌颂美好的,也不是来散播焦虑的
我讲黑暗,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
需要凝视的深渊,我都帮你们看过了。该走的路,你们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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